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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情况报告 集中式水源地

2019-12-14 07:35:53

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我市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工作一直非常重视。收到苏环委办[1]32号文件,反映我市城区二水厂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较多的船厂和砂石码

头,并要求我市依法取缔这些船厂和砂石码头后,市政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组织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特别是二水厂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市二水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相关企业整治方案。并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内容进行任务分解,且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完成的序时进度。各部门建立专门工作班子,近期向企业发放一封公开信,将整治要求及环保、水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进行宣传、告知。同时,召开座谈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村组干部、企业主的思想认识。

三、明确要求

1、对已被拆除的建乐船厂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按照二水厂饮用水源地整治方案要求由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于11月30日前搬迁市长荣船厂迎水坡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环保局镇牵头搬迁长荣船厂背水坡建筑物和附属设施,12月31日前搬迁市前进船厂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3、二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及夹江流域相关企业应按照国家南水北调总体部署制定落实搬迁计划,在未实施搬迁前,相关企业不得向芒稻河及夹江设置任何生活或工业排放口,将生活设施搬至大堤外侧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规定之外,被搬迁企业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施和设备;各搬迁企业不得擅自维修、运输危险化学品;油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物资的船只,码头不得上下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4、所有涉及夹江(从三江营到高水河)内输水通道背水坡外100米范围内,水务、国土部门不得提供与饮用水源无关项目的土地占用(含租用)手续,发改部门不得核发与饮用水源无关项目设立批文;供电部门不得向非饮用水源项目提供电力供应;环保部门不得核批与饮用水源无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商部门不得核发与饮用水源无关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对夹江涉及饮用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上游3000米、下游1000米水域及其陆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工商部门一律停止换发营业执照。准保护区(准保护区上游5000米、下游米水域及其陆域)范围内,不得设立违反省《加强二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项目。

5月20日,市政府又一次召开二水厂饮用水源地整治专题会议,苏文奇副市长在会上进一步要求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完成任务的艰巨性,并且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再次明确由水务局负责江堤迎水坡相关企业情况的情况调查和制定搬迁方案;镇负责江堤背水坡相关企业的情况调查和制定搬迁方案,同时水务部门和镇两大责任主体要以“我”为主,分别对大堤内外进行包干负责,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拆迁,同时稳妥处理好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环保、公安、工商、供电、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一行动,确保二水厂一级保护内企业的搬迁工作顺利完成。

目前,建乐船厂生态恢复已基本到位,其余船厂和砂石码头搬迁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督查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强化组织,加大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序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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