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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要

2020-10-23 20:36:19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概要 陈 树 斌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及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治安,即指社会治安,一般是指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与之相应的思想、道德、文化等维护和建立的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通常有三方面含义:
一是指社会治安秩序、二是指社会治安问题、三是指社会治安工作。目前,“社会治安”一词,已不单指刑事与治安规范下的社会治安,而又包括安全生产、消防、药品、食品、教育、铁路等等,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范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防范犯罪,完善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发展。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综合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手段而言,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性的,既有政治手段、思想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又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努力消除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和隐患,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尽可能减少不安定因素,逐步实现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二是广泛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参与的力量而言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党政军群各方面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和任务,公民个人也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旨,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统一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而言的,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内容错综复杂,必须有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这也是由我们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负,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是系统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和环节而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是跨部门、跨行业的全社会范围的社会系统工程,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各个工作环节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统筹协调,不可偏废。

五是开放性。也可称之为动态性、时代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而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不是就治安抓治安,而是立足于“大治安”。立足于保持社会持续、动态的和谐稳定,服从、服务于不同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顺应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适时调整工作重点,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虽然是1991年才颁布的,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历程却可追溯较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形成、方针的提出和实际探索的阶段(1979——1990) 这一阶段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是:伴随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适应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客观要求,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明确提出了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治理方针;
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设立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开展了工作探索,各界逐步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法部门做好大量工作;
政法部门在充分发挥职能持续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注意结合自身业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作用;
理论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从而为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最先是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提出的。1979年,针对改革开放之初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这里虽然没有提到综合治理一词,但体现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

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提出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任务,强调“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里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综合治理”一词来概括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内容。文件强调,在整治治安中,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看成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把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推广适合各种情况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到各个方面。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了把打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工作思路,确立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严打”方针。

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总结和第二战役部署的报告》,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抓住打击、预防、改造等各种手段,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新人的目的。

此后,针对为期三年“严打”斗争并未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好转,甚至刑事发案又出现大幅度反弹的情况,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一手抓“严打”、一手抓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种措施的“两手抓”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涵。

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负责,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自此,全国许多地方纷纷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设立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的阶段(1991-200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围绕解决那些一两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社会治安突出的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狠抓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和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本上是每年围绕一两个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主题,召开专题会议,出台专门文件,层层部署抓落实。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逐步建立健全。1991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首次在山东烟台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同年2月19日和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保障。同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机构,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自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3年11月,中央综治委会同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有力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和责任机制的落实。特别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新修改的《党章》总纲,进一步明确了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组织开展重点治乱。在中央综治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针对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状况,围绕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齐抓共管,开展了一系列重点治乱活动。如,1991年至1993年,中央综治委先后部署开展了反盗窃专项斗争,重点治乱活动,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围歼车匪路霸、整顿铁路治安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限期扭转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状况,集中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特别是针对农村治安混乱状况,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会同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在江苏省吴江市联合召开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农村治安整治。11月,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这次农村治安整治工作充分体现了各部门齐抓共管、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的综合治理特征。

——大力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工作。针对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重点、难点问题,中央综治委分别会同公安部、劳动部、司法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团体,先后于1995年7月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召开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1998年10月在上海市召开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验交流会,1999年4月在北京市召开全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0年9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分别对这几项专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研究制定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较弱的状况,中央综治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1996年6月在北京承德市召开全国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会议,1997年9月在山东威海市召开全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1999年7月在山东东营市召开全国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工作现场会,对以基层安全创建为载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推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有效落实,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全面部署,并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

——部署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针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条件下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新情况,为推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综治委于2000年8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发展的新阶段(2001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适应新世纪我国开始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新形势,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深化平安建设三大方面,进一步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全面部署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1年9月,在总结过去十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对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02年4月,中央综治委在上海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2003年9月,中央综治委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经验,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从具体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打击、防范、控制相结合,全时空、多手段、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保持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2003年11月,中央综治委与浙江省委联合召开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
2004年6月,中央综治委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枫桥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的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源头预防,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探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狠抓考核评比工作,促进各项措施落实。2003年9月,中央综治委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对完善综治工作考评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治工作评估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考评内容和考核标准作出了规定。其后,中央综治办及中央综治委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参与考评工作的成员单位,每年都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下发考评实施细则,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各地也层层开展综治工作考评。通过考评,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力地推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机构、编制、经费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总之,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内容、形式、层次和要求等方面都有了新发展,由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治理扩展到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由基层安全创建升级到大范围的平安建设,带动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三十多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调查研究等重要原则,而且还要坚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色的“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的属地管理”原则。

这两项原则是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正式提出的。同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进一步细化属地管理原则的具体内容。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见》要求:党政军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200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再次重申: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单位),落实到责任人。

(1)属地管理原则的基本内容 ——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必须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一般来说,“块块”所属的各单位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比较容易做到,而“条条”所属的各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一定的工作难度,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区划的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而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由街道、乡镇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
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大型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也可以由市、地、县或市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部门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县以下(不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有评选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县以上(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定权,其办公室有建议权。

对辖区内综合治理涉及各部门的,各级综治组织要作为管理主体,主动承担起牵头责任,组织协调各部门在积极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整合力量,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条”、“块”积极性 “抓系统、系统抓”就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调动系统和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运用综合的手段,治理社会治安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和政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级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消除“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无人负责的现象。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铁路、金融、邮电、电力等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布置的任务,也必须认真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要注意把社会面的治安问题同单位内部的治安问题联系起来,把社会面的治安治理措施和单位内部的治安治理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整体责任,二是系统责任,三是单位责任 ——管理主体要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首先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既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本身业务,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地(市)、县、乡镇、街道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是“保一方平安”。要确保责任履行到位,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机构和群防群治网络,做好治安防范;
二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三要做好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等人员的社会监督改造工作;
四要做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抓好治安保卫工作,防盗、防骗、防止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及时缓解、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必要的防范设施,减少本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率和案件、事故的发生率。例如,企事业单位要把内部治安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稳定的苗头,缓解矛盾,尽力防止越级上访、请愿、闹事等事件发生。在转换机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尽力避免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对有现实作案危险的职工要及时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努力防止违法犯罪。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财物的生产、流通、保管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各级值班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旅店、废旧物品收购、刻字、依托等行业以及车站、码头、影剧院、歌舞厅、饭馆、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除了要管好本单位钱物、设施和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外,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顾)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好营业场所治安秩序的治安责任。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宣传、教育、文化、影视、出版等部门除做好内部治安工作外,还要结合自身职能,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到维护治安的积极作用,政法各部门要在综合治理中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根据不同时期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开展“严打”和各种专项斗争,加强各项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和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管理主体要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这就是说,各部门针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案件和治安问题负有责任,一旦发生,要受到追究和处罚。这就要求各部门不仅要做好自身的本职业务工作,还必须维护好本系统的治安秩序。这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各部门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各部门在部署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同时,要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制定完成这项任务的各项措施,并要有督促、有检查、有总结。

——管理主体要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这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单位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努力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尽力做到本单位的人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严格财物管理、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完善值班、巡逻等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管理主体违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致使发生了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要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责任。主要有: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荣誉称号或晋级晋职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及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惩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两项原则解决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和管理主体责任问题,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特别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各部门都要积极落实,不断坚持和完善。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

实践表明,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在坚持两个原则的基础上,强化综合治理“条”与“块”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而“条”线所属单位应当服从地方的领导。但绝不能忽视“条”线系统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地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一方面要发挥“条”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其下发完成好辖区内承担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要求“条”线系统抓好所属系统单位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条”、“块”结合,不留工作死角,才能全面推进全面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最终达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

二、平安建设的相关内容 1、平安建设的基本内涵: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

2、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一是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防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情况发生。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努力化解不和谐因素,防止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秩序,使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得到有效整治,防止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重大治安问题发生。四是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防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努力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五是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防止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发生。

3、平安建设的发展历程。自2003年9月中央综治委“南昌会议”总结交流了“平安江苏”建设的经验后,全国不少地方先后开展了平安建设活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并于2005年10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意见,对广泛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4月、2007年4月、2008年4月,2013年6月、2014年11月中央综治委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陕西省西安市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江苏苏州市、湖北武汉市等地召开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深入平安中国建设会议,总结交流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部署深化平安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深化平安建设工作在全国蓬蓬勃勃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对平安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增多,从而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4、实施平安建设应采取哪些主要措施。一是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二是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三是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四是加强社会管理。五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六是加强公民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

5、“平安建设”与以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什么区别,如何正确理解两者的关系。平安建设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多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利用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形式多样的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综治工作网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断拓展。为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综治工作着眼于从更深的层次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教育、管理、建设等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薄弱环节,着眼于从更广的范围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强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致力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上的难点问题,从源头上、苗头上来化解矛盾。随着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都纳入了综合治理工作范围。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发展,需要有一个新的载体来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平安建设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中央十分明确地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说,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新时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为什么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 1、历史的总结。综治工作自身发展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现实重大意义。一是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弥补了现行法律不完善方面的问题;
三是凝聚了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共识,整合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驾护航;
四是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确保了人民安居乐业。

2、现实的反思。两新组织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到位问题;
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尚处在探索之中。

3、未来的方向。未来我们将步入老龄社会、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户籍制的取消,人口迁徒、流动。互联网发展为物联网,信息社会转向智能社会。就综治工作而言,我们的思路应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从堵截管控向疏浚式治理转变,从运动式管理向法治式治理转换,从刚性硬维稳向刚柔并济式治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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