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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协议书

2020-02-01 04:17:50

第一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协议书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协议书

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

“并轨”协议书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长并协议[2014]第号

甲方:企业(公司)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4]87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年月日会议研究,现与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人,其中:

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元,退养金合计元。(按2014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

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人,共计元。(按2014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3、不属上述1、2两款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共计人。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元,其中60由政府负担,计元(注:财政补助额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资金由甲方负担,计

元。

4、以上资金共计元。其中:甲方负担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
政府负担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甲方于年月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元,共计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向甲方拨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审核,甲方属国有特困企业(指停产5年以上,职工连续5年以上领不到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根据《方案》第二条第4款规定,适当扩大财政负担比例(人均不超过1000元),共计金额元。

(二)甲方2014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元),由企业从变现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缴,经审查,甲方变现资产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根据《方案》规定,由政府按5补贴集体部分,计元。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资金共计元,其中企业负担元,财政负担元。全部用于“并轨”工作。

五、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及时配套企业负担部分资金,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安置就业,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六、甲方对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如有违规问题,不符合“并轨”方案要求的,要责令其纠正;
如有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九、“并轨”工作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写出并轨工作的总结材料和补助资金的详细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企业(公司)签字盖章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签字盖章

二oo六年月日

市“并轨”工作领导组成员部门联审意见

年月日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长治市经济委员会:

长治市总工会:

市“并轨”工作领导组组长:

第二篇: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协议书

甲方:企业(公司)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4]87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年月日会议研究,现与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人,其中:

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元,退养金合计元。(按2014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

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人,共计元。(按2014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3、不属上述1、2两款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共计人。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元,其中60%由政府负担,计元(注:财政补助额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资金由甲方负担,计

元。

4、以上资金共计元。其中:甲方负担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
政府负担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甲方于年月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元,共计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向甲方拨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审核,甲方属国有特困企业(指停产5年以上,职工连续5年以上领不到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根据《方案》第二条第4款规定,适当扩大财政负担比例(人均不超过1000元),共计金额元。

(二)甲方2014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元),由企业从变现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缴,经审查,甲方变现资产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根据《方案》规定,由政府按5%补贴集体部分,计元。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资金共计元,其中企业负担元,财政负担元。全部用于“并轨”工作。

五、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及时配套企业负担部分资金,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安置就业,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六、甲方对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如有违规问题,不符合“并轨”方案要求的,要责令其纠正;
如有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九、“并轨”工作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写出并轨工作的总结材料和补助资金的详细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企业(公司)签字盖章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签字盖章

二oo六年月日

市“并轨”工作领导组成员部门联审意见

年月日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长治市经济委员会:

长治市总工会:

市“并轨”工作领导组组长:

第三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总结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是当前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被列为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4年全省就业及社会保险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第一项核心指标。“并轨”工作历史包袱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全市4000余名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从2014年8月16日“并轨

”方案出台到2014年6月,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大家历时1年多特别是今年以来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工作,“今年初全面铺开,5月底前基本完成,6月底前全部结束”的总体部署现在可以说基本实现,市属国有企业的“并轨”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简要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

我市有“并轨”任务的企业共有21户。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总计3846人。其中“4555”153人,30年工龄642人,“4050”605人,“3949”2446人。按照长政办发[2014]87号文件规定,“4555”和30年工龄人员提出提前退养的有692人,占87.04;
“4050”人员申请代交保险的有518人,占85.62;
“3949”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1946人,占79.56。政府共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974万元,支付奖励资金731.4万元,合计1705.4万元。

21户企业中,除合成化学厂、议价粮油公司外,其余19户企业全部按规定实现整体出中心。“并轨”总数3156人,占滞留中心总人数的93.51。如期完成了市属国有企业“并轨”工作任务。

二、主要做法及特点

(一)领导重视,组织周密

市委、市政府对“并轨”工作高度重视,在“十一五”规划以及相关重要文件中,都把“并轨”工作列为重中之重,要求限期解决。经过长达4个月的反复研究和仔细修订,于2014年8月16日正式出台了政策优惠、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并轨”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市政府曹惠斌副市长为组长,由劳动、国资、财政、经委、工会等多部门参加的“并轨”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并轨”总体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并轨”日常工作,为做好“并轨”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并轨”工作涉及多项政策、多个部门,情况非常复杂。为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曹惠斌副市长多次组织召开领导组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市劳动保障局陈皎局长牵头,各位局领导每人带一组下去搞调研普查;
财政局分管领导翟春刚等同志从实际出发,不仅为理顺资金渠道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而且深入到企业现场指导;
国资委分管领导王建军等同志在经济补偿金等敏感问题上既坚持原则性,又能从实际出发促进解决问题;
今年三月份,又根据“并轨”实际需要,由劳动、财政、国资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了“并轨”联合工作小组,加快进度,倒计时排定工作日程,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并轨”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进一步保证了“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程序科学,工作扎实

为保证工作不出大的差错,我们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严格执行87号文件规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按照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联合工作组的同志平均深入每户企业次数都在5次以上。我们每到一户企业,都向职工耐心讲解政策,仔细回答他们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确保滞留中心的每名职工都能最大限度地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觉执行政策。

二是严格审查。在方案出台后不久,市劳动保障局就分组对各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档案逐一进行审查,基本确定了“并轨”人员范围。在整个分类审核过程中,我们联合工作组在过去普查的基础上,重点抓抽查,始终把握好“个人申请”、“情况登记表”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这三个关键环节不放松,确保全市并轨进程规范有序,保证“并轨”工作按照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是分类审核。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提前退养的申请书、“4050”人员代缴保险的申请以及“3949”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都逐一审核并记录在案。“并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联合工作组审核后,一式三份全部签字盖章确认。

四是签订并轨协议书,确定政府补助资金数额。在确定并轨人员和分类审查的基础上,“并轨”领导组办公室分两批与企业签订了《长治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轨”协议书》。针对普遍存在的等待观望念头,我们首批择定了几家准备基础好、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兑现了政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后,第二批签订了磁性材料厂等12户。明确了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情况和享受87号文件人员分类情况,根据“并轨”人数和签订协议书时间,计算确定了经济补偿金政府补助金和奖励资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政府补助金按照《“并轨”协议书》中确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人

数,统一为人均5000元;
奖励资金按照企业整体出中心人数,以签订协议时间划分为两个标准,4月底前出中心的,给予人均3000元奖励;
5月底前出中心的,给予人均2014元奖励。

五是拨付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并轨”协议书》规定,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要按照企业提供的帐户和账号把政府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企业。首批7户企业的政府补

助资金596.6万元已经拨付到位,二批12户企业政府补助资金1108.8万元,待劳动、财政、国资三部门审核签字并经曹市长批准后即可下拨。

(四)成效显著,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怀和统一部署下,劳动、国资、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经过各企业和“并轨”联合工作组等诸多工作人员历时90多天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劳动,目前,除合成化学厂和议价粮油公司仍在艰难准备,拟于6月底前完成外,其余19户市属国有企业如期实现了“并轨”工作的目标任务。3375名滞留中心人员中,出中心人员达3156名,93.51的人员实现了整体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尽管我市的“并轨”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要彻底全面地完成全市的“并轨”工作任务,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主要将涉及劳动保障系统内部机制跟上和财政部门后续配合。首先,全面彻底的完成好“并轨”工作,将87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首先抓好“4555”和30年工龄人员、“4050”人员的退养、接续事情,同时,第二批12户企业的“并轨”资金也应抓紧下拨。其次,还有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明确、妥善解决。再次,通过“并轨”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接受经验,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一)通过“并轨”暴露出来的几个问题

1、关于公益性岗位问题

国家、省、市明文规定,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的是“4050”以上人员。然而实际上,公益性岗位不仅有“4050”以上人员,而且有一定数量的“3949”人员。公益岗位人员的择用、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改进。部分企业负责人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推荐上报的公益性岗位职工名单,最终能被录用上岗的不到十分之一。相当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是通过其他渠道上的岗,企业对此毫不知情,造成社会上的一些议论。

2、关于隐性就业问题

在2014年我们曾经对隐性就业进行过调查,发现下岗职工中隐性就业人员占到了相当比例。然而这部分人却继续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政府每月还要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以西湖美容院和鑫源日化为例,其中一些人曾经是我市的“再就业明星”,但并没有因为就业而出中心,却继续滞留中心直到现在。这就导致在这次“并轨”工作中,他们仍然可以享受提前退退养、政府代缴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等优惠政策。无形中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加大了“并轨”工作成本。

(二)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

1、关于东钢、二运、色织厂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要求享受“并轨”政策的问题。

这些企业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是,东钢、二运和色织厂等已实现资产变现,中心人员在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时已经领取或部分领取经济补偿金。如今相当部分下岗职工要求重新按照87号文件享受“并轨”政策,把领到的钱退回去。“走回头路”,如何解决?请领导组研究决定。

2、县区“并轨”工作迫切需要跟上来。

初步了解,武乡尚有500名左右滞留中心人员,沁县人数也不少。县区“并轨”任务若不能如期完成,势必对全市“并轨”工作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来个“回头看”,监督检查企业对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87号文件规定,补助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必须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其全部用于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被挪作他用。根据曹惠斌副市长一再强调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并轨”协议书》中的规定,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6月底前完成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的提前退养以及”4050”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轨”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已经拟定有关并轨工作的内部通知,并征得经办机构的同意,即将下发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于近日全面开始接纳接办,6月底前完成对“4050”以上人员应由政府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核认定,并积极与有关企业和财政部门取得联系,主动收缴政府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证“4050”以上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费能够按照文件规定得到落实。养老保险科要会同养老保险所,为申请提前退养人员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早日将退养金通过银行实现按月社会化发放,切实保证“4555”和30年工龄人员能够按照87号文件规定实现提前退养。

3、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及有关人员的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按照“并轨”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要求及所附花名表,逐一核实,认真做好有关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具体事宜,并与有关企业沟通联系,做好其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同时,还要按照87号文件规定,做好申请代缴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负责为其代办退休手续。

4、做好有关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作。失业保险所要按照87号文件规定和“并轨”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要求,与有关企业和部门一道,做好符合条件的“并轨”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项工作。切实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目标任务。

5、做好“并轨”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在“并轨”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包括文件、会议纪要、“并轨”协议书、企业“并轨”方案、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出中心人员情况汇总表、“并轨”人员情况登记表、个人提前退养申请、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在内的数量庞大的工作文件和原始资料。为保证“并轨”工作资料的完整有序和便于以后查阅,我们将对以上所有文件资料予以科学整理、分类归档,并交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妥善保存。

6、召开“并轨”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从去年5月份“并轨”方案开始起草,到2014年8月16日87号文件正式发布;
从最初的摸底调查到逐一审核“并轨”人员个人资料;
从签订“并轨”协议书到财政拨付政府补助资金。在历时一年多特别是近3个月来的“并轨”工作进程中,凝聚了很多领导、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辛劳和汗水。从市“并轨”领导组、办公室到“并轨”联合工作小组;
从劳动、财政、国资、经委、工会的各位领导到日常工作人员;
从各企业的厂长经理到劳资人员;
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对完成“并轨”任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联合工作组的同志们,夜以继日,放弃星期天休息,加班加点,精心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心血,表现了良好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为表彰各部门、各企业和个人为(来源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并轨”工作做出的突出贡献,我们拟于月份召开全市“并轨”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拿出部分专项资金,表彰那些为全市“并轨”工作做出牺牲和奉献的先进部门和优秀工作者。

第四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情况汇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情况汇报

目前,“并轨”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根据前段时间各企业的调研情况,从4月21日至5月9日,我们首批选择了准备比较充分、有一定代表性的林化厂、长丰公司、综合食品厂、潞华一厂、制药厂、丝织厂和机床厂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剩余15户企业将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创:http:///现

将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外,请大家多提意见,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为保证“并轨”工作严格顺利进行,根据曹市长的指示精神

,劳动、财政、国资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逐户深入各企业,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作了大量工作。我们联合工作组的重点是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并轨”工作的具体事宜,认真审核企业的“并轨”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87号文件要求,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逐个审查个人的提前退养申请;
对和“4050”人员,逐个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对3949人员,逐个审查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对政府补助资金作了严格测算,7户企业的人员和资金需求基本情况如下:

1、以上7户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总数为1035人,其中“4555”人员38人,30年工龄196人;
“4050”人员181人;
“3949”及以下人员620人。根据87号文件规定,经过审核,“4555”和30年工龄人员申请提前退养233人;
“4050”人员申请政府代缴社会保险费177人;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592人。

2、对于“4555”和30年工龄中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提前退养后,必须退出公益岗位,这类人员有57人。其中:交通协管员30人,园林管护员19人,河道管理员7人,环卫工1人。

3、根据计算,以上7户企业共需政府补助经济补偿金296万元、奖励资金300.6万元,两项合计为596.6万元。由市财政局在“并轨”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有关企业。对于“4555”、30年工龄和“4050”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在6月30日前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到目前为止,尽管只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书,还有15户企业没有签订,我们也知道,签订协议书之后的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量还很大。“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需要测算退养金和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
“4050”人员需要计算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
以上资金核定后,原创:http:///需要财政分别向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以保证“4555”和30年工龄人员能够切实按照87号文件实现提前退养,“4050”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能够切实按照文件规定得到落实;
另外,还涉及到退出公益性岗位、档案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所等等很多问题。但我们有信心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圆满完成我市的“并轨”工作任务。

二、下步工作开展计划

1、认真总结首批“并轨”工作的经验,使“并轨”工作更顺利进行。同时按照“并轨”协议书中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各企业拨付有关资金。

2、对各企业对“并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余15户企业,我们已经排定了工作日程,争取在5月底前全部完成。

4、对“4050”人员需政府代缴的社会保险费,“4555”和30年工龄提前退养人员的退养金和需要政府代缴的集体部分社会保险费进行计算审核,并由市财政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5、印发退出公益岗位通知单,拟以5月底为限,首批退养人员退出公益岗位,并适当补充。督促应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公益岗位。

6、指导、帮助和监督有关企业将“并轨”人员的档案向失业保险所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整理移交。

第五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______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____年__月__ 日会议研究,现与________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____人,其中:

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____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____元,退养金合计____元。(按____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

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____人,共计____ 元。(按____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3.不属上述1、2两款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共计__人。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__元,其中___%由政府负担,计__元(注:财政补助额人均不超过_____元),其余资金由甲方负担,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以上资金共计______元。其中:甲方负担____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政府负担__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甲方于_____年__月__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______元,共计____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向甲方拨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审核,甲方属国有特困企业(指停产5年以上,职工连续___年以上领不到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根据《方案》第二条第4款规定,适当扩大财政负担比例(人均不超过______元),共计金额______元。

(二)甲方____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_____元),由企业从变现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缴,经审查,甲方变现资产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根据《方案》规定,由政府按___%补贴集体部分,计____元。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____ 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资金共计____元,其中企业负担____元,财政负担______元。全部用于“并轨”工作。

五、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及时配套企业负担部分资金,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安置就业,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六、甲方对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如有违规问题,不符合“并轨”方案要求的,要责令其纠正;如有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九、“并轨”工作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写出并轨工作的总结材料和补助资金的详细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 “并轨”领导组办公室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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