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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

2020-11-26 20:12:57

XX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2016]14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X府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城区、建制镇建成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充分调动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四)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方案和配套政策,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专项规划编制、分类盘活处置等工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严格遵循再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二、实施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城区、建制镇建成区低效用地。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城区、建制镇低效用地是指城区(镇)建成区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批而未供和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低效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三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4.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达标。已竣工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出让合同约定的,以出让合同为准;
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以入园合同为准;
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5.工业用地项目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的;

6.企业虽未停产,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

7.“僵尸企业”(发改财金〔2018〕1756号);

8.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分类实施 (一)城区、建制镇建成区低效用地 1.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专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

2.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工作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结合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加快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规划期内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规划实施效益评价、保障措施,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专项规划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均向社会公示。

3.分类处置。(1)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区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2)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低效用地 1.调剂使用。两年内虽已开工建设,但其投资额未达到25%以上或者土地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三分之一的,督促其尽快建成投产;
如仍未按合同建成投产的,依法收回全部或未建设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后,将土地收回并重新依法挂牌出让给急需用地的企业。

2.增资扩能。对已竣工的工业项目,因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追加投资,严格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对产出效益较低的工业用地,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对低效产业进行提升改造;
对存量工业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整合重组。对停产或半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及产业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停产企业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原有存量土地。

4.协议收回。对已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可采取政府协议收回或收购,具体由抚北园区管委会负责。抚北园区管委会要规范土地收回、收购工作,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明确各参与部门工作职责,土地收回或收购具体操作办法,由抚北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5.追究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使用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让合同约定的,以出让合同为准;
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以入园合同为准)。

四、组织实施 成立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XX同志任组长,副区长XX同志、副区长XX同志任副组长,XX公安分局、XX自然资源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XX规划分局、XX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司法局、XX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XX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XX自然资源分局局长XX同志兼任。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小组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

Tags: 实施方案   用地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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