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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族自治地方教育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 财政内涵

2019-11-30 07:39:39

[摘要]财政自治与教育财政自治同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的民族自治权利。由于我国多年来教育财政投入的不足,致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自治权难以得到根本保障。本文主要对财政自治与民族教育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并对教育财政自治与财政自治的关系作了分析,以利于对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和民族教育财政自治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是,在“自治”一词的前面加上特定词汇如“民族”、“少数民族”、“民族区域”等,就会产生与有关处理民族问题的不同理念。例如我国关于解决平等问题的理论,是以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理念为基石的,在逻辑上以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展开,“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在该理论体系中是最基本的概念。而应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要求,由18位欧洲不同专业背景和国籍的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完成的《隆德建议书》却始终以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事务为起点,一切设计都以此为检验标准。这种理念产生的前提是,他们有这样一种假设,即少数民族因为人数少而在参与国家管理时受阻。根据这种假设,专家们认为有必要推行善政,多数民族应当理智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少数民族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国内多样性的融合”。为使少数人能够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专家们也提出了实行自治的设想。而对“自治”的概念,《隆德建议书》是这样解释的:自治“是指某个社区对涉及它的事务具有一定程度的掌管权。选用‘治’这个词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拥有绝对的管辖权。此外,它可包含行政权、管理权和具体规定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为使少数群体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隆德建议书》还把“自治”划分为非地域性和地域性二种,非地域性自治形式的作用在于保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的特征和文化;而地域性自治形式主要指包括自治的具体职能在内的中央政府的某些立法和行政职能转交给区域一级。欧洲专家们煞费苦心的研究成果,虽然与我国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能完全相提并论,但《隆德建议书》对少数民族自治中操作性问题的重视态度,以及不拘泥于自治概念,在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中全面关注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的理念,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应当说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同时,由于《隆德建议书》在国际上所产生的影响以至使其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因此,我们在处理我国的民族关系时,一方面应当适用国内法、另一方面也应关注国际法的规定和变化,这也是全球化的要求。此外,在研究《隆德建议书》有关民族自治理念中,我们还注意到,他们在理念上对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的问题,都是围绕着保障人权问题展开的。如《隆德建议书》认为,提出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事务是基于“国家有责任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和法治”,因为有了人权和法治才能在容忍、和平和繁荣的条件下充分发展公民社会。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民族自治理念与他们是有一定差别的,即不是完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设计民族自治理念的。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自行管理地方各项事务的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核心内容。

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

(一)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

财政自治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代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事务的民主权利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对于“财政自治(FinancialAutonomy)”的认识,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共识。在实行财政自治的国家中,目前对“财政自治”也有二种不同的解释,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二种不同类型的作法。第一种是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而言的财政自治。这种财政自治的类型,被解释为是在一国宪法和财政法所确定的框架内,地方政府依法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制度。这种由地方政府享有的财政自治的权限和自治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宪法和财政法的规定。而且在实行宪法审判制度的国家中,财政自治权是宪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有很多国家都保持着这样一种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治体制。并且为了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几乎都采用了分税制。从分税制的类型上看,有地方分权型和中央集权型两种。

(1)地方分权型。它的特点是地方政府自主权较大,有较大的独立性,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划分比较明确,各自自求平衡,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程度很低。在财力分配上中央财政的收入不占绝对优势,有的甚至少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联邦制和分权制国家。

(2)中央集权型。它的特点是国家中央政府的权限较大,在财力分配上,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也较高。一般情况下,中央财政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可达到70—80%,甚至可高达到90%.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其财政收入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补助或拨款。而且这种拨款或补助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这种方法来保证它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集权型的国家主要是那些实行单一制的国家。

第二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而言的财政自治。这种财政自治的类型,可以解释为在一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定的框架内,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的特点,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事务的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是否属于上述第一种类型,即地方自治类型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在理论上也没有很明确的说法。以至有专家提出了在我国不可能实行普遍的地方财政自治的观点。而从我国1978年至2003年的统计资料上看,1978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5.5%,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则高达84.5%.到1995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这一比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到了55.2%,而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下降到47.8%.到2003年则下降到45.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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