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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维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加强和创新维稳工作的对策建议

2020-05-19 22:02:12

 当前维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加强和创新维稳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 当前基层信访维稳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信访的“属地管理”原则,使基层维稳面临诸多困难。 

 当前,发生进京非访后,责任追究主要是查看非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国家追究省,省追究市州,市州追究县市,县市追究乡镇和街道,一级追究一级责任。这种无论上访原因而绝对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基层造成的压力很大。当前,基层最感头疼的信访案件有以下三类: 

         1、 “涉法涉诉”的信访案。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据此分析,按照《信访条例》接受的信访事项应是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然而,将涉及法院判决、执行等信访案件推到行政机关负责,这显然是不可能解决的,行政机关不应也无法参与干涉审判机关司法行为。例,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而常年上访,该走的程序已经全部走完,已“三级终结”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但仍然进京,不走正常渠道,进行非访,基层没有化解的权力能力,却只有维稳的责任,这显然是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 

         2、涉及跨地区的信访案件。所谓跨地区案件指的是虽然户籍在本地,但是反映的事件是在另一地区发生的,跨县市或是跨省。

          3、已经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人的信访案件。有一部分重点信访户,因种种原因,长期在外地生活,但户籍却一直留在原地。每到敏感时期,联系他们并进行稳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于基层维稳人员而言,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无法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造成基层维稳时非常被动。 

         (二) 无理访打击乏力,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牵扯基层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1、无理访打击乏力。无理上访,就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终结,但上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的行为。因为对于他们来讲,即使非访也没有什么有效的处罚及强制措施,最多就是个行政拘留几天,这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地方政府只能派人接回,住宿、吃饭、车票全部由地方政府买单,即使这样,他们有时还故意不合作,趁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制造麻烦,给地方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 

         2、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许多就是上访专业户。这些上访专业户主要呈现出四个特征:一是从年龄上看,上访专业户一般在40-60岁之间。在这一年龄段的人,人生阅历丰富,精于人情世故,这可能是他们善于上访、跟政府周旋的重要原因。二是从上访次数来看,上访专业户上访次数多,上访频率较高。他们不断地挖空心思,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去上访谋利。一旦他们有了一个新的想法或者依据之后,马上就动身上访。有些上访者甚至一个月要上访好几次,成为当地政府的“熟人”和地方社会的“名人”。三是上访专业户懂得法律政策,精于钻政策法律的空子。四是上访专业户善

 于抓住政府的软肋,并通晓政府动态,以捞取利益为终极目的。 

         3、维稳投入居高不下。每到敏感时期,上访户都会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要求,为了稳定,每年我镇在这些信访重点户身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不是小数目。敏感期还要24小时盯防,轮流换班严防死守,并且随时还要跟访领访,牵扯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二、基层维稳渐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缺位。目前基层信访工作的困境是,无法对上访者进行清晰分类而降低了信访治理绩效。如何区别谋利型上访和维权型上访始终没有求解之道。国家信访局称80%的上访是有道理的,这只是一个比例上的区分,没有实质性意义,其实践的结果是无法区分。无法甄别维权型上访和无理上访,则无法制定相关政策来治理无理上访,或者说即使有相关政策也无法实际操作,这就为那些希望通过上访来谋利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责任错位。当前对基层信访的考核制度是对上访量的统计,对息访率的考核,在属地管理和这种压力型体制下,稳定成为了第一责任,基层干部为了“帽子”问题,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信访者息访。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者,基层政府使出浑身解数,在“起火”与“救火”之间来回奔走。因此,当上访专业户死皮赖脸、胡搅蛮缠让官员们烦不胜烦时,给上访者施舍一些钱财、给点小恩小惠,以达到息事宁人、罢诉息访的目的,成为了政府部门应对上访时的普遍选择。这种“救火”式的处理方式,不仅破坏了既有的规则,而且对其他当事人起到示范作用,使部分谋利型上访者看到了谋利的希望,为上访专业户的进一步蔓延创造了空间。 

         (三)治理无法。《信访条例》对政府行为很有约束力,但对那些无理上访的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这让基层政府在信访治理中很被动。再加上近年来个人权利本位畸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强调,这些都为无理上访者与政府的博弈中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因此,一旦基层无法满足其要求,就会出现越级上访。 

         三、几点构想和建议 

 上访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和不断蔓延,既有体制的原因,也由思想意识的原因、政治法律制度和领导方式的原因,理顺和解决好上访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合力。 

        

  (一)创新和完善信访相关制度。 

         1、合理界定信访界限,重塑信访功能。在当今中国,上至国家大事,下至家庭邻里纠纷,信访无处不在,无所不管,“信访洪峰”的出现是信访范围无限化的结果,只有明确信访的范围,才能充分发挥行政信访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信访制度偏离了其“政治参与”功能的制度初衷而承载了本不应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由此造成其既无法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功能,又破坏了司法权威,进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将其功能定位于民主监督和政治参与。这不仅需要像信访这样的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强化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 

         2、建立无理上访终结机制。在当前的确存在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案件,经上报州、省信访联席会议复核,确认为无理信访事项后,报国家信访局备案,涉法涉诉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的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省进京正常登记上访,不再列入通报范围内,不计总数。但是,一旦他们进京非访,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打击手段,仍然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因此,必须完善对确认的无理访的终结机制。对于已经确认备案的无理访,不应该再由地方负责,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坚决给予打击,防止无理访变为无休止的信访。

         (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 

         1、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利益诉求机制。上访是群众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途径,上访者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正是因为其本身状况的不如意才希望通过上访予以解决。因此在处理上访案件时,应将信访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对涉法问题做好解答,对符合援助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信访的法律含量,提升公民依法信访的质量。 

         2、建全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妥善解决好上访问题就是减少社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目的的一项社会战略。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将其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源头治理的系统工程,以此建立早预防、定措施、想对策、清根源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的隐患。 

         3、逐步推进信访听证制度。把听证机制引入到信访工作中,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组织听证能减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事后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听证的程序设计上,可引入第三方介入模式,如邀请公信力较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参与信访听证,让整个听证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做好评议意见,对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者的认可的评议意见,不得申报终结。信访听证制度扩大了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机制的社会参与面,让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是否有依法办事,从而压缩无理上访户与政府部门博弈的空间。 

         4、加大对基层维稳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强对维稳干部的工作能力的培训。二是要落实维稳经费和装备,加大对基层维稳工作经费和装备的支持,确保维稳工作的后勤保障到位。同时,要解决基层维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在一线工作。三是要爱护愿意做事的维稳干部。改革会有风险,干事难免失误。对于那些敢于做事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得罪人的干部、有争议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干出成绩引来忌妒、大胆干事得罪人的干部,要看得“重”些,肯定要“多”点;对有争议的干部,要深入分析,正确对待。对那些不愿做事或不适合从事维稳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确保维稳战线的战斗力。

  **经济区信访办

 2017年9月1日

Tags: 工作   对策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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