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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2020-06-28 10:01:16

 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我司医疗费用管理,规范我司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标准和流程,参照《XX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修订《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3 定义

 医疗费:本规定所述“医疗费”,一是指职工和退休职工(含内退及病退职工,下同)门诊、住院时,用社保卡结算后的个人缴费部分(含现金自付及自费部分);二是指供养直系亲属按照本管理规定在医院诊治疾病后开具的收据的医疗费。

  4 职责

 4.1 工会:负责职工、退休职工和供养亲属医疗费的审核、审批,并实行有效的监管。

  4.2 财务部:负责职工、退休职工和供养亲属医疗费的报销支付。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职工、退休职工诊治疾病,按《XX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不用社保卡结算的医疗费收费收据不予报销)。

  5.2职工的医疗费,门诊(其中诊金、正畸及镶牙费不报)按60%、住院按70%报销。退休职工(其中诊金、正畸及镶牙费不报)门诊按70%、住院按80%报销。

  5.3 各类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长期透析治疗)等四种特殊病种在享受社保局规定的待遇后,门诊医疗费(签名时须持门诊病历)按80%报销,住院医疗费(签名时须持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按90%报销,上述病种如治愈后(五年后没有复发的),其医疗费则恢复按本规定5.2条的标准报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二期以上(含二期)、冠心病(

 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友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癫痫、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等19种特殊病种在享受社保局规定的待遇后,再按本规定5.2条的标准报销。

  5.4 供养直系亲属的药费、治疗费(包括输血费、输氧费、手术费、注射费、材料费等,其中正畸及镶牙费不报)按50%报销。已参加XX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供养亲属,门诊自付部分扣除检查费及化验费后按50%报销,住院现金自付部分按50%报销。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供养亲属,凭医疗费收费收据(原件)按本规定报销。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收费收据必须是XX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上网查询,社保局网站:)开具的正式收据。临时外出及生活在外地的供养亲属所报销的医疗费必须是当地镇级及以上公办医院开具的收费收据。供养子女的医疗费报销,一般情况下报销到16周岁,但属高中在校学生,其医疗费可报销到高中毕业时止。

  5.5 所有零售药店购药的收费收据(发票)不予报销。

  5.6 出差、探亲、休假等临时外出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因急、危病症异地就医的,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办医院就诊(需持有门诊病历),其所就诊的医疗费收费收据,先由本部门领导加具意见,再交医疗室及工会主席审核;如因急、危病症需在外市住院的,应在入院后3天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向XX市社保局医保科备案(医保科电话:88334392,传真:88330558,XX市社保局咨询热线:12333)。

  5.7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5.8 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劳模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劳模待遇;获全国系统及省单项奖的先进个人,不属省、部级劳动模范范畴,不享受劳模待遇)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费按100%报销;市劳模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

 费按90%报销。

  5.9 职工工伤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5.10 女职工孕期检查、流产、引产、结扎、上环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因XX市社会保障医疗制度的改革,取消了XX市的生育保险险种,把女工生育医疗费纳入综合医疗保险,分别按生育类别给予报销,女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报销标准为流产300元、引产1500元、顺产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4000元;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上述标准的30%报销;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报销。女职工出院后可持生育期间医疗费收费收据到女工主任处办理审批同意后,到局财务部报销扣除XX市医疗保障机构按生育类别下拨至女职工个人帐户金额后的生育费用。

  5.11 转院治疗:患病者应先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院诊治的,必须按社保局规定的程序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目前社保局规定的省内定点医院有: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军区**总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共19家)。

  5.12 医疗费收费收据(含职工、离退休职工、供养亲属)每张在200元以下的,直接到所属财务部门报销;每张在200元(含200元)至500元之间的,由医疗室医生审核后,到所属财务部门报销;每张在500元(含5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先由医疗室医生审核,再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到所属财务部门报销;每张在5000元及以上的,先由医疗室医生审核,再由工会主席审批,到所属财务部门报销。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收费收据一律由女工主任审批。职工工伤的医疗费收费收据一律由人事部、

 医疗室医生审核,再由工会主席审批。

  5.13 在本局医疗室诊病取药的,收取药价50%的费用。

  5.14 医疗费报销中,如出现本规定未及的特殊情况,由局领导与工会领导一起研究解决。

  6 附则

 6.1 如国家、省和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有新的调整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

Tags: 管理规定   医疗费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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