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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
2020-09-29 20:46:26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xx]9号文件、湘办发[xx]16文件精神,结合xx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第二大类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示范街、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十星”文明标兵户等。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农村各乡镇(场)村,各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驻长部队),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基层党组织或群团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一个地区或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性的最高集体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标准和规划的制定以及协调、指导、督查、评比、实施奖励等事项。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积极创建“四好”领导班子。职工对班子的满意率不低于80%。文明创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觉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
2、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率高,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3、文明创建工作扎实。有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健全的创建机构,有完善的制度,有稳固的阵地,有必要的创建经费。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共产党员示范岗、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4、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注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5、科教文体活动活跃。各类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每年开展2次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干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积极创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单位。
6、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无计划外生育。积极参加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状况良好,获得市以上安全文明荣誉称号。
7、重视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外环境清洁整齐。积极创建文明卫生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工业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八条 文明标兵单位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必须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成绩位于全市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2、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国、全省或全市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九条 文明村镇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支部各项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信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创建机构和专项经费。
2、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领先水平。
3、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村规民约,广泛开展“十星”级农户、城乡共建、联片共建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关协等组织作用发挥大、效果好,倡导火葬。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加强。
4、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落实《义务教育法》。重视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市先进。积极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5、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加强法制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网络健全、社会稳定,村连续2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2年以上无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积极创建“平安村镇”。
6、村镇建设规范有序,环境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则。全面整治“脏、乱、差”,效果显著。村(镇)容、村(镇)貌整洁,农家柴垛、粪堆、厕所、猪圈“四进院”,改水、改厕、改灶、改路工作成效明显。
7、创建活动好。创建工作有组织、有机构、有规划、有目标、有步骤、有活动、有效果。评为市级文明村的,村内“星级”文明户参评率达90%。评为市级文明乡(镇)的必须县以上文明村达50%,市文明村达20%。
第十条 文明行业(系统)条件 1、行业(系统)工作取得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公认的突出成绩,经济、业务工作主要指标或发展速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2、行业(系统)主管机关必须是市文明单位,行业(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有1个以上是市文明标兵单位,70%以上是市文明单位,获2个以上同行业中省级以上先进称号。
3、整个行业(系统)行为规划,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组织、有规划、有活动、有效果。重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
努力探索具有行业特点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个行业的纠风和诚信建设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条件 1、基础工作好。社区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负责。文明创建有规划、有措施、有投入、有活动、有成效。积极开展科教、文化、卫生、法律、环保进社区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区以上五好文明家庭不低于40%,文明楼栋不低于30%。
2、社区教育好。有规范的市民学校,拥有xx册以上的图书阅览室。有阅报栏、宣传栏。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市民教育课,积极创建科普社区。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创建青少年教育示范社区。
3、社区环境好。社区内的居民楼道“亮化、净化”达到100%。落实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全面实施垃圾袋装化;
无违章建筑,无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现象。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社区绿化率达30%以上。居民对环境卫生满意率在85%以上。
4、社区秩序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健全,对流动人口管理规范,建有警务室,积极创建平安社区和无毒社区;
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事故, 无“黄、赌、毒”,无“法轮功”邪教,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社区服务好。服务网络健全,网点布局合理。建有社区服务中心、劳动服务站,重视老年公寓建设。社区建设中心常年开设职业培训班,下岗或待业人员培训率达60%以上。
6、文化活动开展好。建有宣传文化法制中心,有一支50人以上的文艺宣传队,有全民健身场所。每年组织2次以上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示范街条件 文明示范街主要指商业服务网点集中,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商业街道。
1、治安秩序良好。有健全的治保、调解组织和治安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无严重的刑事案件和突出治安问题,民事纠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96%以上,无民转刑案件,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良好。
2、环境优美。街道路面平整,无违章建筑与占道经营,排水、排污设施及果皮箱齐全,地面洁净;
95%以上的居民使用清洁燃料(气),餐馆及企业、事业单位100%使用清洁燃料;
沿街道建筑墙面整洁,门窗完整,不在阳台雨棚内外乱堆乱挂;
广告、招牌设计美观,用字规范,无不良文化现象,无乱贴乱画。商品摆放规范整齐。商业、娱乐场所控制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文明守法经营。积极参加“共铸诚信”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商业门店具有较完善的便民服务措施;
营业员讲究职业道德,服务热情规范;
无假冒伪劣商品和短斤少两现象。
4、文明氛围浓厚。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文明创建工作氛围浓厚。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查黄禁赌,在所辖区域内,无反动淫秽书刊、黄色音像制品出售、传播。
第十三条 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条件 文明窗口示范单位主要指铁路、邮电、民航、交通、公用事业、卫生、公安、金融、税务、电力、旅游、园林、建设、政务中心等行业部门中直接为群众工作和生活服务的窗口单位或服务点。
1、领导班子团结,带头作用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勤政,团结一致。有文明创建机制健全,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活动、有效果。
2、工作成绩突出,优质服务好。坚持科学管理,合法经营,优质服务,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扎实,行业风气好。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和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富有成效,职工道德素质不断提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基本形成,窗口行业职能不断完善,对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起到了较好的带动示范作用,行风评议满意率95%以上。
第十四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十星”文明标兵户的条件,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原则上按党或行政的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申报的程序是:市属单位和高开区、经开区的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
市直机关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市直机关工委申报;
垂直单位和市直部门下属单位内五区向主管部门申报;
四县市向所在县(市)申报;
中央、省、县(市)所属关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申报;
驻长部队、武警部队向市警备区政治部申报。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后,每年4月底前向市文明办推荐。
第十六条 文明创建先进的评选实行会审制。评选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各系统对所属单位进行评选时要听取所以区县(市)意见;
区县(市)对所属单位进行评选时要听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是申报上一级行业文明创建先进单位,要事先征得区县(市)或市文明委同意。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的首先必须是区县(市)、局(委)级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申报评选。一般获得本荣誉称号2年以上,才能申报上一层次文明创建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2年后方可进行申报。所有申报项目,经市文明办汇总后,经市评审委员会初审,送市文明委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文明委批准命名。其中,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市民标兵在报文明委全会审核前需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文明创建先进坚持市和区县(市)、局(委)两级命名的原则。区县(市)、局(委)命名的先进,要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凡授予文明创建先进称号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文明委颁发牌匾或荣誉证书,并登报表彰。
第十九条 对获得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标准是:文明城区(县城)5万元,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各2万元,文明标兵单位1万元。文明市民标兵1000元,“十星”文明标兵户1000元,“五好”文明家庭1000元。市文明单位和市文明标兵单位每个职工每年奖励500元。全国文明创建先进单位比照省级同类荣誉称号的奖金发给。各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得兼得,获双重荣誉称号的单位只享受应得的最高一级奖励。文明单位职工奖励费用由单位自筹,财政拨款的单位可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其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奖金支付,在表彰大会上颁发。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文明行业、市文明城区(县城)、市文明标兵单位、市文明社区、市文明村镇的党政一把手由市委、市政府记三等奖;
获得全国文明城区(县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和获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单位党政一把手按湘办发[xx]16号文件规定可分别记一等功和二等功。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文明办负责全市文明创建的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文明办、市直局(委)、办宣传部(处)协助管理本地、本部门文明创建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文明创建先进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申报、审批、表彰、创建活动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检查考核记录及较重大的事项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实行届期制。凡获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可保持三年。三年期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连续三届保持荣誉称号的,可由中央文明委授予对应的“标兵”称号。获省级荣誉称号的,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六年,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但可保留低一级荣誉称号。获市级荣誉称号的可保持荣耀称号六年,六年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但可保留低一级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实行复查制。所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必须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单位,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方式进行处罚。
(一)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
1、领导不重视,不按时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无文明创建规划,没有开展基层创建活动。
2、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经组织决定,受党内警告及行政警告以下处分的。
3、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下降的。
4、环境建设、卫生状况较差的。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的。
6、存在其他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现象。
(二)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公开通报。
1、领导班子成员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或受到刑事处理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色情服务,职业道德差,行业风气不正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7、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的。
8、环境意识差,环境污染严重或卫生面貌较差的。
9、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如名称变更,机构变动,其所获荣誉称号自动取消。如只变更名称,要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可申请保留其荣誉称号,否则视为自动取消。各单位分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并,要对其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文明建设先进区、县(市)、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长发[xx]34号)停止执行。凡此前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xx年以前,所获得的文明创建先进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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