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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临时救助基本工作情况汇报

2020-06-03 10:41:25

 **市临时救助基本工作情况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辖区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近年来,我市多举措做好临时救助暨“救急难”工作,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制度建设,出台《**市临时救助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精神,2015年,我局出台了《**市临时救助规程》(并民发[2015]97号),对临时救助制度的范围、标准制定、申请审核程序、资金渠道等进行了细化。一是拓宽救助范围,将家庭月人均支出在低保标准1倍以上4倍以下的家庭,以及遭遇突发事件陷入生活困难的个人对象全部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同时取消了临时救助户籍人口限制,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固定居住,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二是实施分类分档救助,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倍以上4倍以下的,按3000、5000、8000元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救助,家庭月人均支出超过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由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定后评定救助额度。三是启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实行先救助后补办审核审批材料方式,及时给予救助。截止2018年9月,全市救助特殊困难户69856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3536.69万元,有效发挥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及时雨”的保障作用。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1.明确责任主体。《规程》提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审批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 规范审核审批流程。一是制定全市统一的《**市临时救助一般程序申请审批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填写表格,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二是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并送达《书面告知书》。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3.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地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驻村干部、社区志愿者、公安干警、城管执法人员以及救助站、物业管理站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探索建立了主动发现机制,并开展了“救急难”试点,对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4.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实现紧急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救助手续,应急救助额度参照一般救助额度执行。同时,我市将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实行乡镇(街道)直接审批,个别县(区)将紧急救助审批额度放宽到了1000元。

  (三)拓展临时救助形式,实施分类分档救助 一次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 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临时救助; 3倍以上4倍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00—8000元临时救助; 4倍以上的,由各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评定救助额度。

 (四)探索“转介服务”,加强综合救助制度衔接 为健全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出台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社会救助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服务标准进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转办流程,健全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全市10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部分城区把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到社区和村委会,已建立849个受理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 建立备用金制度,确保应急救助

  为确保遭遇重特大事故紧急求助顺利实施,我市县(区)每年向乡镇(街道)民政专户拨付3—5万元,作为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备用金,以防突发事件紧急救助情况。

 (六)创新工作举措,推行“救急难”试点

  2014年我市迎泽区和万柏林区被民政部确立为国家级“救急难”试点,其余八个县区为省级“救急难”试点。近年来,各县(市、区)把“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活动和“救急难”活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阳光救助”促公平公正,“救急难”解燃眉之急,“一门受理”便民利民,“真情服务”温暖民心,确保让突遭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有效救助,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二、 临时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备用金制度时效性不强。为确保遭遇重特大事故紧急求助顺利实施,我市县(区)每年向乡镇(街道)民政专户拨付3—5万元,作为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备用金,但为规范发放流程,乡镇(街道)多采取银行卡(存折)发放形式,导致应急救助时效性不强。

 2.救助收入核实难。临时救助对象标准依照家庭收入界定分类,目前,基层人员在家庭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中,存在家庭隐性收入难核实、财产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临时救助对象界定不够科学。

 3.“一事一议”推进难。我市全面建立了社会救助领导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领导组由多部门组成,部门间人员多、协调少,遇到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需采取“一事一议”事项时,仍存在社会救助领导组会议召集时间长、拖延救助情况的现象。

 三、相关建议及对策 1.加大乡镇(街办)救助力度。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对本区域的困难对象更了解,解释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还能免除救助对象奔波之苦。建议进一步加大乡镇(街办)救助额度和资金量,参照乡镇(街办)的人口基数每季度下拨一定金额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并视特殊困难情况可采取现金救助的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2.完善修订临时救助制度。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临时救助方式,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3.严明主体责任。在规范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公示的同时,要明确县、乡两级主体责任,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及时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此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程序规范力度,防止评议、公示工作走过场。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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