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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

2020-06-05 16:01:19

 ***市**区**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部门所分管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分管项目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区++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局办公室、局总工会、局信访股、局人事股、局监察室、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局工会主席担任。各股室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局人事股:负责解决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局总工会:负责指导、监督、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组织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局信访股:对有可能引发的集访、堵路、堵门或其他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要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上市、上省、进京集体上访。

 局人事股:负责解决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局监察室: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三章 排查化解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账。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分析研判机制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由人事股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全局劳动用工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对连续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四条 对各乡镇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或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各股室负责本股室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投诉上访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立即启动“3+X”联动调处机制(“3”指信访、人社、公安三部门迅速派员到场联合接待,掌控事态;“X”指根据来访群体涉及的领域和区域,通知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涉事乡镇和其他相关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组织多部门联合调处。

   第十七条 对当即不能完全兑付的欠薪问题,要详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根据“轻重缓急”、因案施策,采取分类指导,限期兑付的办法集中调处。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协调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达成限期兑付处理意见,在条件许可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兑付到位;对于本地务工人员,除特殊情况亟待立即解决外,可适当延长兑付期限,但兑付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农民工工资与工程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合同相互交织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农民工工资问题从其他工程合同纠纷中分项剥离出来,责令用工单位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工程合同纠纷等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经多部门联动调处无果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联系人社部门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恶意欠薪、逃匿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受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案件,及时进行调解或裁决。对持工资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农民工,可建议其依照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向建筑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市**区**局 2018年1月5日

 联席会议办公室

 总召集人:局办公室

 召 集 人:局总工会

 参 与 人:局信访股、局人事股、局监察室

 **市**区**局 2018年1月5日

 

Tags: 工作制度   农民工   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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