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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0年述职述廉报告]局党委委员是副局长吗

2019-12-13 07:35:38

区住建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0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2010年来本人现任区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新区管委会主任助理;今年3月份公选到区工作以来,按照区委的统一安排,主要到新区挂职负责新区项目帮办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引导下,在各位同仁的帮助和支持下,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紧紧围绕全年的目标任务,奋

力拼搏,求真务实,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自己所帮办的项目建设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本人2010年述职、述廉、述学和述法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述职部分

今年以来,本人在新区负责古淮河生态文化景区(西片区)项目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七星生态商务岛、古淮河文化广场、古淮河整治二期等三个项目,围绕年初既定的目标任务,现场及时会办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难题,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抓工程质量,跟踪督促项目进展;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各重大项目建设正按序时进度计划有序推进。

1、认真抓好七星生态商务岛项目建设实施

七星生态商务岛项目东临宁连路、西至规划铁路控制红线、北至水渡口大道高架桥、南至深圳东路,其中七个主岛建筑占地面积约170亩,主要建设大酒店、酒店式公寓和企业会所等子项目。项目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将生态与文化、商务商业发展充分融合,构筑富有文化意味的精品生态商务园区,形成产业发展、景观形象和生态效益的三者共赢。项目的前期周边环境打造由bt投资模式的常州金坛市政建筑安装公司负责实施;目前七个岛的土方工程施工、生态驳岸、硬质驳岸、挡土墙等工程已完成,近宁连路侧的景观绿化、小品亮化等已完成;七个岛的主岛建设已全面启动,投资主体江苏浦斯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确定,七个岛约170亩土地已摘牌,土地使用权合同已签订,七个岛调整后的两套建筑方案设计已完成,并报市规划局进行论证审核,待方案确定后立即进行方案报批,年底前争取完善好动工前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立项批文、环评等各项准备工作。

2、快速推进古淮河文化广场项目施工

古淮河文化广场位于水渡口大道北侧、东临宁连路、西至规划铁路控制红线、北至古淮河,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40000平方米,广场四周布置生态停车场,面积约25000平方米,御龙湖等水面面积约57000平方米,总投资约10000万元。按照生态文化展示区的目标定位,将生态与淮文化体验充分融合,把漕运文化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历史以空间、建筑、水景、艺术小品等元素充分体现,打造整个淮文化生态景区的核心,形成新区的门户。古淮河文化广场项目正在按照年底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紧张有序的推进中。纬二路以南广场的景观绿化、生态驳岸、停车场、铺装等已基本完成,御龙湖上的三座景观步行桥主体建设已完成,园路、桥梁装修等工作正在抓紧施工建设;纬二路以北至大同路主广场部分正在进行广场铺装、停车场景观绿化施工,园路铺装、景观绿化、围廊基础、西侧入口施工、水幕照壁以及镜面池处等施工。该项目与城市化史馆交接的部分,因受到建筑的影响,今年年底无法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3、统筹协调古淮河整治二期工程项目推进

古淮河整治二期工程项目位于古淮河文化生态景区西片区内,北靠古黄河,南达深圳路,西傍新长铁路及大同路,东至宁连一级公路,规划面积约6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农耕文化区、野外军事拓展区、野外拓展区、休闲风景林带等。该项目按照现代化、特色化、生态化的要求,把古淮河整治二期工程建设成为包括城市历史文化展示、军事拓展、生活服务、休闲集散等功能的大型绿地公园式新片区,使之成为独具魅力的城市生态廊道及文化发展带。设计在区域西侧与新长铁路间设置水系进行内外空间的隔离,同时采用园路进行内部区域间的联系与互动,在古淮河及主要园路周边布置平台、码头、广场、休闲绿地、运动拓展空间等区域,并采用廊架、喷泉、景观亭等园林小品丰富景观内容,将整体风格定位于具有水乡风情的现代城市景观。该项目的方案已确定,图纸设计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征地补偿,部分地段已进行整理。

二、述廉部分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始终保持警钟常鸣,牢牢筑起清政廉洁的防线,坚持做到不应该自己得的东西,绝不伸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洁身自爱、艰苦奋斗。不追逐名利,尽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应酬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不涉足黄赌等与党员干部不相称的不良场所。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理念,“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廉洁奉公,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今年中央就进一步加大廉政建设力度,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用8个禁止52个“不准”规范干部从政行为。中央就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八方面禁止”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

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一年来,本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没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没有收受获取不正当利益现象;没有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没有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没有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现象;没有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以及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等名义操办现象;没有参与赌博等现象;没有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没有饮酒、没有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现象;没有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现象。

一年来,本人严格抓好和执行廉洁自律、行业禁令等各项规定,特别是目前在新区作为项目的帮办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手里或多或少有一点权利,所以要更加提高警惕,并制成警示牌,摆放在桌上,时刻提醒自己。在召开项目工地例会时,要求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人员要加强纪律修养,严格按照规章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进行项目建设,做遵纪守法的人员,提醒他们要重视自我修养,不断克服不足,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

三、述学部分

今年以来,本人将加强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和能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立足点,通过参加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系统地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重点学习了“8个禁止52个不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科技文化、建设行业专业等知识的学习。一年来,参加淮安市委手机党校在线学习次数100多次,得到近30个学分;积极参加区委组织的“发展论坛”;报名参加了区委与浙江大学联办的mpa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顺利通过了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2010年11月份参加区委统一组织的35岁以下副科级干部及挂任助理职务的后备干部到复旦大学集中学习,通过几次亲身的学习,不仅加深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重要的是把理论知识转化成了自己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自己观察事物、判断形势、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有力武器,有效提高了自身的理论素质和领导水平,为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年来,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全年学习笔记记录达2万字。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水平。在mpa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中,撰写2篇论文《关于工业化建设必由之路》、《中外行政制度比较》等文章,在参加青干班学习,撰写1篇体会文章《快速提升文化软实力、打造我区发展新优势》。

四、述法部分

一年来,本人围绕学法、用法、守法等方面,重点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学法知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遵章守纪等内容。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着重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水平。

1、结合实际,认真学好法。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把学法用法守法作为本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主要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为自己在工作实际中如何抓好项目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学习方式上,以个人自学为主,努力记好学法笔记,参加集中培训学习为辅,撰写学习心得,不断增强自身法律知识和法纪观念。

2、履行职责,切实用好法。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普法学习,在学懂法的基础上用好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实施重大决策,通过法制教育、法规宣传咨询,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始终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与实践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深刻认识到承担着重要的岗位职责,是否正确行使权力,是否高效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都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影响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3、严以律己,确保守好法。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正确把握新形势下法制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全年没有因违法行政而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没有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越级访、群体访等事件;没有不作为、乱作为而受到查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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