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文秘写作 > 办公表格 / 正文

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0-07-06 11:23:03

 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依托XX市行政公署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设立 XX市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 流动党员服务中心 ),负责XX市流入到当地的流动党员的联络、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了使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立 第一条 根据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按照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XX市行政公署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流动党员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一般由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 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建有党组织的,则依托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党组织,加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牌子;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采取与流动党员 联建 的方式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党组织。

  第三条 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由XX市委组织部主管,XX市直属机关工委、县市(区)委(党工委)组织部协助管理。市委组织部授权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具体管理指导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研究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协调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流动党员就业单位、行业、居住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流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提供服务。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 对流动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协调将流动党员编入当地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所编入党组织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流动党员未编入当地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前,统一编入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 关心流动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当地企业、就业和劳动部门,尽力为流动党员在就业、学习和生活方面提供帮助。在流动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条 做好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条件具备的,可以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十条 对具备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条件的,帮助协调、指导和筹备组建基层党组织。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XX市委组织部和流动党员流出地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反馈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和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了解掌握情况,并向他们通报本地党组织的有关重要决策、决定,提供有关情况,寄发学习资料等。

  第十三条 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服务就覆盖到哪里。

  第十四条 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此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光荣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第四章 办法措施 第十五条 做好流动党员的接待登记工作。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认真登记流出地党组织名称和证件代码编号,对未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和流出地党组织名称进行记录,并将登记情况及时告知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协议管理关系的流入地党委组织部门。受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委托,向未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六条 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定期提供的流动党员动态信息,及时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系,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库资源要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建立有协议管理关系的流入地党委组织部门、流动党员就业的单位、行业、居住地党组织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财政要加大对流动党员信息库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设立流动党员联系服务电话。电话号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流动党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联络。定期和不定期以座谈或其他方式加强与流动党员的联络,向他们通报家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传达学习流出地和流入地各级党组织出台的重要文件精神;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对困难流动党员进行慰问帮扶;引导流动党员参加所在地或单位举办的 争先创优 和 技能比武 活动。流动党员服务中心要牵头组织或协调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每年开展1-2次 党旗凝聚力 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与流动党员集中的流入地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和沟通,为流出地党委组织部门与流入地党委组织部门签定流动党员协管协议创造条件。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市委由1名委员联系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市委组织部由1名领导具体负责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党员负责人直接负责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要明确1名同志专(兼)职从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将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地管党费每年为每个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解决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将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纳入市委、政府目标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暂行)适用于在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建立的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暂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Tags: 驻外   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