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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脱贫攻坚和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村级考核奖惩办法

2020-12-06 10:08:39

XX镇关于脱贫攻坚和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村级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强力推进我镇脱贫攻坚和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强化工作作风,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克难,确保高标准完成脱贫攻坚和城乡环境整治两项重点任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绩效考核对象为村集体和村“两委”干部,村(社区)是脱贫攻坚和城乡环境整治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不上推、不下卸,严格履职尽责,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条设脱贫攻坚村“两委”干部绩效考核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设城乡环境整治村“两委”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设城乡环境整治村集体绩效考核工作运转经费,发放标准为2000元和3000元两个等次。

第六条针对脱贫攻坚工作,于5月20日前,村“两委”干部分别向镇党委政府就贫困户饮水保障、住房安全、户收入稳定达到4700元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辍学、贫困户不漏人等5个事项做出“不出任何问题”的书面承诺,并在年内县以上(包括县)检查验收中以上五项内容不出问题的,兑现村“两委”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1000元,发放到村“两委”干部个人。

第七条针对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凡是在全县月考核中排名后20名的村,取消村“两委”干部城乡环境整治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1000元,另外,对村支部书记、主任扣发年底绩效考核工资1000元;
凡是在月考核中排名后21-30名的,扣发村“两委”干部城乡环境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500元,另外,对村支部书记、主任扣发年底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即兑现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1000元,发放到村“两委”干部个人。

第八条针对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凡在全县村(社区)月考核排名中列前10名的,加发村集体工作运转经费3000元;
在全县村(社区)月考核排名中列第11-20名的,加发村集体工作运转经费2000元(工作运转经费由责任区监管、村“一事一议”确定使用用途)。

第九条凡是对脱贫攻坚工作已作出承诺,但在镇督查检查过程中又发现问题的,视情节扣发加发的工资补贴。

第十条对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在镇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催办2次(含2次)以上,仍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扣发加发的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针对脱贫攻坚和城乡环境整治两项工作,凡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督查检查中出现问题的,镇纪委将严格按照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谈话,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村班子进行调整或处理,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县监察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村“两委”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由各责任区组织发放,确保兑现到个人;
镇纪委、财政所、农经站负责监督村集体和个人绩效考核工资补贴发放,确保按程序兑现到位。

第十三条本考核奖惩办法适用于2020年度。

Tags: 脱贫   奖惩   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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