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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2018年度乡村振兴战略考核方案

2020-04-07 15:21:15

  2018年度**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实绩考核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和《**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粤办发〔2018〕 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委农办牵头,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组织2018年度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以及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1.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 2.省直部门等单位(名单见附件2-1)。 三、考核时间 2018年度全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确定的2020年前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要求,围绕2018年度重点目标任务,重点考核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一)地级以上市的考核内容。主要分为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产业振兴、组织振兴、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脱贫攻坚(扶贫开发)、保障机制等8个方面。其中,组织领导主要包括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设置、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等情况;政策制定主要包括市级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政策文件及配套文件制定、市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所属各涉农县(市、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制定等情况;产业振兴主要包括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乡村旅游等富民兴村产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情况;组织振兴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实施进展等情况;人居环境整治主要包括市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进展、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厕所革命、“四好农村路”建设等情况;乡风文明主要包括文明村镇创建、村规民约制定、激发基层和农民主体作用等情况;脱贫攻坚(扶贫开发)的工作成效情况;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市级新增用于乡村振兴土地指标、开展“万企帮万村”等情况。乡村振兴其它方面工作仅作报告,暂不作考核。 鉴于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已分别开展对基层组织、脱贫攻坚(扶贫开发)、现代农业产业园、“四好农村路”建设等专项考核,其考核结果直接作为牵头部门评分,加权后纳入年度考核得分。 (二)省直部门等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分为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推动、日常监管等4个方面。其中组织领导主要包括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等情况,政策制定及实施主要包括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制定、对下级部门和基层政府开展工作指导情况等情况,工作推动主要包括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对下级部门和基层政府开展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等情况。 五、考核方式 对地级以上市的考核方式包括评议评分、第三方评估和日常监督三个部分,对省直部门等单位的考核方式包括评议评分和日常监督两个部分。总分设置为100分,对地级以上市考核三个部分分值所占比重分别为65%、20%、15%,对省直部门等单位考核两个部分分值所占比重分别为80%、20%。 (一)开展评议评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2018年度全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评议评分。根据核实后的各地各部门自评报告,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成员单位对地级以上市报告情况进行评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评分占比30%,成员单位评分占比35%(其中牵头责任部门加权汇总占30%、其他部门加权汇总占5%)。 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地级以上市对成员单位报告情况进行评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评分占比40%,地级以上市评分占比40%。 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地级以上市述职报告内容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可根据抽查核查情况对虚报数据情况的地级以上市提出扣减分意见。 (二)开展第三方评估。由省委农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独立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定点调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定点调查由地级以上市指定1个镇(街)和3个村(社区),如有2277个省定贫困村或省级新农村示范片区的县(市、区),必须定点调查2277个省定贫困村或省级新农村示范片区内的行政村;随机抽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抽取1个镇(街)和3个村(社区)。第三方评估主要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农民群众、镇村基层、下级单位对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评估各地有关乡村振兴战略政策的实施绩效,重点掌握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等情况。 (三)开展日常监督评分。省委农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以及省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根据日常检查、调研情况对地级以上市及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六、考核步骤 考核按照报送总结、评议评分、第三方评估和日常监督四个步骤程序同步组织实施。 (一)报送总结。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等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形成自评报告,提出加分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省直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对地级以上市年度评议评分报告内容的相关领域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对加扣分提出意见;省委农办会同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对省直部门等单位报告的内容的相关领域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加扣分提出意见。 (二)评议评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对地级以上市、省直部门等单位进行评议评分。 (三)第三方评估。于2019年1月启动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19年3月22日前向省委农办提交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测评和评分情况。 (四)日常监督。主要是根据2018年全年日常检查、调研情况进行评分。 (五)加权汇总。根据评议评分、第三方评估、日常监督三方面内容加权汇总分数,并按照《**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办法》规定的加分减分事项进行加减分;根据省直部门等单位对地级以上市述职报告内容抽查核查情况,对虚报数据情况的地市扣减分,形成最终地级以上市、各部门分数。由省委农办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提交省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七、综合评价 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评议评分、第三方评估、日常监督三部分考核情况,汇总形成地级以上市、省直部门等单位年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实绩考核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分为好、中、一般3个等次。 (一)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考核结果为好等次; (二)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中等次; (三)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 八、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根据评分进行综合排名,其中地级以上市考核结果实行分片区“打擂台”制度,对地级以上市分为**片区。 对考核结果列各片区前1名的地级以上市以及排名前5名的省直部门等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并作为政策试行、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问题提醒方式,存在什么问题指出什么问题;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取消评好资格;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已被评为好单位的,予以撤销。 九、考核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由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委农办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地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实绩考核工作,主动积极配合开展实绩考核相关工作,压实各级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不走过场。 (二)认真严肃做好考核工作。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等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态度,对照考核工作要求,逐项检查核实,对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各地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的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参加实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开展考核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1.省直部门等单位 2-2.2018年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 2-3.2018年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 附件2-1:

 省直部门等单位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统战部(省侨办)、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省人大农村农业委、省政协农业农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港澳办、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农科院、省发展研究中心、省供销社、省农信联社、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华南农业大学、省农垦总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分公司、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 附件2-2:

  2018年度地级以上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实绩考核评分表 指标 类别 评分标准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评分 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评分 牵头部门评分 其他部门评分 一、组织领导(6分) 1.成立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已成立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委农办)

 2.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3次及以上得2分,2次以下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委督查室)

 3.有专责队伍和人员专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委农办)

 二、政策制定 (6分) 4.制定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市级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文件,形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已出台的得3分,未出台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

 5.编制或修编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实现涉农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覆盖率80%以上的得3分,覆盖率50%至80%的得2分,50%以下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产业振兴 (9分) 6.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做强富民兴村产业,初步实现一县(市)一园的总体布局、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目标,视情况得1-4分,没有制定出台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或没有采取富民兴村产业发展措施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7.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已制定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措施、落实财政资金投入并取得成效的,视情况得1-3分,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8.发展乡村旅游,实施民宿、农家乐等提升行动,视情况得1-2分。(牵头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组织振兴 (10分) 9.健全乡村党组织体系,制定出台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系列政策文件,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4分。(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

 10.实施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落实从市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3分。(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

 11.实施南粤党员先锋工程,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3分。(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

 五、人居环境整治 (30分) 1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基础整治,粤东西北地区60%以上(其中2277个省定贫困村和省级新农村示范片区所有自然村100%完成)、**地区90%以上村庄完成“三清理”“三拆除”环境整治任务的得12分,未完成的视情况得1-10分。(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13.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完成省定贫困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任务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14.推进“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省定贫困村自然村完成村内道路硬化、通200人以上自然村村道路面硬化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省定贫困村完成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全覆盖得3分,未完成卫生户厕全覆盖但自然村内按实际需求配套建设1个标准化公厕或者规范开放村内已有的公共单位的厕所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16.推进生活污水处理,省定贫困村自然村完成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得3分,实现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完成畜禽集中圈养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17.建立自然村内垃圾收集设施得3分,基本建立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的得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建立卫生保洁机制,落实市场化保洁制度或每500人左右配置1名保洁员或每个自然村配置1个以上保洁员得3分,未建立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保障机制 (12分) 19.建立财政正常投入机制,落实市县级财政投入资金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20.2018年安排的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支出进度高于80%的得3分,高于70%的得2分,高于60%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21.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利用城乡增减挂钩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上,涉农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已落实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22.推进“万企帮万村”行动,组织动员企业与村庄自愿结对,已开展的得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牵头部门:省工商联)

 七、乡风文明 (7分) 23.推进市县镇村四级文明联创,开展文明村镇达标创建、农村“星级文明户”创建、良好家风推选、移风易俗等,得2分。(牵头部门:省文明办)

 24.激发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3分。(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25.普遍制定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得2分。(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八、脱贫攻坚 (20分) 26.减贫成效,包括贫困地区减贫人口、贫困村增收成效情况,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5分。(牵头部门:省扶贫办)

 27.精准帮扶,包括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情况,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5分。(牵头部门:省扶贫办)

 28.资金管理,包括扶贫资金安排和拨付、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管、扶贫资金绩效情况,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5分。(牵头部门:省扶贫办)

 29.精准识别,包括贫困人口识别、扶贫数据管理情况,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5分。(牵头部门:省扶贫办)

 合计得分

 备注:①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②牵头部门对基层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四好农村路”建设、脱贫攻坚以及其它方面情况可根据自行组织的专项考核情况直接打分,可以不用参照表中所列指标进行打分;③本表评分以及加扣分合计不超过100分。

 附件2-3:

 2018年度省直部门等单位推进乡村振兴 指标 类别 评分标准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评分 地市 评分 一、组织 领导(20分) 1.落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门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亲自推动,已落实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2.建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机制或指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已落实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二、政策制定及实施(40分) 3.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时制定出台本部门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文件,已出台的得2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4.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探索改革创新或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出台支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举措,视政策举措力度得1-10分。

  5.对下级部门和基层政府开展专项工作技术指导或服务,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10分。

  三、工作 推动(20分) 6.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时按质推动本部门涉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视进展情况得1-10分。

  7.推动本部门支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举措落实并取得一定工作成效,视工作成效得1-10分。

  四、日常监管(20分) 8.对下级部门和基层政府开展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视开展工作成效得1-10分。

  9.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视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得1-10分。

  合计得分

  备注:①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②本表评分以及加扣分合计不超过100分;③对没有承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任务或属于综合部门的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参与推进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情况。 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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