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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0-12-15 01:23:26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全县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材料印刷、聘请专家、咨询调研以及其它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县规委会全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各副县长、县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民政、发改、工信、教育和体育、科技、财政、统计、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气象、公路、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派驻XX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乡镇、街道办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县规委会执委会是县规委会日常审议机构,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县发改、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环保、住建、交通、综合执法、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审议事项需要确定参会人员。省政府派驻XX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乡镇、街道办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县规委会下设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县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县规委会全委会就城乡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具体职责为: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审议乡镇总体规划; (三)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林业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四)需要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县规委会执委会就城乡规划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具体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综合交通、绿地水系、地下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城市设计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三)审议居住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前的策划编研、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以及已出让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中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调整等事项; (四)审议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五)审议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六)审议中心城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 (七)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就审议事项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县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协助与审议事项有关的部门做好会议筹备、组织与会务工作,协助其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负责县规委会各项决议的督导落实工作; (四)负责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全委会由县规委会主任召集,县规委会执委会由县规委会执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其中,涉及工业类建设项目议题由县规委会执委会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四条县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县规委会执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由参会专家推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参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县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基本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程序。

 1、县规委会办公室对其他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依据城乡规划及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必要的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综合审议意见。

 2、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连同审议事项有关材料报送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全委会和执委会审议议程由县规委会主任确定。  3、会议议程确定后,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将重要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安排提前2天发送至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会议基本程序。

 1、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2、有关主管部门或议题提报单位以多媒体或图表形式向会议介绍提请审议事项主要内容、规划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与审议事项有关的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报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县规委会审议通过事项,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或上报手续,并发送至相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与会委员应会后交回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列为机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程序为: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修改时,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提交县规委会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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