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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供需合同|供需合同

2019-12-04 07:38:08

一、结算方式: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条%向供方付违约金元/辆,并付%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款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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