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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融资工作指引

2020-05-11 18:01:03

 **集团融资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提高融资效率,节约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有关银行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融资包括评级授信、贷款、贴现、承兑、担保,融资工作包括融资银行的选择、融资成本的控制、融资资料的整理、银行账户的管理、与融资银行的配合等。

 第三条 集团融资坚持“统借统还”、“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成本效益”的原则。

 “统借统还”原则是指集团所属公司的融资、资金运用由集团投融资财务管理部统筹。集团投融资财务部负责与银行谈判,整理融资资料,办理担保手续,负责贷后维护,负责资金调配,负责贷款本息偿还等。

 “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是指使用贷款的公司或项目部能利用信贷资金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融资成本和利息成本。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融资时必须选择成本最低的融资方案,项目的投资成本投酬率须大大高于贷款利率。

 第二章融资银行的选择 第四条 选择融资银行时,重要的是要选择适宜的信贷品种、借款成本和借款条件,此外,还应考虑以下有关因素:

 1、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政策。有的银行倾向保守,只愿承担较小的风险,有的银行富于开拓,敢于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

 2、银行对企业的态度。有的银行肯于积极为企业提供建议,帮助企业分析潜在的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在企业遇到困难时帮助其渡过难关;有的银行很少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一昧为清偿贷款而施加压力。

 3、贷款的专业化程度。一些大银行设有不同的专业部门,分别处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贷款。企业与这些拥有丰富专业化经验的银行合作,会更多地受益。

 4、银行的稳定性。稳定的银行可以保证企业的借款不致中途发生变故。银行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资本规模、存款水平波动程度和存款结构。

 第五条 融资部门要巩固与建行、工行、农行、农信社、招行的信贷关系,特殊情况下,可选择其他银行作为合作伙伴。

 第六条 当一个融资项目有多家银行有合作意向时,要优先选择融资成本最低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第三章融资成本的控制 第七条 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中间业务手续费(或财务顾问费)、审计费、评估费、咨询费、评审费、登记费、保险费、维护费。

 第八条 利息是债务人使用债权人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其计算公式为:本金*利率。

 融资时,要商定好名义利率(合同利率),尽量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融资时,要充分考虑贷款的信用条件、计息方式和利息支付方式对实际利率的影响。贷款的信用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补偿性余额,贷款的计息方式包括单利、复利,利息的支付方式包括收款法、贴现法、加息法。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的最低存款余额。由于企业可动用的借款减少,故实际利率大于名义利率(合同利率),其换算公式为: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百分比)。

 收款法是在借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方法,其实际利率就是名义利率。银行向工商企业发放的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法收息。

 贴现法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到期时借款企业则要偿还贷款全部本金的一种计算方法。由于企业可动用的贷款额只有本金减去利息部分后的差额,故实际利率大于名义利率,其换算公式为:实际利率=利息/本金-利息。银行预收贷款利息是一种违规行为。

 加息法是银行发放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时采用的利息收取方法。在这种方法下,银行要根据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到贷款本金上,计算出贷款的本息和,要求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本息和的金额。由于贷款分期均衡偿还,借款企业实际上只平均使用了贷款本金的一半,却支付了全额利息,故实际利率便高于名义利率大约1倍,其换算公式为:实际利率=2*名义利率。

 单利是指只对本金计算利息,而不将以前计息期产生的利息累加到本金中去计算利息的一种计息方法。复利是指每经过一个计息期,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俗称“利滚利”。银行一般大多采用单利计息方式,若贷款逾期未还,则要加收复利。

 第九条 中间业务手续费(或财务顾问费)是指银行为提高中间业务收入而收取的费用,是变相的利息。

 审计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而收取的费用。

 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收取的一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而收取的一项费用,或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对借款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收取的费用。

 评审费是贷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内部评审而收取的费用。

 登记费是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等他项权利登记而收取的费用。住房登记收费标准是每套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而收取的费用。

 维护费是融资部门为维护银行关系或配合银行贷后检查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融资部门在融资前后要按下表计算融资成本的综合费率(费用合计/借款本金),作为后期选择合作银行的重要依据。

 项目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信用社 招商银行 其他银行 利息             手续费             审计费             评估费             评审费             登记费             保险费             维护费             合计             综合费率             第四章融资资料的整理 第十一条 融资部门在办理融资业务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4、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5、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6、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7、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8、经年检的贷款卡;9、在贷款银行的开户证明;10、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11、借款申请书,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2、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13、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14、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5、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1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述资料外,还须按以下方法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量: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等。

 第十四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合同、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合同、总平面图、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等。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在贷款银行的开户证明;5、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6、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7、存入不低于30%以上保证金的证明或承诺;8、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融资若须提供担保,以抵(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以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 融资部门在贷款条件成就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完成融资资料的整理,各部门、各公司要积极配合。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融资部门根据融资银行的要求,在融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要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等。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1、开户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税务登记证。

 一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人民银行核准。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开户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税务登记证;4、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5、存款人因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6、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基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住房基金;11、社会保障基金;12、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只有法律法规规定要专户储存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帐户。

 第十九条 变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手续比较麻烦,可能导致税务登记证的变更,融资部门要从严控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的变更。

 第二十条 融资部门要加强帐户的管理,合理匹配各帐户的存款的存量,要督促各公司加强账户的清理,对长期无现金流量或现金流量少的帐户要予以撤销,要控制账户的数量,以减少各公司核算和对账的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户;发生变化的,应该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六章与融资银行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后,融资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落实限制性条件,加强与房产、土地登记部门、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尽量降低登记费、保险费,尽快满足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融资部门要本着共同阅读、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好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资金归社率、贷款的二次定价等,对限制集团权益,扩大集团利益不对等条款要据理力争。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融资部门要积极配合融资银行搞好贷后管理。配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搞好受托支付管理。凡满足以下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①与银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状况一般;②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③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个人贷款除下列情形以外应采取受托支付:①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②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③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用受托支付的,银行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2、根据合同的约定,合理匹配各帐户的流量,尽量满足银行要求的资金归社率。3、配合现场检查,并做好合理的解释。4、按月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5、按月及时拨付利息。6、尽时将可能影响银行贷款安全的事项告知融资银行。7、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 融资部门要加强与融资银行的沟通和联系,维护银企关系,及时掌握新的信贷政策和融资银行新的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全洲集团投融资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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