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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2020-07-15 15:41:16

  

 xx区社区志愿服务队

 管

 理

 制

 度

 二0一三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响应上级关于“……………………”的指示,努力推进“……”工程建设,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街道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街道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志愿服务是在区委、团委以及街道党工委、团支部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居民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3条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服务队。社区志愿服务队是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活动,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表彰以及宣传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志愿者是在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按照不计报酬、自愿参与的原则参加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社区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队由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团员、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老干部和社会热心人士组成。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队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站必须具备“八个有”:有常设的领导机构;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xx区XX社区志愿服务站”牌匾 规格:55cm*35cm);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记录(图片文字影像资料);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募和注册

 第1条xx区社区志愿者面向社区公开招募。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xx区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

  (一)长期在xxx内居住;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五)承认并遵守xx区社区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经区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的各社区志愿服务队为社区志愿者的注册机构,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社区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请注册:

  (一) 申请人向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填写xx区社区志愿者登记表;

 (二)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由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进行登记造册;

 (四)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以“xx区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社区志愿者相关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自然成为基层社区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五)优先享受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社区志愿服务;

 (六)就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声明退出的自由;

 (八)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从xx区社区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二)履行社区志愿服务的承诺;

 (三)不得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7条社区志愿服务队开展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队负责其注册的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相关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社区志愿者的基本概念、社区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水平,提高社区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

 (一)社区志愿服务队应根据社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的社区志愿者提供社区志愿服务岗位。可以推荐注册社区志愿者到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社区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社区志愿服务队认可后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队可以承认其社区志愿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二)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注册社区志愿者本人、所属社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签订社区志愿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注册社区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向其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注册登记表中注明,继续参加同一或其他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社区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二)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三)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四)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每次活动的记录签字表、居民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每次服务的评价。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纪律

 第1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2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3条 为社区服务对象发放志愿服务情况反馈卡和意见收集卡,由服务对象对每次的服务活动、志愿者进行评价,反馈卡在每年11月下旬统一收集,评价情况计入志愿者的表彰考核内容;意见收集卡在每次志愿服务活动后由志愿服务队负责人收回,以便及时有效地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改进。

 第4条 服务宗旨:通过志愿者的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弘扬扶弱助残的社会风尚和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提高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4条服务口号:启爱心之泉涌,明奉献之真谛。

 第5条服务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无私奉献。

     第六条 志愿者在服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1、志愿者须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和服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2、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佩带“志愿者”袖章或其他相关标志。仪表端庄、举止稳重。

  3、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准时上岗,不能迟到、早退,讲信用,重承诺。

  4、每次活动结束时,志愿者都要在在活动签字表上签字,并由志愿服务队负责人填写服务时间,以便每年计算志愿者的服务累计时长。

 第六章  保障和激励

 第1条  每个社区要确保有社区志愿服务队有专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包括:队旗、桌椅、电脑、档案柜、政策宣传栏。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队属于非盈利性团体。队伍经费来源主要为:社会的赞助和捐赠及其他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委、团区委和街道党工委的监督。

 第3条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4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5条  社区原有志愿者组织等统一整合成为新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并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6条 每个社区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由本社区志愿者担任,对志愿活动和组织进行参与式管理,间接上使志愿者产生荣誉感和满足感,对志愿组织产生组织认同和承诺感。

 第7条 根据每个志愿者的特长、兴趣、爱好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安排合适的服务活动,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同时可以使志愿者从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促使其继续为志愿活动服务。

 第八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20小时的志愿服务。每年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和居民的评价反馈在全区进行通报表彰。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个小时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达到120个小时的授予“志愿者标兵”称号,超过240个小时的授予“志愿者先锋旗手”称号;根据社区居民的评价反馈,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志愿者,授予“XX社区之友”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队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社区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并给予注册社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防止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

     第二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队应当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彰显他们的业绩,并使注册社区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社区志愿服务队和其他社区志愿者的服务。

     第四条 各社区已经开展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制度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13年3月19日前全部完成。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XX省XX市xx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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