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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2020-03-28 17:20:2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 双向移送反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纪委监委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移送、查办、反馈。 第三条

 问题线索主要是指以下所列的10类重点打击 的黑恶势力问题线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 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四条

 纪委监委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四条 纪委监委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及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报扫黑办备案。 第五条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势力“保护伞”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及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将《扫黑除恶线索移送登记表》报扫黑办备案。

  第六条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对相互移送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重点查处。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复杂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应同步立案、同步查办,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协同性、整体性。

  第七条 问题线索核查结束后,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至扫黑办和线索移送单位,如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第八条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泄露问题线索及查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纪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管理,对隐瞒、缓报、迟报、漏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按照党员干部失职、渎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Tags: 除恶   移送   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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