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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0-04-07 15:01:16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局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激励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海事局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第三方公司租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海事协管员,及受岗位和编制数的限制,未纳入海事协管员管理的其他劳务派遣人员。其中船员、内勤人员为海事协管员,勤杂人员为其他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薪酬标准遵循统一构成、统一标准、注重绩效、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同时考虑相应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 **海事局(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由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和福利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职责和风险大小,分为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囤船水手、VTS操作员、汽车驾驶员、综合协管、勤杂人员等,不同岗位执行不同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分船员、内勤人员、勤杂人员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分为若干层级,每一层级又分若干档次。

   第八条 津(补)贴。津(补)贴指年功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里程补贴、夜班津贴、岗位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福利。福利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劳保、节日慰问费、夏季防暑饮品、教育培训等组成。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构成,同时应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个人承担部分在个人月度工资发放时一次性扣除。劳务派遣人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社会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劳保。职工劳保以实物或购物卡的形式在每季度末发放,该季度工作不满两个月的职工及离职人员不享受。

   (四)节日慰问费。节日慰问费分每年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春节三次发放。

   (五)夏季防暑饮品。夏季防暑饮品由用工单位统一发放。

   (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组织。

   (七)其他。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新聘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条 新聘人员实行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按照拟聘任岗位的80%确定,津(补)贴及福利全额享受。

   第四章 薪酬的计算和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的计算期为月首至月末,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薪酬并存入个人工资帐户。

   新聘或离职人员工作日不满时,薪酬的计发方法为:(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月法定出勤天数(现为21.75,下同)*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当月事假七天以上或病假十五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请病假时,病假当天薪酬按照病假工资计发。计算方法为:日病假工资=当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0%。病假工资不含个人社保和公积金部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请事假时,事假当天薪酬不予支付。计算方法为:事假日扣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年功津贴)/21.75。事假工资包含个人社保部分和公积金部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旷工时,旷工当月的薪酬不予支付;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六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当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为带薪假期。休假期间的薪酬计算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期间的薪酬按《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用工部门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加班原则上实行调休,由用工部门执行。用工部门须将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和调休情况按月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加班审批表发放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除外)。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岗位工资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岗位发生变动,按照新聘任岗位执行对应岗位工资。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奖实行正常增资机制,每年一月份调整,其中被评为江苏海事局先进工作者的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奖上调两级,其他人员,经各用工部门考核合格,绩效考核奖上调一级。岗位发生变动,按照新聘任岗位执行对应绩效考核奖。附表中绩效考核奖标准最高14级,实际操作中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条 年功津贴每年一月份晋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增加年功津贴。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代缴代扣费用从每月薪酬中扣除,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但单位已预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详见附件,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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