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演讲致辞 > 晚会致辞 / 正文

中共xx集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0-09-22 11:18:10
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员交纳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 交纳比例

 第六条 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其它规定: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二)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分段计算。

 (三) 流入到国有企业且转移了正式党组织关系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党委,再通过市国资委党委转交市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节  交纳时间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组织上缴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党费实行逐级上缴。子公司党委或集团直属子公司党总支,按下管一级原则,对各所属的党支部党费进行收缴。子公司党委、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向集团党委缴纳党费;集团党委向市国资委党委缴纳党费。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按如下标准上缴党费:

 (一)党支部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总支或党委并附党员交纳清单;

 (二)党总支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委并附支部交纳清单。

 (三)子公司党委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集团党委;

 (四)集团党委按照市国资委党委规定比例上缴党费。

 第二节 汇缴时间

 第十四条 子公司党委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上缴当年党费;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分别上缴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

 上缴党费要在规定期限内汇入XX集团党委党费专用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交纳党费的党组织、缴费期间、金额,不得少缴或拖延。各交纳党组织凭汇款回单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具党费交款收据。

 第四章  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节  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有关党费使用的其它规定

 (一) 集团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  申请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组织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原则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纳入企业全年财务预算,在财务单列,由党委掌握使用。大型活动、专项工作要单独划拨经费。

 第三节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数额较大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党费由各级党组织指定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子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组织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制度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子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集团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基层党组织通报。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

Tags: 党费   收缴   党委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