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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经济之我见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之我见]

2019-11-29 07:36:27

内容摘要:汽车金融服务业在我国还算是比较幼小的新兴产业。目前,我国以消费信贷方式实现的整车销售还不到新车销售的20%,这给以消费信贷业务为主体的汽车金融市场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在考察国外发达国家成熟汽车金融服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商业银行

2003年下半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望眼欲穿的外资汽车金融巨头们终于可以在中国这个汽车信贷大市场上开启舞步了。不久后,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紧接着,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也分别于去年11月和今年1月正式开业。汽车金融不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营销方式。预计汽车金融服务的推广将改变自2004年5月以来车市开始持续低迷的局面,汽车金融服务作为后工业时代带动汽车全方位营销的一个龙头,将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的发展潜能。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概况

如今的金融业早已脱离了商业信用时代,产生了大量不针对某个特定行业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我国也是如此。无论什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多么重要,都没有必要设立与之部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但汽车金融公司似乎是一个例外。在美国,从事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除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等传统综合性金融机构以外,在汽车金融市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专业性的汽车金融公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使得专业性的汽车金融机构具有许多一般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

首先,汽车金融公司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在业务运营上,汽车金融公司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从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提供的汽车金融服务只能算是一种附属业务,尽管都已经意识到了其市场的巨大,但在整个银行的经营中还不能算是主流业务,其服务从质量到形式都无法与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相比。

其次,汽车金融公司具有汽车产品的综合性经营优势。汽车消费涉及的金融服务很多,除了购车贷款外,还包括汽车消费过程中的金融服务。例如在德国,如果你持有一张大众汽车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在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过程中,不仅能获得消费便利,而且能获得低利率透支。相比之下,银行的服务则相对单一,产品仅局限于购车贷款。事实上,购车行为是一次性行为,但汽车消费则属于经常性行为。汽车金融公司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汽车消费领域,既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收益,实现了范围经济,又有利于客户风险的即时监控。

最重要的一点原因是,汽车金融公司通常是汽车制造企业附属的财务公司,它们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与商业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因此能够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这一点对汽车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汽车行业是一个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的行业,在经济不景气时,汽车行业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这时银行完全可能收缩在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这将对汽车行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构成严重影响。但作为汽车制造商附属的金融机构,则能够很好地与母公司协同运作。例如“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与母公司在车型选择、维修服务、利率及融资方面推出一系列促销计划,换来的是汽车销售在2001年10月份大幅增长了15%。

在美国,汽车信贷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分期付款零售方式。这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汽车零售商一般和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向零售商分期支付汽车价款。

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与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别在于:在融资租赁中,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享有购买选择权,即承租人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可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如果汽车现值高于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的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承租人也可直接将汽车返还给出租人。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融资租赁方式更显灵活。

信托租赁方式。这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就汽车金融服务而言,信托公司为实现其财产信托职能,可以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以汽车零售为例,汽车零售商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汽车零售商的库存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同时领取受益权证书,零售商可以以受益权证书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融资,或者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以收回货款。而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再与消费者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如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等)。

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汽车零售商与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后,可以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汽车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机构受让该合同债权后,还可以再次将其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其他汽车金融机构。再融资是指汽车金融机构等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持有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内容,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现金支付、分期付款、融资租赁这三种购车方式。以Fordcrownvictory车型为例,这款车在2002年的市场零售价是$28,470,现金支付和分期付款方式的折扣是$3,000,融资租赁方式的折扣是$2,000,且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有三种选择:一种是支付残值后买下这辆车,第二种是交纳手续费后归还该车,第三种是以旧换新。再假定汽车金融机构的平均资金成本是4%,用它作为贴现率进行贴现后的现值收入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融资租赁方式对金融机构来说收益最高,但由于这种方式存在回收旧车减值(即回收时市价小于残值)的风险,其风险也是最高的。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现状分析

1998年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被允许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呈现出持续迅猛发展势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频繁的汽车金融研讨为汽车金融市场造势升温,汽车金融服务的概念已广为人知。尽管如此,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汽车金融市场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还相距甚远。而且到目前为止,汽车金融在我国开展的主体仍然是商业银行,业务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自2003年下半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应《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来,上汽通用、丰田、大众和福特纷纷开始在中国筹建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并且到目前为止已有上汽通用、大众、丰田三家汽车金融公司开始正式运营。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产生,不仅意味着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增加了一类市场主体,而且更顺应了国际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趋势。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即将出现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长期并存、竞争发展的良好态势。

尽管汽车金融公司来势迅猛,但准入制度对其作了较多限制,使它们一时无法放开手脚,而只能小步前进。目前,它们遇到的难题主要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经营业务上的限制。根据《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尽管经销商贷款、零售消费贷款、租赁等核心业务可以开展,但汽车保险、抵押等业务却不在经营范围之内。这打破了汽车金融服务链的完整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汽车金融北美模式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第二,融资渠道限制。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主要靠债务融资满足其资金需求,在债务结构中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商业票据是最主要资金来源。而在我国,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组成: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还特别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这些规定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可选择的筹资途径不是很多。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资本金雄厚、资金来源充裕,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第三,经营网点的限制。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它不象商业银行那样可以设立众多网点,将自己的金融服务产品快速全面地推向市场。这一限制构成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快速推广的一个瓶颈。

第四,信用体系不健全。西方发达国家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为其汽车金融服务发展提供了一个保障机制。在美国,有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还有利于银行集中精力完善风险管理。但是,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这将导致汽车金融经营风险难以控制。

第五,汽车生产企业规模不够。目前我国汽车总销售额大约只相当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40%,且汽车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较低,规模经济性相差甚远。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100余家汽车企业(集团)中,年产量超过50万辆的只有2家,超过10万辆的只有8家,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因此作为服务于单一企业集团的汽车金融公司,其专业化优势根本不能转化为现实的规模经济优势。

因此,从短期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凭借其资金充足、网点众多、了解国内市场等优势仍将主导汽车金融市场,估计这一过渡期将持续3到5年的时间。但从长远来看,随着行业限制的不断放开,汽车金融公司凭借其专业化、一体化等优势,在将来成为汽车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是一种必然趋势。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思路

商业银行可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上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其专业化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考虑到商业银行在资金以及网点等方面的固有优势,目前较为可行的选择是,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一定形式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具体来讲,这种合作可分为外部合作与内部合作两种方式。内部合作是指汽车金融公司负责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贷款回收和还款保证,银行则负责放贷并向汽车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实际上,也就是银行业务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汽车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代理为内容的各项业务。从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外部合作。

尽快组建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

未来中国汽车市场将不再是单纯车型的竞争,而是围绕金融服务展开的竞争,是营销的竞争。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只会针对自己品牌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无疑对于国产车的销售又是一次冲击。因此,我们需要尽快组建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咄咄逼人的外资公司面前抢到属于自己的一杯羹。从通用汽车公司与上汽财务公司的合资可以看出,国内汽车厂凭借自己在销售网络等方面的市场优势寻求与外资的合作,将是未来国内汽车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方向。另据了解,虽然目前国内大的汽车制造商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但以往只针对集团内子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如果能在负债管理、提供贷款和处理风险等方面学习国外的经验,运用自身的优势,走独立发展的道路、创建完全属于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也是可行的。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买汽车并不多见。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对现金支付、分期付款、融资租赁三种购车方式比较分析可知,融资租赁这种购车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灵活的选择,在美国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因而值得在中国推广。当然,融资租赁业务对汽车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这种方式风险最高,汽车金融机构必须对租赁车辆的未来残值作出准确的预测,才能控制归还旧车贬值的风险。

取消融资限制,培育再融资市场

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限制较多,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此,取消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限制迫在眉睫。此外,培育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债权的转让市场(再融资市场),也是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的一条途径。因此,可积极鼓励现有的汽车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融资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这对完善我国汽车融资体系,加快汽车金融市场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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