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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策体系 论我国外贸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2019-11-29 07:36:44

内容摘要:加入WTO,我国加大国家金融信用政策,如出口信贷及其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手段支持对外贸易,是较重要的战略选择。它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性金融补充和完善商业性金融的特殊职能,它将政府信用保障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目标的同时实现,它将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贸政策性的金融体系。

加入WTO,我国外经贸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过去实行的很多政策手段都需要加以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又迫切需要适合加入WTO后的国家政策手段支持。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要求、又与WTO规定以及各国通行做法相一致的新型外贸政策的金融体系和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手段,就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

完善我国外贸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战略选择

加入WTO后,我国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方面履行承诺,将对进出口经营资格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逐步降低企业进出口经营的门槛,三年过渡期之后取消行政审批,实行无条件登记制。市场经济规律的一般要求,在放宽对外贸领域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我国必须加强和完善外贸宏观监控体系,建立进退有序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管理体制。

事实上,尽管我国外贸进出口经营政策的调整是在国内范围下进行,但它与WTO所倡导贸易自由化的主旨是相一致的。如果我国外贸政策的调整涉及到多边贸易范围和规则,既要按照WTO国际惯例运作,又要推动外贸进出口领域新局面的到来和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家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外经贸的范围和力度是其较重要的战略选择。这是因为,这一战略选择有它的客观基础,即由其已存在的可行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所决定的。

可行性是加大国家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外经贸战略选择的一般基础。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反补贴协议约束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我国财政、金融、税收、科技等方面。加入WTO后,我国一些支持出口贸易的政策措施将被直接禁止,大多数政策措施主要是在实施的方式、程序和透明度等方面受到约束。从一般内容看,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我国外贸政策措施的约束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一、二年后将被禁用。第二,除了非专向性的外贸扶持政策属于不可诉的内容,如面向全社会的国际市场信息服务、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扶持、各种商会协会等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政府关于开拓国际市场的规划和指导服务等外,今后凡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特定企业和特定地区的各种政府优惠政策,只要被认为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就有被申诉的可能。在我国,各地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许多针对某一行业和地区的外贸扶持政策都在清理之中;其他带有专向性的外贸出口支持政策也需要逐步加以规范。

加大我国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外经贸的范围和力度原则上是可行的,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内容不矛盾。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中,原则上允许成员国可以实行出口信贷及其担保和信用保险政策,以支持出口贸易,但要符合经济合作组织(OECD)“君子协定”的要求,如出口信用保险费用不得过低,应保证在远期内能够补偿有关管理费用和亏损。

紧迫性是加大国家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外经贸战略选择的现实需要。“君子协定”是80年代后发达国家之间出口信贷竞争激烈和相互协调的产物,是约定国之间“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规则的约定”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达成了约定国之间可以用出口信贷支持外贸的一些基本规定。如“15%预付款的要求”、“85%的贷款比例”、“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的规定”以及“10年最长还款期”的规定等已基本成为出口信贷业务的国际惯例,不仅约束着经合组织成员国,而且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广泛效仿和参照。更为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有把OECD“君子协定”的约定列入WTO规范的倾向,这对各国制定出口信贷的政策影响极大,“君子协定”的约定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的国际规则。

然而,将发达国家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倾向沿用到发展中国家身上,是非常不合理的和不公平,对要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这一国际背景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出口贸易每年达到2900多亿美元的我国,抓紧时间构建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外贸政策性金融体系,尤显得紧迫。

必要性是加大国家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外经贸的战略选择的客观使然。我国改革开放已20年,一些企业的出口规模日益增大和层次竞争力也在提高。当前,要使这些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走出去”并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主体,需要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高效的间接政策手段,取代现有的政府直接支持或干预的模式。在对外贸易中,出口信贷及其担保和信用保险正是被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弥补了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和缺陷,为我国企业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了政策性融资和信用风险保障等诸多方面的服务。事实上,构建一个适应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外贸政策性金融体系,必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加了力量。

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贸政策性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加速发展,国际贸易的风险不是减少而是加大了。一些国家的出口信用机构及其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在我国外贸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出口信用机构是政策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金融机构。一般情况,出口信用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强调收支平衡原则,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出口贸易政策和出口产业政策为主旨。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它所承办的最基本业务就是出口信用,具体地说,就是出口信贷及其担保。国家要从资本金、融资和担保等方面给予特别的支持,该银行主要以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信贷担保为主,并将短期出口信用交由商业银行出口信用机构办理。截止2000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出口买方信贷担保为1.45亿美元,对外担保为19.67亿美元,加大了国家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外经贸的范围和力度。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还没有统一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办。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两家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不仅造成信息、人才等资源上的浪费,不利于规模经营和提高承保质量,而且还造成不应有的竞争。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支持的力度不够,从而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例,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10,其原因是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不足,还没有合理的增补风险基金。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政策和实践的双重挑战,情况是严峻的。未雨绸缪,加大国家金融信用政策支持出口贸易等,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贸政策性的金融体系已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有关专家建议: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一是将两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统一,新组建一家国有独资机构,专门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既节约资源,又避免内耗;二是成立一个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制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合理地审批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承保;三是加大政府支持的力度,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在出口信贷及其担保方面,一是尽快落实专项出口信贷担保基金,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担保支持外经贸业务的全面展开;二是尽快完善出口信贷担保的实施细则,包括申请担保的信贷条件、担保费率与比率等;三是开展买方信贷和出运前的担保业务,完善出口信贷担保的业务种类,重视实现担保规模与质量的双重目标;四是鼓励商业银行在分配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办理担保业务。

总体上说,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贸政策性的金融体系是个复杂的工作,要有一个全局战略性考虑。从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出发,第一,结合我国“走出去”和改革开放战略,抓紧出口信贷担保和信用保险的立法,依法规范外贸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运作;抓紧制定系统的国家出口信贷和信用风险的政策,并指导有关出口信用机构的规范经营。第二,借鉴国外构建出口信用体制的经验,理顺我国外贸政策性的金融体系,建立完善、高效的决策机制,强化其在对外贸易的政策性功能,实现政策性和商业性目标的双重目标;不断扩大以买方信贷为主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使其出口覆盖率达到国际上10%的平均水平。第三,加强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机构的内部建设,健全相应的治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强化信用风险评估体系,降低成本和保费;增强我国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外贸政策性金融为企业“走出去”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条件,开拓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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