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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商业贿赂治理职责

2019-12-01 07:38:02

摘要:当今的中国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侵蚀是非常严重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头等大事,本文主要从会计监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贿赂影响原因会计治理

“商业贿赂”一词,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使用得如此频繁。2006年初,中纪委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当年反腐工作重点。3月份,国家22个部委组成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那么商业贿赂为什么会被政府如此重视,它到底会有多大危害,国家又该如何治理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会计治理的角度作了初步探讨。

一、商业贿赂的简单解释

商业贿赂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续费。回扣即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二、礼品和礼金。即在节假日以礼品和礼金的名义行贿;三、以购代贿。即高价购买受贿人或其亲属出售的物品、字画等;四、以赌博输钱代贿;五、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例如免费提供旅游、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的活动等。由于商业贿赂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它的隐蔽性较强,犯罪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断才用新的贿赂方式,商业贿赂的辨别变得越来越难。

二、商业贿赂的影响

(一)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而且更为长久地损害了中国的社会道德。2006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不普遍。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的人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

(二)扭曲了公平竞争规则,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这种“腐蚀剂”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却只能屈从这种“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它是社会法治与正义公平的大敌。同时,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三)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四)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和政府官员。别看“商业贿赂”四个字只关乎“商业”、关乎“腐败””,其实商业所贿赂的是权力。有道是“门槛出腐败,审批见贿赂”,或许可以这么说,哪里有涉及商业审批的,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因为“审批”之权就能换来利益。商业贿赂的存在,既诱发了仇富、仇官的心理,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对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破坏更是无法估量。

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瞒性较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往往被社会认同为行业行销的“潜规则”,导致民众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只能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四)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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