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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2020-03-11 17:29:5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构架起我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机制。那么,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到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何行事?有关单位和个人又应当怎样配合?条例一一作出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只能由农业部公布

  先说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条例第二条称,所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由于事关重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要及时报告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国务院要知道这8小时是这么分配的: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农业厅(局)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按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厅(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控制、扑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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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还是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当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作出相关规定。

  紧急免疫接种免费并合理补偿两种损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其保证了扑杀能够进行下去。

  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另外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最低受罚2000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6类行为将受到严惩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人,有以下6类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类行为包括: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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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Tags: 疫情   应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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