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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0-10-14 18:41:33

 XX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X政办发〔20XX〕X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明确职责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区经管局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农村财务各项制度,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

 帮助指导村级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科学编制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合理确定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对防汛抗旱、救灾防火、征地拆迁、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突击性工作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规定的村干部职数,合理确定村干部固定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制度和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村干部误餐费、电话费、镇村内交通费范围和标准。

 监督村级严格执行XX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二十六个“不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乡镇办财政所具体承担乡镇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管理农村集体财务,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结账日结算。

  第二章  完善制度 第五条  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办财政所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农村集体财务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事项。代理经费从区财政农村公益性“以钱养事”村级财务代理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办财政所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乡镇办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  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并抄送乡镇办财政所和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七条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乡镇办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理。

 第八条  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办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

 第九条 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1000元以下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禁止白条入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乡镇办财政所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十条  收支两条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村级收入必须自实现之日起5日内全额存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借、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严禁出现账外账、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等资金体外循环情况。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集体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签字、乡镇办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一般村3000元以上,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批。

 第十二条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村级备用金限额为3000至10000元。备用金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确定。备用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定期报账制度。每月20日至30日为全区统一报账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实行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1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每年1、4、7、10月15日前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务公开栏,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乡镇办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经管局、区民政局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章   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债权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区经管部门定期组织清产核查。

 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村级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方式、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经管局备案。村级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单项投资标的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入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标的价在2000元以上的,自行采购修缮、安装项目单项标的价在3000元以上的,都必须进入乡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工程投资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逃避招投标,凡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管理。乡镇办财政所或中介机构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办“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财政、经管部门负责代理会计培训和管理,乡镇办财政所、中介机构负责村报账员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条件或指定单位保管,规范移交手续。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经管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核定代理服务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乡镇办财政所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区财政局、区经管局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交叉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经管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乡镇办财政所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区经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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