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哲学范文 > 邓小平理论 / 正文

【马克思“实践主义”思考“实事求是”存在论】

2019-11-27 07:38:24

[摘要]过去对实事求是的解说,都仅仅是从认识论层面理解的,缺乏存在论的高度。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也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而是人的存在本身;因而是也并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所谓客观规律,而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一种存在论事实。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生活实践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4)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people,bypeople,forpeople(5)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棗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更确切地说,是意识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6);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primordialgiven)无疑是经验(7)。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Tags: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