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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2020-08-06 11:21:05 ℃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用工制度,切实保障我队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适应勘探市场变化的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wendang.aspx?id=1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经队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工的管理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依据,要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本着各实体谁用人、谁承担社会保险的用工原则,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的,实行总量控制,市场配置,签订合同,协议工资,不断优化劳动力结构。
第二章 合同工的录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录用合同工的,必须提前壹个月将拟用人员的数量、工种等情况报队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合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表,能坚持一线生产劳动。
3、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或具有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劳动技能。
4、有就业经历的人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用工计划,将拟招聘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合同工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登记、审查。
在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下,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从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各单位编外用工,一律按程序办理,由队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否则视为私自招工,后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且考核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合同工登记表》,经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后,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合同工在队属单位之间流动时,须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办理, 对于合同期不满解除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上报队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及时做好停缴保险金和保险金转移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合同工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录用的合同工不纳入事业编制,但在工作管理中要和在编人员同样管理,做到政治上一样对待,思想上一样教育,工作上一样要求,生活上一样关心。
第十一条 经审批录用的合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对考试(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合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建立合同工考核制度。合同工得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每年对合同工进行不少于1~2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工作纪律、生产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等,考核结果作为调岗、续聘和**升工资的重要依据。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为了促进合同工知识、技能的更新,提高整体队伍素质,每年各用人单位都应对合同工进行短期培训,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十五条 队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要对合同工建立个人档案,内容主要有:个人应聘提交的各种资料、录用合同、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奖惩记录及培训考核成绩等资料,加强档案管理。
第五章 劳动纪律与合同工守则
第十六条 合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实体经理或部门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到岗,应在上班前1小时电话通知有关负责人,上班到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1、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2、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的。
(5)、合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实体经理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6)、合同工辞职由实体经理批准,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批。辞职获准后,持《辞职通知书》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理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用人单位为合同工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合同工必须为单位服务三年。如期限未满合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金额参照相关规定计算。
(10)、遵守单位的竞争限制和保密制度,不得违反单位竟业限制和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合同工违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金额参照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班前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班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班长、部门主管或实体经理报告;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为增强合同工的责任感,鼓励合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合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升、经济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合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升或经济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纪律,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合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记过;记过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奖金)。一个月内被记过1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2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7)、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
(1)、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不听从上级工作安排,与上级发生冲突且经劝说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4)、无故旷工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7日的;
(5)、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单位录用的;
(6)、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章,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人身或设备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7)、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8)、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9)、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拘留、批捕等);
(10)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 薪酬及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合同工的薪酬必须在劳动合同文本中作明确规定。
薪酬标准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参照当地人才、劳动力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薪酬可采取固定工资形式,也可按照本单位经济效益、生产经营情况和合同工的绩效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并报队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缴纳按本人工资总额规定比例上交队,由队统一管理,合同工应承担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合同工的劳动保护应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工在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以及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本队及所属单位制定的意见、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队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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