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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与启示] 学术之自由

2019-12-02 07:41:17

学术自由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各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说法,各国宪法也有不同的界定,但从各国学者关于学术自由的界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共同的结论:学术自由主要适用于大学的学术活动;学术自由权利的授予对象主要是大学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活动范围是大学的教学与科研,具体包括学校自治、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发表自由、出版自由等;学术自由的目的是免除外界。不合理的干扰,以潜心探究和传播真理。

一、西方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

(一)学术自由的萌芽及发展

学术自由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腊柏拉图所设立的“学园”,尽管柏拉图本人曾积极从事政治活动,但其学园却是从事学术研究的“象牙塔”:学者以一种闲逸的好奇心自由地探索事物的本源。学园这一原初状态的大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呈现出学术自由思想的最初面貌。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一对互生的概念,二者的存在互为条件,互为依托。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初始行为,而学术自由则是大学自治的最终目的。

一般认为,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中世纪是一个黑暗而动荡的时代,各个城市都是自治的,且不断变迁,战争的惟一目的就是掠夺土地。在不断的战争中,各个国家的学者四散奔逃、自由流动,不同国家的学者在自治的城市中为了更好地生存便模仿工商业者结成了自治的行会,这种行为便是中世纪大学的雏形。可以说,学者们的自治理念是大学得以产生的原动力。

就历史而言,中世纪大学虽然最初是自治的,学者对知识的探究也源于一种“闲逸的好奇心”,但这仅是学术自由的一种萌芽状态。因为在当时罗马教会所担保和巩固的“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的支配下,人的理性尚未彰明,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被视为异端而加以镇压。学术自由是鲜有的、脆弱的,但中世纪大学又是一个享有诸多特权的自治团体。大学的自治毕竟为大学开展正常的、自主的研究和教学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使学者们有一定的自由从事学术研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无论如何,学术自由的基础是中世纪欧洲大学奠定的,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活动,为后来欧洲的学术自由观念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后,大学自治遭到破坏,经院哲学成为新兴学问进入大学的最大阻力,大学进入“冰河期”。就在大学陷入衰退之际,西方自由哲学却在大学之外兴盛起来。此时继承古希腊思想自由“学统”的已不是大学,而是大学之外的思想界。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甚至论述了思想自由对科学发展的意义。他说,思想自由“对于科学与艺术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正是在自由哲学的鼓舞下,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启蒙君主开始将自由哲学的理念导入大学。当时的启蒙君主,为了打破大学内部思想学术的封闭性,不但对禁止笛卡尔哲学的大学发动其对大学的监督权,打破学术禁令,使新学问的导入成为可能。公元1674年,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以自由哲学为基础创办了哈雷大学。哈雷大学以“思想自由”原则为办学宗旨,重新确立了大学“探究真理之中心”的地位。哈雷大学因此有欧洲“自由思想之堡垒”的美誉。但是大学所获得的自由只是一种被强迫的自由,是外部权威把学问从经院哲学解脱出来。这与现代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学术自由真正成为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始于1810年德国柏林大学的创建。洪堡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首要原则,使学术自由实现了由朦胧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

(二)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理念的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是在19世纪初的德国首先确立的。其思想奠基者是三位哲学家:洪堡、施莱尔·马赫和费希特。洪堡认为,自由是大学第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他认为大学兼有双重任务,一是对科学的探求,二是个性与道德的修养。对于发展科学,洪堡提出了五条原则,即著名的“洪堡五原则”。其中,第五条原则就是“大学的生存条件是寂寞与自由。这就是坐‘冷板凳’和学术自由,国家必须保护科学的自由,在科学中永无权威可言。”施莱尔·马赫认为,大学的目的不在于简单的学习训练记忆力,而在于为学生唤起一种全新的生活和高尚的、真正的科学精神……而这些远非强制所能造就,只有在精神完全自由的氛围中才有可能达此目标。费希特在就任柏林大学第一任校长就职演说中讲道:“这所大学的产生将以建立在近代科学和数学基础上的近代哲学取代欧洲大学许多世纪的亚里斯多德的那种权威学说……这所大学是以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以人类进步和人的完善发展,以自由探索真理为办学宗旨。”另外,费希特还对学术自由的内涵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两个方面,即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所谓教的自由就是“教师在专业上享有自由探讨、发现、出版、教授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发现的真理,并且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从任何权威的指挥,任何政治的、党派的、社会的舆论都不得加以干涉……”。所谓学的自由是指学生在教授的正确方法的指导下,在专业学习上要有探讨、怀疑、不赞同和向权威,提出批评的自由,有选择教师和学习什么的权利,在教育管理上有参与评议的权利。德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确保学术自由的真正实现,经过德国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德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将学术自由写入了宪法,以法的形式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在这种形势下德国的大学迅速走向辉煌。自1900年诺贝尔奖颁发以来,德意志大学中已产生出近百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成为在1933年以前全世界拥有该奖得主最多的国家。可以说正是学术自由理念的确立为德国大学的发展写下了灿烂的篇章。换言之,也正是德国大学在学术自由上的辉煌成就奠定了学术自由成为经典大学理念的基础。德国成为19世纪末世界科学文化的中心,德国的大学成为美国、日本等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样板。

(三)学术自由理念的成熟与反思

学术自由在年轻的美国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直到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学术自由的理念才得以在美国制度化。这一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拉夫乔伊、哥伦比亚大学的瑟里格曼和杜威等为新成立的教授协会起草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终身任期的报告》。报告认为,学术自由主要是教授个人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不仅限于教学和研究场所,而且可以在校外、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就社会和政治问题发表意见;但是教授的言论和发表不代表学校的观点,学校不承担责任,保持中立。该协会于1940年和1970年两次对1915年报告作了补充解释,声明学术自由的原则包括:教授有权探索知识,不管这种探索可能导向哪里;但同时他又有责任完全地和准确地报告研究成果;教授有在其观点和材料不受审查的条件下执教的权力,只要他不超出大家公认的其所属的专业领域;教授有不受束缚地在公共场合发表讲话的权力,只要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作为其所属大学的代表。

美国教育家舍协·斯拉夫特具体列举了大学教师在大学内部所应享有的学术自由。她认为学术自由包括大学教师所享有的如下权力:研究自由;教学自由;有关同事雇佣、晋升或解雇方面的发言权;教师集体的自治等。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对学术自由观念作了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学术自由之所以必要,存在三个理由。一是学者探索高深学问活动的性质决定。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二是学者作为公民应该享有言论自由,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三是学术自由是大学为公众服务的必要条件。学术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社会依靠高等学府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革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

二战期间以及随后的冷战时代,美国大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与社会隔绝逐渐变成了社会的轴心。随着大学对社会重要性的增强,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也得到了发展,但是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也因此受到了一些限制。比如研究方向日益受资助者左右、美国国防部研究项目的保密要求、对发表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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