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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会议发言】 进城务工

2019-12-08 07:37:49

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是改革开放形势下人、财、物大流动所带来的副产品,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这一现象造就了当前城市中的特殊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群体。如何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严密有效管理,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一个突出难点问题。虽然各级政府部门长期以来都在进行不懈的探索与研究,但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工作的体会,借鉴各地政府部门管理进城务工人员一些好的做法与经验,就当前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谈些粗浅看法。

第一类是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较稳定的生活基础,这类人占大多数(约为70-80%)。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携老带小全家外出,从事务工、务农、经商、服务业等,他们以勤劳致富为目标,遵纪守法,安心、积极工作,有的已在象山工作、生活多年,人称为守法型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二类来自江西、湖南、安徽、四川等经济不发达地区,盲目来我县找活干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大多由于受文化、技能等因素的制约,从事本地人所不愿干、不肯干的脏、苦、累、差、险等活,收入少,待遇低,稳定性差,一旦失业或一时找不到工作,连温饱都得不到保障,这与他们抱着发财致富目的来象山打工的愿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其中一部分人看到当地人生活富裕,心理失衡,又染上高消费、游手好闲的恶习,就极易产生非法攫取财富的动机,往往容易犯罪。

第三类是无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职业的三无盲流人员,一般以打零工、捡破烂、乞讨等为业,寄住于简易的出租房、桥洞、涵洞及废弃的房子内,甚至露宿街头。这些人往往极力逃避公安派出所的掌握与控制,大多流离于我们日常管理的视线之外,极有可能进行偷、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是一个严重影响当地治安稳定的灰色群体。

第四类是混杂在进城务工人员之中的极少数职业型犯罪分子,这些人中或有前科、或是惯犯、或有重案负身。他们没有职业或以某种临时职业为掩护,唯一靠各种侵财等犯罪活动为谋生手段,获取钱财,作案手段一般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专业性。这些人大多有一套逃避政府部门打击的对策,往往采取跳跃式作案,即甲地居住,乙地作案,丙地销赃,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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