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演讲致辞 > 会议致辞 / 正文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

2020-07-08 23:00:19

  

                  论文摘要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它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对此加以重视,使制度更完善,社会更和平。

  关键词:婚姻    夫妻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下面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确立的现实意义以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符合现实的社会状况,对于尊重公民的权利自由,更全面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现实意义表现为:

    第一、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无论是在品种上、还是价值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财产来源来看,除了劳动收入、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的财产收益,私营企业主还可获得一定的资本利润;从财产构成来看,过去绝大多数家庭的财产仅限于日常必要的生活资料,而现在不少家庭拥有小车、洋房等高档消费品,一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还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和资金。随着人们生活品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培养和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被收集的古玩字画、邮票等收藏品也成了许多家庭的夫妻财产的一项新内容。同时许多智力成果也作为无形财产,为许多公民所拥有。由于夫妻财产客体的上述具大变化,必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如果仅靠法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显然无法满足夫妻生活的现实需要。

    第二、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就可以让夫妻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以外,保持一定的经济独立性。夫妻双方在共同承担对家庭的义务以外,可对其余财产约定分别由自己管理和处分,并根据个人的愿望支配属于自已的这部分财产,这样既可以使夫妻充分行使自已的财产权利,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当夫妻间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时,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来维护各自的利益。而当纠纷不能在双方自行和平解决,必须对簿公堂时,因为有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法官便可以根据协议对案件进行分析解决,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而降低取证的难度,并且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适应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

   第三、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涉外婚姻也在逐年增多。相对而言,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约定财产制,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因此,我国婚姻法承认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彼此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而且也有利于减少与有关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冲突。

    因此,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在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有关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涉及许多法律关系,其存在是与其他部门法紧密联系,并且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有专门研究,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本人归纳专家学者的观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问题。

       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包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我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所以,我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显然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而已。

       在我国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作为一种财产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合同的本义是“共相交易”,合同法主要保护合同债权,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的。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中只是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规定应该采用公示或公证形式的财产登记,而现今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实有财产登记,对于个人财产数额未公开,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可能会出现夫妻一方或双方相互隐瞒自己的财产或收入,在约定时只提供少量或明确少量财产,这种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但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的初衷,而且违背了婚姻的实质性质。婚姻是男女双方在深厚感情的基础上,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双方应该是互相信任和互相依赖的,如果夫妻一方不诚实,又该如何来约束呢?对于此法学界也有争论,著名的婚姻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对财产约定应该采取一允许、二限制的原则,即从法律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处分其财产的协议,但应该在约定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加以必要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当事人恪守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减少诉争.这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体现的契约自由精神。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可以是在婚前所做的约定,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做的约定;可以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也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约定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种方式体现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而且是在特定身份关系下的契约自由。而且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所定的契约做了补充性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化。

     所以, 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和法学,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纠纷。吸收和扬弃才能促进立法的发展,财产制度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容易发生纠纷,夫妻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他人因为不清楚夫妻一方的资金来源以及性质如何,可能不敢同他进行交易,因此,科学的规定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对于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重要意义。

  上述的问题可以促进夫妻约定财产制更有效,对人们更有益处,可以使社会更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2).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 

                (4).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Tags: 浅析   毕业论文   存在问题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