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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论_层次论与辩证法的充实和发展

2019-11-27 07:38:49

本人长期从事生物进化理论的研究工作,从生物进化研究扩展到人类社会进化和文化进化最一般规律的思考。“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所以自然想到要用辩证法。在研究工作中我发现,就进化事件而言,原有的辩证法体系似乎存在着一个解释功能的空白。(注:参见拙著:《突变和进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4—137页。)众所周知,在传统的辩证法概念体系中不包含进化概念。也就是说,进化不在形而上,而在形而下,是要被说明的对象。我原以为,通过辩证法的若干次演绎并加上一些具体条件,进化现象可以得到较彻底的说明。我遵循着这样的思路,试图从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和一系列范畴中推出世界所有事物或有些事物进化的必然性;理清进化论思想的依据和给进化确立一个标准。但经过相当长时间努力,始终未能如愿。

我始终认为辩证法如果缺少了对进化现象的解释或说明,这一哲学的对象可能是不完整的。对于进化现象的进一步考察,令我惊奇地发现,进化现象的逻辑依据是物质的层次与层次间的关系。现实事物中“变”与“进”的统一只有放在物质层次结构的框架里面才能够被理解:不同层次和跨层次间的相互作用,使得最早发生于事物内外各个层次上的突变(内在随机性)协调一致,在整体上显现新的特性。故此,我把层次结构称为进化论的第一原理。(注:参见拙著:《突变和进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4—137页。)原有的辩证法概念体系,正是缺少了层次这一基本范畴,所以不能圆满地解释进化,同样也不能圆满地解释退化。而层次这一观念,不能被自然而然地从辩证法的其它范畴和规律中推出来,也不能由其它概念或范畴代替,它与辩证法的诸范畴和概念在含义上是互相独立的。所以我由此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让层次概念加入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的行列中来,同唯物辩证法的其它基本范畴:物质、运动、时间、空间、联系、发展、多样性统一等(注:它们是辩证法的元范畴,在含义上彼此独立,且没有否定词。)一齐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和诸对范畴原理的支撑点。

从复杂性和复杂系统演化理论研究中获得的哲学启示

从本世纪40年代或更早一些时候开始,人们对世界认识的视野进到了被以往称为复杂性事物的领域,复杂性和复杂系统演化成为科学家和哲学家们最关注的研究课题之一。(注:王志康:《论复杂系统演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一种新的进化论或发展观的探索》;载《广州体院学报》第16卷社会科学专辑。颜泽贤等主编:《复杂系统演化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本人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寻找复杂系统演化理论的逻辑起点。分别涉及到三个概念,它们就是复杂性、系统和演化,它们虽然被经常使用,出现在各种著作和文章中,但长久以来一直没有明确、公认的定义。在这里,我们遇到了同在进化论研究中发生的类似情况,仅靠原有的辩证法体系的演绎无法确切地表达出三个概念的含义。而复杂性、系统、演化三者也不适合作为哲学的元范畴。因为,它们均可以带否定词,或与原有的元范畴在含义上交错或相近。那么,系统又是什么呢?“系统是物质多样性统一的具体化形式”。(注:参见拙文:《论一般系统论的系统定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系统定义——兼论康德〈宇宙发展史概论〉中的系统思想》,载《新时期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注:参见拙文:《论系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中的地位》,载《广州体院学报》1993年社科专辑。)在这里,我们必须再一次使用层次观念。任何一个具体的物质系统都是其母体——物质层次结构中的一部分或一个区段。换句话说就是,层次必须先于系统存在,只有这样才能把系统的起源及其分类搞清楚。其性质是由同层次事物关系决定的系统可视为简单系统,具有简单的多样性统一关系,而性质由不同层次事物相互关系决定的系统,具有复杂的多样性统一关系,属于复杂系统。引进了层次观念,才使我们对于什么是简单事物,什么是复杂事物,以及两者之间的最根本的区别有了一个客观性的判别标准,从起源上揭示了系统和复杂系统的存在。我由此想到,如果辩证法承认系统性或系统的存在,它必须接纳层次作为基本范畴。

最后是关于演化。不知什么原因,传统的哲学对演化的解释比较模糊或不作解释。当我去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的时候,我发现了层次对于演化的重要性。在引入层次观念之后,我得到如下满意的结果:(注:详细论述请参见《复杂系统演化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复杂系统及其演化。)所谓演化,即指事物从一种多样性统一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多样性统一形式的具体过程。从总体上讲,演化没有开始也没有终止,不是从一到多,也不是多归一,而是一种多和一的统一到另一种多和一的统一。演化是复杂性系统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跨层次相互作用下形成突变、约束、编码和组织等各层次结构更新与协调的演化机制。热力学第二定律和达尔文进化论的矛盾可以在复杂系统理论的框架下得到解决:同层次的无序变化是不同层次的有序变化;不同层次的有序变化制约同层次的无序变化。变异分层次输入,分层贮存,分层管理,跨层次起作用,通过逐级反馈、分检和放大,系统内部和外部多样性统一关系不断更新,适应整体环境的变化。对于事物演化的解释立足于层次论。演化中产生的两种不可逆方向唯有在承认层次客观性的前提下才能解决。因为,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找到能够有效地说明偶然的因果联系和必然的因果联系可能在一个简单(无层次)系统内实现统一的机制。“变…选…进”,简单系统的组织显然要靠它组织。只有当原因是必然的原因,产生必然的结果,同时又是偶然的原因,产生偶然的结果,必然的结果与偶然的结果又互为新的因果,达到协调统一,才能出现抑制熵增的趋势。复杂系统,即性质由不同层次和跨层次相互关系决定的系统具备偶然性因果联系与必然性因果联系产生协调统一的条件:因果联系的层次产生返身相互作用,使系统内部产生新质和各要素、部分协调统一的关系。

从思维创造性研究中获得的哲学启示

揭开人类思维的秘密,特别是阐明思维创造性或创造性思维的机制,一直是科学家梦寐以求的事,近年来也成为了哲学工作者的一个热门课题:从辩证法的角度说明新思想的形成。当我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时候,我发现,如果不将思维的各个层次区分开来,就找不到相互作用的依据,辩证法在这里依然只能作空洞、抽象的说明。

于是,我着手将各种已知的思维方式由外至内进行分类排队,初步形成了一个思维层次结构系统:直接感性/间接感性/理性/世界观/明意识/潜意识/意识之上。(注:参见《突变和进化》跋:精神的快乐是创造。)这是一个具有质的包含与被包含、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等级结构系统即复杂性系统。任一层次上的事物都处在跨层次的相互关系之中。但同时各层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也是显明的:不同的思维层次各自与自己相关的认识上的物质客体和认识上的物质主体产生相互作用。一个层次上的变异不仅改变该层次的状态,而且改变其它层次的状态以及整个层次结构的统一关系。这样,每一种方式即每一个层次都使我们获得局部经验和关于对象的局部的一些观念。由各个渠道输入进来的不同层次水平的经验和观念,将在我们的思维中建立起跨层次的统一关系。于是,我们的思维结构便选取了一定模式。我们的思维一刻也不停顿,总是处在一种活跃状态之中。所以,它不会只采取唯一的一种初始的模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协调来自各个层次的变异信息(相对于原有观念的新观念,或相对于现存观念的超前观念等)之间的关系。思维系统上的各个层次上的事物可能经常被替换,甚至发生混乱。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由于我们的感性器官发生了变异,产生错觉或更加精良,或者是由于接受了某种新的逻辑或哲学,或者处在了某种心理情绪的臆境中。我们的思维要随时整顿各个层次上的承载物,使得它们有序,合理反映客观世界。

除了思维系统中跨层次相互作用形成的突变、约束、编码和组织等复杂性作用的机制以外,没有哪一个事先安排好的程序能够使我们的思维具有创造性和预见性。正因为所有事件都发生在一个多层次结构的体系中,“混乱产生有序”才具有极大的可能性。超出个体、独立于个体的社会化的意识,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社会意识的创造性同样来源于各层次的自主性变化(突变),以及跨越层次的相互关系导致的其它复杂性产生和存在的作用机制。我想仅此而言,层次论所具有的强大的解释的功能,恐怕也是原有辩证法体系难以替代的。

从社会系统工程研究获得的哲学启示

钱学森等同志提议,要把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注: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190页。)我很赞成。历史辩证法必须反映历史发展的本来面目,随着历史本来面目的揭示而改变原有的形式。

那么,我们的工作到底应该从哪里开始呢?经过一翻思索之后,我决定在传统的辩证法的基础上引进层次观念,把“人类社会天然地具有层次等级结构”和“人类社会天然地置于物质的无限层次结构系列中”这些命题作为探讨问题的出发点。这样,社会的发展亦可以用复杂系统演化理论加以分析了。来自社会内外各层次上的变化和跨层次相互作用导致社会组织和运作在同一个历史时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社会可以作为一个开放系统来处理。社会的复杂性来自社会的层次性。我获得的结果是:社会系统中各要素或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竞争的。无限制的竞争导致社会朝混乱的方向发展,而无竞争的社会将走向衰退和死亡。社会的层次结构对于社会各要素、各部分之间的竞争和无序的趋势产生制约、协调和组织作用,迫使各个部分合作和遵守一定的规则。所以,各部分、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就决定社会系统的性质:是发展的,还是衰退的,或者说,是“活”的,还是“死”的。活的社会系统一定是一个复杂系统,但复杂系统不一定是活的社会系统。一个社会系统是活的,还是走向死亡的,关键是:一、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部分、各个层次的活动力是否都被充分激发起来了。二、各个层次含跨层次之间是否建立起了一种相互促进、制约、协调和统一的关系。(注:《层次、复杂性与社会系统演化》,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年第一期。)社会系统工程的研究之所以是有可能和有意义的,就是因为社会本身具有复杂性。人在社会客观规律面前不是被动的、无能为力或无所作为的。社会系统工程的任务就是:从社会层次结构方面考查现存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层次的关系,进而确定一个社会系统的性质;设计、构造、预设可能的社会系统;通过比较、分析、论证,判定一种最佳的社会模式系统,作为社会变革的理论依据。

结论:层次观念是辩证法新形态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辩证法作为一种概念运动,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真实的反映,而归根到底,它的每一个概念,每一个规律,每一对范畴都来自实践,是对经验事实的一种直接体悟,如果思维上出现了空白和在思维中产生了矛盾,说明辩证法充实和发展的时候到了。综上所述,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诸方面的成果给哲学带来的启示就是,层次论在辩证法解释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几乎没有一个规律或范畴在解释具体事物的时候,不需要和层次观念结合。层次重新被人们确立为世界存在的一种基本属性。我以为从这样一个切入点对传统的辩证法进行充实和发展,就是使我们思维自觉地进入了现代化的辩证法、面向复杂性的辩证法的时代。

层次论的基本思想,自从上个世纪由康德和恩格斯提出并肯定以来,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在传统的辩证法体系中,层次仅作为结构下面的一个要素。系统论被提出来后,层次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虽然重新受到重视,但是几乎所有赞同系统论思想的学者都主张“系统观念内在包含层次观念”,(注:国家教委思想教育司组编,硕士研究生使用教材:《自然辩证法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以为只要把系统讲清楚了,层次自然也就清楚了。层次论依然被冷落在一边,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总之,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一直只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部分与部分、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上,较少注意层次和研究层次的关系。辩证法的视野未能从世界作为单一层次中移开来。辩证法在说明世界的联系、变化和发展的时候不需要以世界的层次结构为前提,也不必特别注意层次或跨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我考虑,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传统辩证法形态创立之时,人们的认识视野还未从由单一层次组成的事物扩展到由不同层次和跨层次相互关系决定的事物。可见,辩证法形态亦有其时代性。我认为,层次论对于辩证法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它提出并阐明了:不同层次和跨越层次的相互关系是世界演进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注:参见拙文:《论复杂性》,《自然辩证法研究》1990年第4期。)就这一点来说,层次论不仅作为辩证法的补充,而且是辩证法一个新的有力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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