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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高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2020-01-05 07:34:23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第一条:严禁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考核单位:办公室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一条重点工作未按照规定时

间要求、质量要求落实到位。

每次扣责任单位或办公室100—500元。

第二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差错或影响其他人员、单位正常工作的。

每次扣100—500元。

第三条未按规定上报资料。

每次扣50—300元;被上级考核的,直接考核责任单位。

第四条未按照领导要求进行督查督办。

每次扣办公室100—500元。

第二条:严禁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

考核单位:考勤办、人力资源部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迟到、早退、脱岗、睡岗、在岗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

每人次扣罚100元,每人次联责单位扣50元,累计计算;本单位自查的,不联责本单位领导。

第十八条考勤执行情况

各单位要实事求是上报员工缺勤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每发现一次扣单位负责人月度绩效奖金1000元,班组长800元,单位核算员或考勤员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会议纪律管理

未按照会议要求参加会议,扣责任人50-500元,联责扣罚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严禁工作时间安排和参加娱乐活动,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或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考核单位:考勤办、人力资源部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迟到、早退、脱岗、睡岗、在岗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

每人次扣罚100元,每人次联责单位扣50元,累计计算;本单位自查的,不联责本单位领导。

第四条: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考核单位:考勤办、安监保卫部、人力资源部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五条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扣100元及以上,造成事故或危害者从重考核。

第六条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行为

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处罚,联责扣发责任人所在单位100—500元。

第五条:严禁部门之间相互请吃、吃请,或安排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考核单位:办公室

适用规定:

(一)《**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二)《**供电公司机关接待管理制度》(德电办〔2009〕38号),“组织管理”部分:

1、公司办公室是公司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

2、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基层单位是公司按职责范围负责接待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3、外事接待工作执行有关外事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严禁工作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态度粗暴蛮横、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考核单位:监察部(纪委办公室)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关于违反“三个十条”及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德电监〔2005〕136号)

第四条发现以下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停电时间,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行政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织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情节较轻的,给予免职或待岗处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织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

(三)对客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者,情节较轻的,给予500至1000元经济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免职至下岗处理。(六)对外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七)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足4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礼品价值400元至2000(含)元的,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礼品价值2000元以上或不足2000元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织给予待岗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客户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八)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所需费用自负。

(九)工作时间发现一次饮酒的,给予经济处罚500元;发现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组织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罚款,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组织给予待岗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严禁本市领导干部下基层时搞边界迎送、警车开道

考核单位:办公室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第八条:严禁奢侈浪费、挥霍公共资财

考核单位:办公室、生产技术部、物流服务中心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用电器具

扣100元;引起火灾的,扣50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资回收管理

对废旧、工程剩余物资未按规定处理的,扣200-2000元,并全部予以追缴。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

违反以上内容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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