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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问题的思考

2020-08-01 22:27:45

 

 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问题的思考

 落实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并实施统一管理,是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认真履行派驻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是我们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下面我结合派驻特点和工作感受,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适应特点,深化三种认识

 (一)充分认清派驻纪检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是派驻监督的一个鲜明特色。这种特色源于《党章》的规定,深化于监督执纪问责实践探索。派驻机构的权威体现在多方面、多层次:一是身份权威,代表派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职责权威,可以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重大问题随时向派出纪委报告。派驻机构是派出纪委的前哨,体现了上级监督的鲜明特质,必须守住本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的优势表现在与监督对象同学习、同工作,朝夕相处,在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熟悉所在部门的工作情况、人员状况,对每个人的党性修养、性格特点、工作作风、健康状况等一目了然。派驻干部要有铁骨铮铮,“敢”字当头,勇于监督。如果对监督畏首畏尾,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权威和优势是相对的,如果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产生依附性,工作中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对发生的问题捂着、掖着,就会出现“派”的无力,失去了派驻监督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履行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派驻机构必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中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本职。疏于监督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不愿、不敢、不会。不愿监督是责任缺失,不敢监督是担当缺失,不会监督是能力缺失。这三种缺失,让派驻机构难以做到聚力、聚焦和聚神。关于监督执纪问责,我们要克服“三多三少”,即:事后监察开展较多,事前事中监察开展较少;随机监察较多,全程监察较少;教育为主较多,责任追究较少。监督工作要的是加强预见性,增加主动性,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被动应付、监督无力的工作态度就是失职。

  (三)正确认识监督执纪问责的新形态和举措。中央纪委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在监督执纪中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节奏减缓、力度减弱。恰恰相反,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经常运用,该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既践行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又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二、加强协同,处理好三种关系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中不能被动应付、等靠观望,而是要敢于担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驻在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理顺工作关系,履行好派驻机构的重任。

  一是正确处理与上级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直接接受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等同于上级机关的业务科室。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对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和党性意识。二是处理好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立派驻纪检机构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地位,派驻纪检机构只对上级派出纪委、监察机关负责。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渠道和程序,保障其对驻在部门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派驻所辖单位重大工作事项等报备制度,做到有的放矢,以便准确、适时地实施监督,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被动监督的问题。三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不参与派驻所辖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可选择性地参加驻在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的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通过参与检查活动和学习培训,了解掌握驻在单位工作情况,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搞清各驻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点,以便更有效地实施监督。

  三、突出重点,把握四个环节

 (一)把握关键时节。要加强对重大节假日、升学录取及婚丧嫁娶等时机监督,坚决刹住请吃、吃请风,杜绝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切实纯正内部关系,密切党群干群联系。要依据驻在单位报备情况,组织适时监督,并积极发挥社会的力量,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监察力度。

  (二)把握重点对象。行政事业单位人财物高度集中,公职人员都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稍有思想不单纯、动机不纯的人就会以国家财产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监督乏力,有的单位负责人集党政权力于一身,搞个人说了算,往往一句话就能决定干部职工的进出升降,一支笔就可以开支大额资金;有的科股(所、队)长掌握人事、资金或行政审批等权力的初始审核把关权,单位分管领导不善监管,有的甚至结成利益同盟。

  (三)把握要害部位。要指导派驻所辖单位对所属二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派驻单位所属各所、站、队、窗口等小、散、远单位的监督执纪,督促派驻所属单位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工作重心、主要精力放在二级单位的监管上,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不漏死角、不留盲区,以实际举措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四)把握重大事项。要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认真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具体参与议事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确保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四、着眼经常,抓好六项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监督政策及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派驻及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党组(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负集体责任,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二是参与监督重大议事。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组织干部廉政考评。严密实施好干部选拔使用前的廉政考核和评定,为正确选人用人提供可靠依据。四是办好信访案件。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信访,并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五是开展纠风正纪活动。在派驻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六是督促健全防控机制。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切实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执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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