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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调查报告_收入分配不公

2019-12-20 07:36:19
【摘要】本文在分析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差距以及分配不公问题的迫切性、总体估价近年来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之后,着重从税法调节、公务员工资、垄断性行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应注意研究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收入分配协调平衡机制。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制改革社会保障  收入分配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最关注的社

会问题之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收入分配领域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却存在明显分歧。由于依据不同的判断会形成不同的政策思路并会产生不同的政策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思考。

  一、关于解决收入差距及分配矛盾的迫切性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并且一直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是公认的事实。但目前问题究竟严重到何种程度,社会上也有明显不同的判断。一种判断认为有问题,但并非很严重,收入差距状况及有关矛盾还处于社会可承受能力之内,鉴于部分行业仍存在的平均主义,收入差距再拉大一些也没有关系;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虽然说还没有引起激烈的社会冲突,但至少已经到了可承受力的边缘。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状况是,大范围的收入差距拉大与部分行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并存。但从宏观角度分析,收入差距及分配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前的主要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更加迫切。

  从我国客观的收入差距状况看,目前得到社会各界基本认同的基尼系数(城乡合计)测算结果大概在左右。考虑到农民收入与城市收入的不可比性以及对高收入和非法收入的严重统计偏差,实际差距会更大。左右甚至事实更高的基尼系数,表明中国的收入差距状况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国际上公认的经验性结果,基尼系数超过就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动荡。由于中国仍是一个低收入国家,收入差距过大,必然意味着一部分甚至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贫困,而在近几年,这种扩大则伴随富有者越来越富有、贫困者越来越贫困的“两极分化”特征。因此,应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戒。

  不仅实际差距状况已经到了值得高度关注的程度,分配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不公”问题。首先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分配秩序比较混乱。寻租、设租等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竞争、权钱交易等各种形式的腐败和非法收入问题大量存在,且有泛化趋势;其次是在再次分配领域,调节平衡功能弱化,甚至出现了“逆调节”的特征。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严重损害了普通公众的基本利益。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可以说更为突出,使得人们更无法认同现有的分配结果。

  综合各种调查研究成果,目前公众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程度相当高,其中作为基本政治力量所依靠的工人、农民的不满程度更高,且一些不满情绪已经开始转为对政府以及改革的不认同。更值得注意的是,各种基于严重不满情绪的社会矛盾、冲突已经开始显现。目前各种群体性事件、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问题都很突出,收入差距及有关分配矛盾无疑是最重要诱因之一。此外,过大的收入差距也对经济增长形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比如降低居民预期,影响消费增长等等,有关问题在近些年也已经充分显露。

  总之,目前的收入差距状况以及分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长此以往,势必会严重影响经济与社会稳定,甚至会断送改革前程,对此应有清醒认识。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基本政策目标应是: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体制改革等各种有效手段,在不断提高按“效率”初次分配的合理性、科学性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证再分配调节后的收入差距不再继续扩大,并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收入分配调节平衡机制。

  二、对近年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估价

  鉴于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客观地对改革以来在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实践进行估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无疑十分重要。从所掌握的情况看,目前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也存在明显分歧。比较积极和乐观的评价认为,虽然目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和分配格局调整是成功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收入分配体制已经基本确立。批评性的意见则相反,认为分配体制改革虽有不少进展,但问题更多,当前的分配体制及分配格局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制约因素,很多矛盾还日趋严重。

  毫无疑问,否定改革以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成就以及有关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贡献是不客观的。但在目前事实上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反应日趋强烈的情况下,过分突出改革成就也是不客观的。笔者认为,这些年的改革有突出成绩,也有突出问题。最突出的成就集中体现为比 较彻底地打破了以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计划分配体制,调动了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而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新的、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分配体制和分配格局还远没有形成,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矛盾。换句话说,比较成功地完成了对旧体制的“破除”过程,但却没有有效建立新体制。

  应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收入分配体

制改革的大思路抑或所确立的改革目标一直是比较清晰的: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初次分配领域,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收入、建立平等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鼓励人们合法致富并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各种要素参与分配,以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增长;在再分配领域,则强调政府的再分配职能,对高收入进行调节并通过转移支付保护低收入,以促进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可以说,这些改革的基本思路早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尽管改革的大思路一直很清晰,但具体的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其中既有具体政策设计的问题,也有改革政策落实与贯彻的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体现为政府职能和行为的改革与调整进展缓慢。

  一是行政力量该退出的没有退出,该市场化的没有充分市场化。迄今为止,各种权力因素仍然对资源配置及市场分配过程以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不应有的干预,在不少领域甚至还在不断强化。人为分割市场、维护或制造垄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寻租、设租等问题可以说比比皆是。权力因素迟迟不能让位于市场机制,有旧体制的行为惯性,更多的则是一些地方、部门甚至个人的主动行为,因为干预市场的结果能够给小群体以及个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对此,应通过全面的体制改革加以遏制。但从客观的情况看,有关改革进展一直非常缓慢。部门、地方利益膨胀甚至固化问题日趋突出,甚至成为改革的异己力量,致使很多改革无法有效推进。在不少领域,权力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分配要素”。在此背景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规则显然难以有效确立。

  二是该强化的政府职能没有强化。初次分配应当依靠市场,但政府必须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但从实际的情况看,这一职能不仅没有强化,还出现了严重弱化。不仅各种权力因素还在干预市场,并直接对市场秩序形成了破坏,很多更基本的政府职能也都未能有效体现。目前诸如走私贩私、巧取豪夺、制假造假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已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总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体制未能有效确立的核心在于政府职能与行为的改革进展缓慢。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否则,积重难返,很有可能陷入比较可怕的“制度锁定”在制度变迁理论中,我们通常把某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超稳定低效制度组织称为制度锁定-状态:人们普遍对现实状况不满,却又普遍遵从各种不合理的行为规则,以致于没有人也不可能有效实施制度创新,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

  三、关于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分析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在发达国家,征收高额个人累进所得税被称为“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的“良税”。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税制的缺陷,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大打折扣。首先,计征模式落后,所得税漏失严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从便于征管的角度看,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这两方面因素合在一起,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譬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年我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其次,“个税”起征点设计未能体现其基本功能。基于财税一般原理,税收起征点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种税收的功能指向,就“个税”而言,起征点按低标准设计,可使该税种成为“大众税”,按高标准设计,则成为“富人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个税”功能指向理当定位于中等偏上收入阶层,需要一个最佳的平衡的点,保证富人更努力的工作,穷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月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两项:一是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元提高到元;二是高收入者要实行纳税申报。月日,全国人大三个专门的委员会发出公告,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首次举行听证会。对此,社会各界在表示赞赏的同时,也纷纷表露出对一些问题的看法。

  首先,《草案》确定元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值得商榷。在我国,有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有欠发达的中部省份,也有条件艰苦、经济落后的西部贫困地区,法律中明确规定元的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否科学地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收入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的差异性。退一步讲,即使目前的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年、年后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还是不是适合?作为一部法律,如果缺乏一定时期内的可行性,将很难起到它应有的调整规范的作用。

  其次,《草案》确定自行申报的“高收入”缺乏界定标准。目前,我国现金交易普遍,隐性收入极多,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准确资料,特别是那些明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其监控的难度将会更大。

  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高收入”标准的界定上,应建立起与一定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相协调的、动态的和科学的标准界定体系。比如,可按照不同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与全国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比例,制定出不同的系数,形成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根据公式计算出的一个地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高收入”标准,报全国人大备案后执行。

  四、关于国有部门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

  年代中期以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是计划分配体制造成的平均主义,对此,社会各界都没有异议。年代中期到年代初,则既有计划分配体制遗留的平均主义问题,也有随经济体制和分配体制变革而出现的差距过大问题,对此,社会各界也没有异议。那么,目前国有部门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如前所述,笔者的看法是: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与部分行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并存。之所以这样讲,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由于所赋予的权力、职责的不同,一些部门可能存在大量的非正常性收入,这部分收入会变相地通过福利、奖金等方式惠及本部门人员;而另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除了国家财政拨付的工资外,基本上没有获得隐性收入的渠道,这些部门的人员的变相收入较少或者没有,客观上形成了收入上的差距。同时,也不排除在同一单位内部,一些人通过权力寻租以及管理层不合理配股所获得的额外收入。

  第二,与收入差距拉大同样突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事求是地讲,虽然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但在改革的层次、力度包括方式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总体推进的效果还不理想。因此,单位内部正常的工资收入仍然存在着突出的平均主义。这种现象的存在,仍在扼杀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解决国有部门存在的主要矛盾,就应该运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等多种措施,充分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实行人才、劳动力充分流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双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首先从公务员工资入手。公务员工资涉及的利益方不多,全由财政出资;人员比较整齐,差别比较单一,主要是职务和级别差距;机制比较单纯,不直接由市场调节。可考虑尽快着手理顺公务员工资关系,逐步地、稳妥地实现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原则上,比较一致的思路是:扩大职级差别,缩小地区和行业差别;扩大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部分,缩小乃至取消非正式的补贴;增加透明度,加大审计和舆论监督力度。要大力加强中央权威,尽快结束自行其是,谁有钱谁发的局面。

  关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是应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建立出资人为主决定收入分配的制度,从产权制度设计上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二是以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建立科学的企业效率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完善面向市场的选聘机制,为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四是转变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五、关于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调节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所讲的垄断性行业,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下,是指有一定自然垄断特性,同时也有很强的行政性垄断性质,通常以国有独资或控股,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全国性、行政性的大公司或主管部门为主的行业。大致可分为技术性垄断行业与政策性垄断行业两种。前者包括水、电、煤气、铁路等行业,其垄断是由生产技术决定的;而政策性垄断则是由政策硬性规定所致,这方面行业有金融、保险、电信、民航、有线电视等行业。

  垄断行业依靠国家特殊政策可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工资高、职业稳定,自然成为许多人向往的行业。“能力强不如入对行”,这是民间流传的一个说法,“换个单位上班,工资能翻几番”的现象大量存在。像烟草、电信、民航、电力、新闻媒介等垄断性强的行业和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各种福利待遇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显示:××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年工资为元。其中,非垄断行业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工资为元,电力、煤气、水等垄断行业是元,而金融业,职工年工资高达元。如果考虑到工资外收入,上述差距还会更大。××年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广州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不到元,但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到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倍。深圳一家证券公司的司机年薪达万元,是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倍。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纺织、煤炭、粮食、森工、军工等行业有一大批企业陷于困境,员工收入普遍下降,少数人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考虑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不少城市家庭成员就业往往集中于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因此,公有制经济的这种分化在一定范围造成了居民家庭之间贫富差距呈加速扩张态势。

  关于调节和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制定消除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企业建立资格审查及事后监督机制。对政策性垄断行业,要加快企业改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使之充分市场化,取消其垄断行业的地位。而对生产性垄断行业,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第一目标,其次才是获取利润。

  二是要调控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给垄断性行业职工以中等稍偏上的工资,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利润率,最后才计算产品价位,即生产成本加职工工资,再加上平均利润。举行价格听证会无疑是公共产品定价的有效做法,但前提是听证单位的财务必须透明。

  三是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主要是加强对所得额的审计,准确掌握垄断行业及其职工的真实收入。

  六、关于通过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分析

  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阶层分化是必然发生的现象,但政府卓有成效的宏观调控能把这种分化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即是政府实施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财政手段的作用,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搞所谓“福利国家”,收到明显效果。尽管其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两极分化,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贫困阶层的生活处境,缓和了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

  从世纪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迄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整体而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在建立过程中,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历史累积下来的“旧账”和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账”相交织,社会保障供需失衡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撇开农村多万贫困人口未列入保障对象不说,以现行“三条保障线”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为例,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用于“低保”的资金合计约亿元,当年领取“低保”金的人数为万人,人均只有元/月,这样一点钱对于解决城镇贫困人口生活可谓“杯水车薪”。就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来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仅养老保险基金一块,—年,全国每年支付缺口以亿元的速度递增,××年已达亿元。现实说明,在社会阶层分化持续的背景下,现有保障体系很难把应保人口全面有效地“保”起来,缓解贫富差距因此缺失了一个基础平台。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发达的社会保障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的台阶,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至今仍处于中低收入国家行列,政府手中支配的财力还较有限,这从根本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与完善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们的社会保障应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在现行体制下得不到社会保障的社会群体。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近年来的研究,建议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改革应该以“基础、整合”为目标。所谓“基础”,就是尽可能降低门槛,尽可能扩大覆盖面,可以允许有获益多少的差别,但要防止财富过分向少数人集中,不允许只有少数人获益而多数人不获益甚至受损那样的悬殊差别。所谓“整合”,就是应该把社会保障看成一个整体,注意各种不同的制度、不同的层次之间的功能互补和整体联系。

  虽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必然要解决获利多少、损益失当这个层面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全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社会公正公平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这不仅仅是一般的制度和政策,而是更为根本的社会建设。

  依靠这种机制,既可以保护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能够给后富群体获得发展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既可以使获益多者有机会和渠道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从而心里感到踏实,又可以使受损者和获利少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心里感到充实。这样的机制非常之多,例如,企业里的工资谈判机制,契约方之间的协商机制,利益方之间的矛盾协调和化解机制,平衡利益关系的补偿机制、公共权力行使中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等。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要依靠一套社会机制,利用这套机制去调节收入分配,既不是简单的利益增减,更不是一些人所担心的“杀富济贫”,而是要建设一个合理的、文明的、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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