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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后剩余实物资产的管理办法

2020-11-24 16:21:30

 项目完工后剩余实物资产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各分(子)公司项目完工后剩余工程材料、机具设

 备、试验检测和测量设备、行政办公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施工项目完工后,剩余实物资产归属项目所在分(子)公司。尚可使用的剩余实物资产由各分(子)公司留用,

 分(子)公司可根据内部工程项目需求在分(子)公司内进行

 有偿调拨使用,分(子)公司之间由公司办理调拨手续。

  不能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剩余实物资产可按本办法规定对外处置或变卖。

 第二条 分(子)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工程材料、机具设

 备归设备物资科管理,试验检测和测量设备归质安科管理,行

 政办公设备归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剩余材料和小型机具的范围:

  (一)工程材料、小机具:

  1、木材与木制品:板材、方材、夹板、枕木等。

  2、钢构件:挂蓝、模板、钢梯等。

  3、钢管:各种钢管、钢管桩、钢管柱等。

  4、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等。5、钢筋、钢板等。

  6、金属制品:钢丝绳、钢绞线、钢丝、螺栓、钢轨配件、

 锚等。

 7、锚、锚链及锚链连接件等。

  8、电器及元件:各型电力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电容器柜和配电柜,各种橡套电缆等。

  9、起重设备:各种天车用的滑车组、起重扁担,5 吨及以下的各类卷扬机和其它小型起重设备,各型电动葫芦等。

  10、运输设备:自制平车、手推车等人力运输工具等。

  11、混凝土设备:搅拌机、各类型的震动器(包括变频机)、

 吊斗、导管、减速漏斗、漏斗(包括翻斗架)、压浆机、灰浆机或其它自制非定型设备等。

  12、基础及水工设备:铸铁十字钻头、牙轮钻头、铁锚、

 浮筒、系缆桩、马口、固定座、小于 420MM 以下吸泥机、各型单级水泵及泥浆泵、浮箱等。

  13、工具设备:手提式电钻、冲击式电钻、手提式电动砂

 轮机、电动板手、绕线机、千斤顶、电动油泵、泵站、皮带运

 输机、钢筋机械等小型机具。

  14、风动工具设备:小型空压机、风钻、凿岩机、风镐、

 破路面机等。

  (二)试验检测、测量设备:如振动台、水平仪、经纬仪、

 全站仪及部件、压力机等。

  (三)行政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四)工程剩余的其它物资、设备、机具等实物资产。

  第二章 处置方式及财务核算 第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在 15 日内向分(子)公司 机关对口部门报送不再留用的剩余实物资产清单备案,以便机 关对口部门在分(子)公司范围内部项目进行调剂和利用,分 (子)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在接到项目部剩余实物资产清单备案 后,应立即进行分类、实物查验并作出处理方案。

  第五条 剩余实物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分(子)公司内部调拨:项目不再留用的剩余实物

 资产在分(子)公司内可有偿调拨使用,机关部门作对口资产

 内部调拨的指导与协调。

  (二)集中保留:需要集中保留的剩余实物资产,由分(子)

 公司机关对口部门确定,并集中保存在分(子)公司库房。

  (三)对外处理:剩余实物资产要优先考虑调拨公司内其

 它项目使用,如内部无法调剂的可报公司对口部门进行调

 拨使用,其次再考虑对外处理,两者之间的取舍要遵循效益优

 先及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分(子)公司内现有项目暂时无用

 的,对外处理又难以争取到好价格的情况下,在可以预见的将

 来,后续新项目有可能使用的剩余实物资产,可考虑调回分(子)公司库房集中保管。固定资产及周转类实物资产,对外处理的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账面净值。

  分(子)公司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剩余实物资产的保管保

 养工作,需维修保养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为了利于以

 后的利用、运输和对外处理,需要进行解体、矫正、修理或补

 强的,在效益优先的原则下,要进行必要的切割、修整,确保

 调拨出库物资完好可利用,费用由原项目承担。

  第六条 分(子)公司、项目部应对剩余设备、实物资产

 进行清理盘点,已摊销完毕无摊余价值的周转材料及作为材料

 核算已领用计入工程成本的小型机具均应设立“账外实物资产

 备查账”,实物资产及“账外实物资产备查账”由分(子)公司机关对口部门负责同步管理;凡出现设备、物资盘亏的情况,

 应查明原因并按公司设备物资部相关管理办进行处理。

  第七条 原则上各项目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各分(子) 公司、项目部对造成剩余材料的原因要进行分析,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三章 剩余实物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 项目部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及时向分(子)公司机

 关对口部门报送该项目不再使用的实物资产清单,不必等到项

 目完全结束,以便对口部门及时在分(子)公司范围内进行调

 剂和利用,分(子)公司机关对口部门每月定期公布集中库房

 多余实物资产清单,以利其它项目需求利用。

 第九条 分(子)公司要加强项目间横向联系,有多余积

 压和工程剩余实物的要多方联系和上报,以便减少库存盘活资

 产。有需求的项目也要多方联系和上报,以利降低工程成本。

  分(子)公司之间互相调拨物资,须通过公司进行,要按

 质论价有偿调拨,严禁无偿调拨使用。

  第十条 多余积压物资调剂调拨的定价原则:互惠互利,

 按质论价,随行就市,以大局出发,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有争议时可报上级部门裁定。内部调拨按账面价值办理调拨,

 若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账面净值的,由调出项目部承担差额,计

 入项目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要优先考虑剩余实物资产在内

 部项目之间的调拨使用,项目多余物资的内部调剂调拨归口本

 项目部对口资产管理部门,不允许其它人员代为办理物资调拨

 手续。

  第四章 剩余实物资产的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设备物资部门负责全公司剩余实

 物资产信息的收集,向有关领导、部门和项目部发送信息,建

 立剩余实物资产台帐,办理集中保管的剩余实物资产的回收和

 调新项目部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集中保管的剩余实物资产的计价由剩余实物资

 产的处理小组经实物检查后,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实物的内部评估价值计价,凡价值过高、可交由专业评估机

 构评估,费用由调出剩余物资项目承担。

  第十四条 经收回的实物资产统一存放。其中,工程材料、

 机具设备由设备物资部门管理,试验检测、测量设备交由质安

 部门管理,行政用实物资产交由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设有集中管理仓库保管,保管人

 员要负责所保管物资的完好无损,帐物相符。在集中保管期,

 分(子)公司按业务情况按月向调出项目分割、列转有关的装

 卸、保管、保养保修、仓储等费用。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若已确认承接新项

 目的,对在新项目可使用的,其剩余实物资产全部转入新项目

 部,已完工项目部不允许保有剩余实物资产。暂无新项目承接

 的,凡经确定要保留的物资,全部调回集中保留,运费由调出

 项目承担。过程中保管人员和项目部有关人员要签认交接清单, 交接地点是集中管理仓库。调回分(子)公司的物资按其新旧 程度、市场行情和可能的用途由对口部门进行定价,定价不能 过高,不能成为新项目再利用包袱。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设备物资部门对库存剩余实物资

 产要积极联系公司内项目部使用,主动上门服务,盘活这部分

 资产。项目部也要积极配合利用剩余实物资产。凡有积压的剩

 余实物资产,原则上项目上不得再行购买,立足公司内调拨利

 用,防止积压。

 第十八条 对外处理集中保留的剩余实物资产,按照本办

 法剩余实物资产的对外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剩余实物资产的对外处理 第十九条 在出现对外处理剩余实物资产时,由分(子) 公司机关财务、设备物资、质安、办公室及相应项目部相关工

 作人员,组成剩余实物资产的处理小组,负责对外处理剩余实

 物资产。

 第二十条 项目无权单独处理任何物资,在分(子)公司

 范围内无法利用的剩余实物资产确实需要对外处理的或者报废 处理的,各(子)分公司要提供完备的待处理物资清单,说明固定资产类折旧或周转类摊销情况,其他无法清点的材料需提供现场照片,上报公司对口部门审批作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设备物资部门和有关的项目部,

 要根据需要对外处理的实物资产清单,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联

 系类似用途的工程,推销、转让需对外处理的实物资产。对用

 途比较广泛的剩余实物资产的对外处理,要采用招标询比价的

 办法,确定中标单位。防止人情观念和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

 争取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处理价格。

  第二十二条 所有物资需对公司外处理的,要遵循公

 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循“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处理计

 划、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均上会审批。处理时须成立处理小组、由处理小组实施,任何一人无权单独对外处理。数量金额

 很小的物资对外处理,可采用简化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已审批剩余物资对外处理应根据招标询比价

 结果,签订合同。处理物资必须先付款,后发货。收回的资金

 交由财务进帐,发货计量依据交财务部门审核。分(子)公司

 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的交接,要有计量办法和监督机制。严

 禁在无计量方法的情况下,以估堆形式进行剩余实物资产的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对外处理结束后,对固定资产

 及周转类物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将处理过程资料报集团

 公司对口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质量安全管

 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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