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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2020-08-03 21:09: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各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

A. 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主行为与次行为 C.作为与不作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3.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4.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减轻 D.免除 15.犯罪既遂是指( )。

A.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B.犯罪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C.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6.某甲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经( ),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B.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缓刑适用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

A.管制 B.拘役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D.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以后,可以假释。

A.十年 B.十三年 C.十五年 D.十八年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9.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0.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1.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二种,即单一(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13.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4.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事先防卫或者事后防卫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防卫不适时。

1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6.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17.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8.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5(年)年。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9.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1.犯罪集团 又称特殊共犯或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2.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4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分)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2分)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分) 24.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4分)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1分)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1分)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3分)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1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25.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试卷代号:2107 答:(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3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本案中,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4分)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6分)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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