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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对建筑工程维权诉求

2020-07-09 11:40:24

 胡家新村二十五栋居民对建筑工程维权诉求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胡家新村二十五栋居民。2009年公园一号项目开工,之后一幢幢摩天大楼拔地而起,而我们的噩梦也随之开始。昔日阳光充**、空气清新、视野开扩的环境不复存在。不要说漫天的建筑灰尘污染空气,也不要说轰鸣的机器让我们寝食不安,更不要说那一幢幢摩天大楼让我们难见天日,单就从天而降的飞舞的垃圾、房前屋后公园一号项目留下的那些无盖的下水道就足以让我们忧心忡忡了。

  几年以来,我们居民始终克制忍让,因为我们支持政府的城市建设。从我们住进来不久,就有消息说我们的房子要拆迁了。特别是公园一号项目动工前到工程基本完工,时不时就有一些人到我们的住处,并说我们的房子就要拆了。这当中有搞基建的人员,有地方村委的人,也有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今天在房前画几条线,明天在屋前打几个桩,后天在房屋的墙上写个“拆”字,甚至到各家各户测量拍照。我们期待着政府能把我们的住房拆除,并安置到一个令人满意的住所。我们天天盼,月月盼,年年盼。公园一号工程已近尾声,但我们所听到的总是马路消息,有说会拆的,有说不会拆的。我们的正常生活已经被公园一号严重影响三年多了,我们不希望这种状况再继续下去,我们已下定决心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我们的家园。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有不可辩驳的事实支持我们,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5.0.2.1条款的规定,我市住房在大寒日的日照时间应为2—3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5.0.2.2及5.0.2.3条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四章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

 二十五栋正南面和它平行的公园一号的高层建筑2栋与二十五的距离应为110米以上,在二十五栋西南面和二十五栋垂直的公园一号1栋与二十五栋的距离应为65米以上,侧面应为13米以上。经现场测量,公园一号2栋与胡家新村二十五栋的垂直距离为40米,公园一号1栋与胡家新村二十五栋的最近距离为15米,均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详见第5页附示意图)

 四、我们认为公园一号侵害了我们如下权益:

  1、采光权2、健康权、3、身体权4、人格权5隐私权6、通风权7、眺望权8、其他权利

 五、公园一号破坏了我们二十五栋的排水设施,并且它的排水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给我们带来了安全隐患。

  六、公园一号直接导致了我们以下经济损失:

  1、几年来由于采光不好,白天也要开照明灯,冬天比以往更寒冷,取暖时间增加,夏天通风比以往差很多,室内比往年热得多,由此导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增加;

 2、直接导致房屋价值的贬低。

  七、公园一号在规划时,规划局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召开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的听证会,其侵害了我们的相邻权、知情权。

  八、有政府领导提到公园一号建设触及到了二十六栋的所谓红线,这不能是二十六栋可以得到补偿而二十五栋就不可以的理由。

  九、公园一号虽经政府行政部门审批,但不能掩盖它对我们的造成的损害事实。

  综上所述,公园一号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扰乱了我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尊敬的领导,中国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除了老百姓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公平、公开地办事,需要政府站出来主持公道,需要给老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为了我们的家园能沐浴在阳光下,为了我们的生活能安定幸福,我们在此表达我们的心声,并以此表明我们的决心。我们和广大中华民族的同胞一样,既有克制忍让传统美德,也有拍牺牲、勇敢向前的优良品质,我们不拍困难,不畏各种压力,也不惜流血。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我们急盼有关部门能给我们满意的答复,我们需要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护。

  此致!

 胡家新村二十五栋全体居民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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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诉求   维权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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