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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租赁合同-高塔

2020-10-29 20:22:02

合同编号:TY606-XJY2-21 塔吊 租赁合同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 租 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出 租 人:
济南盘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工程名称:
西蒋峪C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C-21#楼 工程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以南,龙鼎大道及孟家水库以西西蒋峪 甲方因建设施工需要,需向乙方租用 建筑机械 建筑机械和周转材料(以下简称租赁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备案编号、数量、租赁价格 机械名称:塔吊 设备型号:QTZ80(TC5610-6) 备案编号:鲁A-T04006 出厂编号:0201Y841 台数:壹台 租赁价格:600元/天 以上租赁物的类别、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根据甲方的暂定使用数量确定,其具体的类别、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以双方签字的发货单为结算依据,机械设备以实际发生天数为结算依据。甲方需向乙方支付30000元机械进出厂费(进场安装费15000,出场拆除费15000,附着2500元/套),包含但不限于进场运输、安装、顶升、维修保养、拆除、出场运输等一切费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条 租赁物的期限 租赁物的租赁期限预计约为 300 天,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从乙方将租赁物运到甲方工地的次日起至甲方使用完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送回乙方之日止。

第三条 租赁方式及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持合法证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签订合同。

2、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组织货源,合理调配,确保甲方正常施工需求,负责租赁前租赁物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租赁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严把租赁物质 3、乙方将租赁物负责运至甲方工程所在地,负责装、卸车,运输、装卸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退场时,乙方负责将乙方的租赁物运至乙方所在地,装、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基础图,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专业技术作业指导。乙方所提供的标准节、附着等塔机附属结构必须为原厂生产,配件必须为合格品且有质量证明保证书,因设备、配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所有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必须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前完好无损,提供设备维修合格证、发货明细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没有向甲方及时报送各种书面资料的,造成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将租赁物转移至合同签订使用地址之外的工地,租赁费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6、甲方使用完租赁物后应按租赁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整理完好后返还乙方,不得串换。

7、甲方应对所租的租赁物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如发生丢失,甲方赔偿同等质量的租赁物或照价赔偿,若发生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完好。

第四条 租赁物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报验 1、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甲方使用部门提供质量合格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以及甲方工程管理要求。所供应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提供设备说明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备案证、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所租赁的设备日期必须是自出厂日期至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为4年以内,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租赁费。

2、应当承担机械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并确认接收前货物损坏的风险,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设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起重机械正常运转使用时,如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6小时内派人检修和免费提供维修设备所需部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进行巡检、维修等业务,由甲方进行维修、巡检等业务的,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在租赁费中扣除。

4、负责设备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报检并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必须每月进行设备安全运行检查并对检查问题科学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应资料必须按月向甲方书面报送。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听从甲方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服从调度,遵守甲方使用部门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和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影响工程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设备巡回检查期间的人员安全由乙方负责。

8、租赁期间,乙方保证对出租的租赁物资具有所有权和出租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租赁费;
因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由乙方负责调解处理,与甲方无关;
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甲方受到处罚的,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对设备出厂质量的验收、安拆作业和维修保养等工作,乙方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积极同甲方相关人员沟通。

10、安拆作业过程中,乙方人员应准时到达现场并服从现场管理,并且对发往工地的设备保证具备安拆条件,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相关费用从租赁费中扣除。

11、因设备配件不齐全或质量等原因不能满足正常安拆作业的,若造成误工,将收取误工费350元/人.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相关费用从租赁费中扣除。

12、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辅助设备(汽车吊、运输车辆等)不能当天完成安拆作业的,将收取辅助设备费用(不足一天的按一天),参照公司材料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从租赁费中扣除。

第五条 租赁物报停 1、乙方的租赁物除春节期间报停一个月外,其它节假日一般不予报停,租赁费正常结算。但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停工须给予报停。

2、因上级主管部门强制停工,则乙方必须给以报停,其报停日期为主管部门规定日期,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

3、自设备验收使用或拆除之日起3日内,将计费或拆除证明交付甲方租赁部门。若乙方未在3日内提交计费证明的,自甲方接收之日开始计费;
若未在3日内提交拆除证明的,每迟延一天,按照租赁单价对乙方予以罚款,罚款从租赁费中扣除。计费证明或拆除证明以邮件形式交付的,交付日以邮寄当天为准,其它方式以书面交接记录为准,乙方未办理书面交接记录,以甲方记录为准。计费证明或拆除证明以甲方租赁部门或使用部门的签字为准。

第六条 安全要求 1、乙方的租赁物必须满足正常的安全使用要求,保证甲方、监理、现场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因租赁物的安全问题造成甲方、监理、现场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租赁费总额。

2、当甲方发现乙方的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时,甲方可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施工现场进行维修,承担相应费用,停止期间不计算租赁费。

第七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租赁费结算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时间和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为结算依据。

2、结算时按照租赁物的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期,结算天数以日历天数为准,结算数量以出、入库单为准,结算数量以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库单为准。双方每月核对租赁费用,核对日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每月 20 日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本次核对日期内完成工作的租赁费结算单及核算资料,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乙方于次月15日之前,开具上月租赁费用发票。在每年度12月30日之前开具完毕本年度发生的租赁费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租赁费用.在到付款节点时,甲方支付租赁费。若非甲方原因,乙方无故未按期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结算单。

3、付款方式: 塔机租赁期满四个月为一个付款节点,付至总款额度的70%,塔机拆除前付至总款额度的70% ,剩余30%半年内付清。进场费于塔机租赁期满贰个月支付,出场费于拆除后支付。

4、付款条件和建设单位资金无关。

5、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租赁费。乙方完全接受甲方以下列方式支付租赁费:a、支票;
b、汇票;
c、银行或商业承兑,贴息由乙方承担。

6、租赁费支付前乙方应提前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交由甲方财务部门。因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和收据造成付款拖延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财务支付时间如遇月末(每月25日-31日)、周末(周六、周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导致租赁费不能及时支付的,不视为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物,每拖延一天,按租赁费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质量提供租赁物,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总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 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乙方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按租赁费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约定数量提供租赁物,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总额 10%的违约金。

4、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提前收回租赁物,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租赁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或者任何借口及理由停止租赁物的使用,不得以租赁天数过短额外强行索取实际租赁天数之外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终止 1、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西蒋峪工地办公室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签订 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后,如甲方未使用完毕,仍按本合同执行,或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 如甲、乙双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撤走现场的租赁物,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租赁费。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租赁物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壹 份。本合同补充条款和附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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