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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实施方案

2020-07-14 14:40:17

 **街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跨越发展,充分激发各族群众的内在发展潜力,不断扩大少数民族工作成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百乡千村万户工程”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按照“项目到村、扶持到户、创建到户”的原则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大精神,围绕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在推进全省示范区“百乡千村万户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为基础平台,充分完善民族团结创建体系,以家庭为主体,以自我建设、自我发展、自我提高为原则,通过培植增收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倡导文明生活、增强团结意识、提高发展能力,达到环境整洁、能力提高、生活文明、关系和谐、示范带动的目的,形成树立标杆、互助互学、以户带村、追赶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机制。

  2、组织机构

 为保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发挥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的带头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跨越发展,经

 街道研究,决定成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组  员:***    街道财政所负责人

         ***    街道规划与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    街道扶贫、民宗专干、武装干事

 ***   **社区党总支书记

         ***    **社区居委会主任

 ***    **社区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经社会济发展办公室,由***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愿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通过国家适当补助,引导群众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保障群众得益受惠,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二)公平公正原则。农户享有申请示范户的平等权利,依据农户具体情况,以农户发展基础、发展计划、发展能力、预期效益择优立项。

  (三)公开公示原则。选为示范户的农户要通过居委会张榜等形式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目标考核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成考核小组对示范户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完成进度和效果。

  (五)鼓励先进原则。对达到目标任务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的示范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提高示范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工作任务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目的在于示范户要成为民族村寨团结进步、发展致富、文明生活的带头人,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示范。

  (一)特色宜居方面。所选示范户住房要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抗震宜居,有入户卫生厕、沐浴室,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节能灶,民居和院落卫生整洁,格局合理,满足农村农业生产生活需求。

      (二)增收致富方面。具有一项能够稳定增收致富的产业,掌握一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具有一定的发展意识,想发展、会发展、能发展,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全村平均水平。

  (三)明理重教方面。爱学习、重科技,讲礼貌,保持家居环境和个人卫生,生活方式文明,不酗酒,无不良嗜好,勤俭节约、吃苦耐劳,重视子女教育,

 保障子女受教育程度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年限以上。

  (四)团结和谐方面。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互济互助、乐于助人,对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带头投工投劳,义务带动和帮助其他村民共同发展。

  (五)遵纪守法方面。带头贯彻执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村民规约、道德规范,不吸毒、不赌博、不打架、不上访,言传身教,创建遵纪守法的和谐村寨,依此带动地区发展。

  五、创建程序

 (一)农户申请。申请示范户创建的农户由户主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同时申请的示范户要制定示范创建计划,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发展愿望、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

  (二)审核批准。按照每个示范村5%-10%的比例,原则上每个示范村不超过10户,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根据申请名单和实施计划,择优选择有一定发展基础、发展意识强,具有一定致富技能,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户。从街道实际出发,结合养殖大户、农村经营能人、民族工艺传承人等开展示范户创建。

  (三)公开公示。示范户的确立要经过村民大会50%以上的投票支持,示范户名单要在居委会和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四)部门监督,自主创建。示范户要对照示范目标,按照实施计划进行创建,相关部门督促好创建活动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验收。由县民宗局组织村干部和群众代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奖励挂牌。

  六、资金筹措

 示范户创建资金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示范村和民族特色村建设资金中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人居环境和扶持产业发展。示范户确定后,可先拨付50%补助资金,待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奖励50%。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审核批准时要严格把关,选出具有榜样效益的示范带头人;社区三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跟踪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强化基层党组织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街道要加强对示范户创建的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群众受益情况等方面的检查落实和指导培训确保示范户直接受益。

  (二)加强保障,注重考核。县民宗局、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协调多个部门为创建活动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为创建活动提供资金保障。要及时通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切实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四)健全档案,搞好宣传。社区要建立健全示范户建设前后人居环境、产业情况、生活状况、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影像、图片文字等痕迹资料的档案管理。要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活动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切不可有临时思想、短期行为。确实做到改善示范村寨人居环境和扶持产业发展,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动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六)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县民宗局和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街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工作,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八、考核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标识。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示范目标、农户受益、档案管理等情况,

 每三年验收一次,不达标者摘除“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标识。

 **街道办事处       

  201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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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示范户   实施方案   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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