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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关于防控金融风险调研报告

2020-08-24 20:11:18

黎川县金融办关于防控金融风险调研报告 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推进金融去杠杆、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一、黎川县防控金融风险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相关要求,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工作力度,黎川县已出台《黎川县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工作方案》、《黎川县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充分优化整合全县金融监管资源,坚持协同防范、统筹协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分工配合,实现对全县金融风险信息及时监测、传导、整合与研判,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机制,切实维护全县金融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会商制度 黎川县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黎川县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由人行黎川县支行、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法院、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成立了县重点企业金融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对辖区纳入早期识别范围的重点企业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定性,并提出风险预警、救助帮扶或处置建议。联席会议重点解决金融风险防控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参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分析研判企业金融风险结论,研究对问题企业的风险处置方案,依法提出风险处置措施或建议。

(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县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据部门职责,按照分工分别做好各自主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及时掌握各类金融风险程度和动态变化趋势,重点做好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务违约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影子银行和民间融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摸底排查工作。

(三)金融风险综合研判 县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行业发展趋势、金融运行及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变化等领域的跟踪分析,结合各自主管领域的全市金融风险监测情况,综合研判其对全县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大小,依据风险影响重要程度确定纳入后续监测评估的重点对象。

(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 县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现行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管控制度短板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推动建立健全各类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于苗头性或一般性的金融风险,根据风险性质提请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处置。对于重大金融风险,及时请示报告。

二、金融风险防控的重难点分析 新常态时期的金融风险较以往更加复杂,既存在正常时期的金融风险,也更容易存在泡沫化、过度扩张的宏观风险,以及应对泡沫破灭、产能过剩带来的宏观冲击风险。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防控重点在于,防止在经济去产能、去杠杆中可能产生的过快、恐慌性的多倍紧缩效应。

难点在于,防控风险的同时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并重塑市场机制。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的合理承担风险,建立以市场主体为主的防控风险体系,及时释放局部风险,避免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处置上及时追责,合理分担损失。一要推动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及时退出,防止“僵尸企业”僵而不死,过度占用社会和政府资源;
二要加强政府与市场的沟通,及时公布整体方案,引导市场预期;
三要提高政府等主体的风险处置能力,切断风险传染链条。

三、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对策建议 (一)推进金融体系建设,构建金融稳定框架 针对金融体系的三种不同状态,应构建不同的金融稳定应对框架。一是金融体系处于稳定区域并将在近期仍继续保持这种状态时,主要采取预防性措施,依靠市场约束机制以及官方监管等常规方式来维护金融稳定。二是金融体系处于稳定区间,但开始向不稳定边界移动,可能是金融体系内部的失衡状况出现恶化,也可能是金融体系外的环境出现变化。这时,维护金融稳定需要采取救助性措施,如道义劝说和强化监管等。三是金融体系处于金融稳定区域外,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此时,政策措施应相机抉择(可能包括危机处置)并着眼于恢复稳定。

(二)完善金融体系监管,实现金融稳定转型 1.合理划分财政与金融职能。一是加快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建立地方政府新型投融资机制。继续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将地方融资平台转化为一般性的企业。清晰划分投资项目的公益性,明确财政支持和市场融资的界限。建立滚动计划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强化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建立投资问责制度。二是推动政策性银行的单独立法,明确政策性银行的目标、职能等。通过持续投资、风险补偿、再担保等方式,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创新“政银”、“政银保”、“税银保”等合作。减少直接给商业性金融机构下达政策任务。

2.重构中国金融监管框架。中国仍以机构监管为主,有必要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转向机构和功能监管兼顾的监管理念,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多层次的分类牌照管理。监管框架上,需尽快改造现有的监管组织体系,调整央行与监管部门,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

3.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一是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适度扩大人行征信体系的使用者范围(如保险机构等),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P2P平台借贷等民间借贷信息纳入人行征信体系,建立分层次、多纬度的征信数据,提高对征信数据的再加工水平,便利征信数据能被更安全、更广泛地运用。二是尽快建立国家工商、税务、电力、海关、环保、质检等部门的信息动态公开制度。保证符合要求的机构能通过适当渠道获得与其权限一致的信息,便利商业机构开发低成本风险评估模型,从而开展多样化的较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三是可尝试建立中小企业财务报表中心,由企业提供唯一的财务报表,供税务、工商、银行以及征信部门共同使用。四是完善资产登记(公示)制度。明确登记公示为融资租赁交易、应收账款等非标金融资产的物权保障方法,建立全国范围统一的租赁物、信贷资产、非标金融资产等的登记和公示系统。

(三)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形成防控应对机制 1.从资产泡沫识别,转向节点调控和机制完善。资产价格是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不具有事前可验证性,是否泡沫,较难取得共识。当大家取得共识时,往往也到了资产泡沫的疯狂膨胀期,此时,可供使用的调控工具有限,且易成为引发资产泡沫破灭的“替罪羊”,最终会贻误最佳调控时机,落入收拾残局的被动局面。实际上,资产泡沫的最终疯狂,也是逐步发展演变而来,是有迹可寻且存在调控空间的。资产泡沫的负面影响程度,也高度取决于其所处的制度、体系和政策应对环境。因此,资产泡沫的政策应对,宜从资产泡沫识别和收拾残局,转为对经济运行逻辑的感知和调控,对资产泡沫阶段转换中的关键要素调控,以及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减弱资产泡沫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

2.在资产泡沫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在资产泡沫演变的不同阶段,从不同环节用不同类型的政策介入,其效果完全不同。在“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阶段向“劣币驱逐良币”的自我锁定期转换过程中,及时去除鼓励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将资产泡沫的负面影响扼杀在摇篮。在“劣币驱逐良币”的自我锁定期向自我循环的“庞氏骗局”期转换时,及时暴露问题,去除政府隐性担保等不合理信用支持,可避免其“挤出”效应。在逆转阶段,能不受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禁锢,及时介入债务链条,分离好资产和坏资产,及时进行流动性救助和债务重组,则可减少损失。在自我萎缩的雪崩阶段,及时分离实体和金融反馈链条,让实体经济充分调整,金融体系不受历史制约正常发挥作用,可避免金融紧缩带来的“二次冲击”和“错杀”。在所有过程,借助市场压力进行制度、市场体系层面的建设性应对,可将市场力量重新引向正确方向,即使是在避免负面影响上,仍优于简单的逆周期性政策应对。

3.适当限制资产市场中的放大机制。放大机制,作为一种调控工具,其影响取决于调控主体及调控方式。投资者往往会为追求资产泡沫而失去理性,最终损失惨重。为此,有必要适当控制资产市场中的放大机制。一是控制总杠杆比率,尤其要严格管理保证金制度。二是确保投资者的适当性,禁止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过度卷入高风险资产市场。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加强投资者教育。三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证投资产品的可理解性。

4.减少不必要的政府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一是政府对经济增长应保持合理预期,避免设定过高的经济增长目标。二是建立必要的社会稳定机制,避免“太大不能倒”。三是货币政策需适当关注资产市场。根据资产市场状况,分析需求扩张的性质,并据以采取合适的货币政策。

Tags: 防控   调研报告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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