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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民宿管理(试行)办法

2020-12-14 11:09:19

XX县民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加快推进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单)间,最高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经营与监管,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安全经营”的原则。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产业融合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

第四条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努力提升我县民宿整体形象及服务品质,合力打造民宿品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辖区内民宿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六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且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二)民宿建筑应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新建或改、扩建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民宿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依法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四)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同时加强对游客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的管理。

(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功能布局基本合理,具有必要的停车场所、服务总台、公共交流等基本功能区域。

(七)符合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符合《XX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相关规定。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民宿使用:
(一)建筑物的地下楼层。

(二)建设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明显结构缺陷或损坏的房屋,或被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

(三)主体结构损害严重、超负荷使用、私自加层的房屋。

(四)存在明显结构缺陷或损坏的房屋。

(五)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住房。

第三章申办流程 第八条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住建、文旅、卫健、环保、市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小组,各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开展民宿证照办理审批等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
(一)申请人向属地乡镇(场)提出申请。

(二)属地乡镇(场)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监管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核准。

(五)民宿各项设施按许可标准实施后,取得公安、卫健、市监等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民宿申请人根据各项设施标准和相关部门联审意见要求实施后,由属地乡镇(场)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办理有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得开业经营。

第九条公安、住建、卫健、市监等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者提供办理相关证照等服务,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等级评定 第十条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规定:
(一)旅游民宿等级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三星级民宿、四星级民宿和五星级民宿。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旅游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申报星级评定,近一年应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经评定合格可使用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旅游民宿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降低或取消星级: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乡镇(场)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场)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行业自律。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十五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乡镇(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ags: 县民   试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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