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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财政政策有哪些【稳健财政政策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

2019-12-01 07:34:13

摘要:我国要在稳健的财政政策下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强化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功能;解决消费税的越位和缺位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度,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关键词:税制改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制;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物业税;社会保障税

在稳健的财政政策之下,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强化增值税在控制重复建设方面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要求,规范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严格减免税管理。但是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隐患并没有得到彻底清除,所以,稳健财政政策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用好税收杠杆控制重复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过快增长,防止某些行业无序建设、过度扩张出现反弹。事实上,增值税是控制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它通过税率高低来影响重复建设的项目生产成本。今后,要在稳健财政政策的大前提下,从抑制投资规模膨胀和发挥增值税调控功能出发,以增值税转型为切入点,积极稳定推进增值税改革。因此,应将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仓储租赁、邮电通讯业等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也要逐步纳入,从而建立起征收范围普遍、扣税链条紧密、计税方法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二、消费税改革要顺应国民经济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彻底解决越位和缺位问题

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从国际经验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后,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国民的消费结构开始由衣食消费为主向住行消费为主升级,房地产和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消费升级也进一步带来了产业结构的升级,由此形成经济增长的结构性推动力。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消费结构,控制超前消费,而消费结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由于奢侈品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应税奢侈品已变成了普通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这就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例如,对护肤护发品征收的消费税。与此同时,消费税的缺位则主要体现在:未将一些近年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有鉴于此,在取消对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对高档消费品(高档手表)和高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狩猎、跑马、桑拿、按摩、健身等)列入征税范围。中国的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课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生产制造环节课税。因此,中国应该从速改变消费税课税环节,同时对征收消费税的税种进行调整。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实现积极财政政策向稳健财政政策转变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所以,要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为宗旨,按照统一、规范、公平、效率、法制、透明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机制要求,与国际税制衔接的完善法人所得税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充分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要统一各种所有制、各类形式的内外资企业法人的课征制度,同等待遇,公平税负,为市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要顺应“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世界税制改革走向,对现行税制内容,进行重大改革调整。特别要重视减轻内资经营企业税收负担,激活其经营活力,增强其竞争能力,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税收优惠要以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创新为导向,结合地域政策和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优化经济结构;要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对WT0的规则,采取“遵循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好其中有利条款,加速发展本国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吸收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与国际税制相衔接,便利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法人,都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现行税法,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并经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条款内容,尽量予以保留,内外资企业法人统一适用;要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比较优良的条件,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要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应逐步取消目前内资企业在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的名目繁多的优惠措施;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应取消原来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实行行业性优惠,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主,仅限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坚持以产业导向为主,鼓励优势产业、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壮大。优惠方式不宜采用直接减免税,可以考虑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方法。

四、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但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过低,使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受到限制,在解决财富的两极分化方面的功效是微乎其微。所以,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改革现行分类税制,建立国际通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分类计算、扣除、征收基础上,实行年终综合计算、减扣、交纳,多退少补。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要努力改进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以构筑更加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网络;按国际通行做法,对个人基本生活和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前扣除制度;实行实名制,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领取各种收入、储蓄、计税的凭证和纪录,建立公民个人信用纪录与纳税人档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编码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积极发展税务服务体系,开展网上申报服务项目;强化对个人所得税重点地区、行业、人群的税收征管;在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方面,则需要提高稽查概率和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惩罚成本包括: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逃税者的心理与精神代价,特别要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逃税行为给予曝光,使其名誉受损;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将逃税者列入黑名单;在任何国家,税收都是强制性的,没有现代税收就没有现代国家。中国加强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应重新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即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

五、改革房地产税制度,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目前税费制度政策待遇不一致,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需要采取改革的措施从机制上解决问题。将现行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根据这一设想,物业税将改变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的多税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现状,把现行房地产运行过程中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行政收费并入物业税“遗产与赠与”税目。另外,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以简便税制,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同时针对土地增值税存在的边际税率过高问题,取消60%一档税率,保留其余三档税率。具体实施中,物业税很可能以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本计税依据,没有市场平均价格的,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鉴于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只规定物业税0.1%-3%的幅度税率,由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应税房地产的位置和用途,具体确定的适用税率。此外,物业税实行按年计税、分两次缴纳的方式,并在物业税开征的初期,减免税的范围可适当放宽,法定的人均免税面积可定为25平米,这样包括农村在内的大多数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当物业税的负担,而且只保留对公共设施、军事部门、行政机关等用房用地的免税。通过开征物业税适当吸纳一部分收费,有利于降低房地产的即期成本和售价,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转为税收的部分可以分散到若干年来收回,不会明显增加房地产所有人每个纳税期的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恶意炒楼和投机性购房,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建项目的数量,对房地产开发进行市场化配置,抑制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减少土地资源的限制和浪费。

六、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我国对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的征集,现在是采取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而没有开征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障税。其征集机构,或是由地区劳动社保部门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或是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但这毕竟是一种代征性质,是“以费代税”,社保经办机构仍负责征集基金的登记、申报、稽核,地税机关在征收工作中,无税收法律依据,只能依据社保机构提供的数据来征收,对漏报、漏征户无法管理,更难以发挥该种税收应有的一定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不利于这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所以,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统一征缴范围。可本着先城镇、后农村,有序扩展,对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农村,以及有条件农村,可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以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工资总额(含津贴、奖金、实物)和员工取得工资收入(含津贴、奖金、实物)为缴纳基数,对实行计件,提成工资,年工资,按其月平均工资预交,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对分红性质收入,如参与分配的资本、技术管理等,暂不计入税基,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可以以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工资作为缴纳税基,也可以以自营收益比例或定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障税率可设计为比例税率,但税率不宜定高,定高了会增加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成本,不利于参加市场竞争,对企业事业发展不利,定低了,两个确保所需资金难以保证,甚至发生入不敷出,出现赤字,加重政府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不加重企事业单位和员工负担,也不减少社会保险费现有收入,在改革初期,税率设计尽量与目前缴费水平的费率相衔接。以减少费改税的震荡。如养老保障税率,企事业单位缴纳拟定为20%,员工缴纳税率拟定为5%;失业保障税率,企事业单位缴纳拟定为2%,员工缴纳税率拟定为1%;医疗保障税率,企事业单位缴纳拟定为6%,员工缴纳税率拟定为2%。社会保险费改革为社会保障税后,划归为地方税收入,这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也符合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社保税收入划归为省财政收入,并逐步向以省为统筹单位过渡,发挥省对地区间的调剂互助作用,对用于社会统筹部分,收支相抵有结余的省,可根据结余财力,一是可考虑适当提高社保支出标准,或增加社保项目,二是可考虑解交中央财政一部分,由中央用于省际间的调剂,上交比例,由省财政与中央财政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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