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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排版本完整版)

2020-08-11 11:18:41

 我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

 (2010 年 1 月 18 日)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我国共产

 党规章》,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业实践,拟定本准

 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联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用防备

 糜烂,是党有必要一直抓好的严重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辅导,

 深化遵循履行科学发展观,全面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方针的重

 要保证;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才能建造和

 先进性建造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变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造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根底。

 党员领导干部有必要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我国特色

 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饯别社会主义中心价值体系;有必要坚持

 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的主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必要在

 党员和公民群众中发挥表率效果, 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有必要榜样恪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毋忝厥职,正确行使权

 力,一直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必要宏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必要坚持标本兼治、归纳

 办理、惩防并重、重视防备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

 防糜烂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

 变革,严厉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制止运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不

 准有下列行为:

 ( 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

 与行使职权有联系的单位或许个人的财物;

 (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

 身、文娱等活动安排;

 (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四)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

 租住宅等保证性住宅。

 第二条 制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绝有下列行为:

 (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四) 个人在国 (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

 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和中介安排的聘任,或

 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辖事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制止违背公共财物办理和运用的规则,损公肥私、

 化公为私。禁绝有下列行为:

 (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 三) 私存私放公款;

 (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

 乐部会员资历;

 (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

 补助、补助、奖金等;

 (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

 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制止违背规则选拔委任干部。禁绝有下列行为:

 (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干部等有关状况;

 (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五)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

 安排活动;

 (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

 选拔委任作业;

 ( 七)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制止运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作业人

 员获取利益。禁绝有下列行为:

 (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作业人员;

 (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

 训、旅行等费用,为爱人、子女及其爱人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 境) 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三)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

 人员案子的查询处理;

 ( 四)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爱人以及其他特定联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五)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作业人员以自己名义获取私利;

 ( 六)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

 便当条件,或许党员领导干部之间运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

 偶、子女及其爱人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供给便当条件;

 ( 七)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

 事务范围内个人从事或许与公共利益产生抵触的经商、办企

 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自己统辖的区域和事务范围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许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派遣、聘任的高档职务;

 ( 八) 允许、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自己统辖的区域和事务范围内从事或许与公共利益产生

 抵触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制止讲排场、比阔气、浪费公款、铺张浪费。禁绝

 有下列行为:

 (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

 超越规则规范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

 楼堂馆所,超规范装备、运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四)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

 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制止违背规则干涉和干涉商场经济活动,获取私利。

 禁绝有下列行为:

 (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

 府收购、房地产开发与运营、矿产资源开发运用、中介安排

 服务等商场经济活动;

 (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财物评价、财物转让、严重项目出资以及其他重

 大运营活动等事项;

 (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揽、租借等事项。

 第八条 制止脱离实践,招摇撞骗,危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

 群联系。禁绝有下列行为:

 (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二) 虚报工作业绩;

 (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 四)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

 亲厚友、显失公正;

 (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 ( 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

 同志要一马当先,榜样恪守本原则,一起抓好本区域本部门

 本单位的遵循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 ( 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担任对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十条 各级党委 ( 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

 面的教育,将本原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训练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 ( 党组 )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

 度,经过遵循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状况通报和陈述、 巡视、

 说话和诫勉、述职述廉、陈述个人有关事项以及查询查核等

 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本原则状况的监督检

 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原则进

 行查看,仔细展开批判和自我批判。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安排照实陈述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

 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安排实施和履行本原则的状况,应

 列入党风廉政建造责任制和干部查核的重要内容,查核成果

 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背本原则的,按照有关规则给予

 批判教育、安排处理或许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遵循实施本原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

 结合,发挥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公民群众和新闻言论的监

 督效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原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

 干部;公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

 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

 支安排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担任人,城镇(大街)党员负

 责人,底层站所的党员担任人参照履行本原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造兵团

 党委,中心直属机关工委、中心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

 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党委,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中

 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党委,可

 以依据本原则,结合各自作业的实践状况,拟定具体规则,

 报中共中心纪律查看委员会存案。

 中心军委能够依据本原则,结合我国公民解放军和我国公民

 装备警察部队的实践状况,拟定具体规则。

 第十七条 本原则由中共中心纪律查看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 年 3月发布的《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试行) 》一起废

 止。

Tags: 中国共产党   完整版   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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