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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2019-12-01 07:37:13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不断上升。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总人口的10%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在不断走向完善。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废止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快速增长之势,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七年间增长14.1倍,平均每年增长46%,远远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应该注意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属于一个小税种,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5.21%,而西方国家这一比重高达40%以上,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我国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

1.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虽然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税双方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设计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20%,未区别对待,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上“逆征收”问题严重

个人所得分散、应税所得计算困难、税收征管不力、偷漏税问题严重一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金收支规模大,对个人的收支核算体系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缺乏对个人收支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同时还应注意到,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靠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工资薪金的课征。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的部分呈上升趋势,相应地来自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部分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1994年的46.1%下降到2002年的15.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3.9%下降到2002年的1.9%。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源泉扣缴的方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而在同等的税收环节中,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电视节目主持人、影星、歌星、律师、体育明星、时装模特、经济学家等高收入者所纳的个人所得税呈下降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这部分群体征管不力,没有起到对真正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中低收入阶层,这本身就加剧了征收困难,也是不公平的,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

四、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进行合理定位

1.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2001年11月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强调收入分配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应该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的分配关系。解决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要从基本国情出发,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分配时,应该考虑对效率的影响。

2.合理协调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具有两个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这两种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当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筹集的收入越来越多时,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会日益增强,但在筹集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之间,不同时期应有所侧重。目前,在保持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3.处理好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关系。收入分配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规则公平,二是结果公平。个人所得税应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前者要求对个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改革,后者强调个人收入份额均等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应该以构建规则为主,并力求在此基础上实现结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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