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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会议制度

2020-03-13 17:33:02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 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 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群工作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单位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十九条 议题提交部门或基层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应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党群工作部协商,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条 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五章 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与党委有关领导沟通后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传达、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三十一条 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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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党委会   制度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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