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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2020-05-21 17:40:56

 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在教育部宏观指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工作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学籍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及具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学籍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各县(市、区及具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学籍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按教育部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发放的学生卡。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学籍管理。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为其安排入学。

  第七条 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凭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2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九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中小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中小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表;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六)毕业生花名册;

 (七)结业证书存根;

 (八)肄业证书存根;

 (九)学历证明存根;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报到后,升入的初中凭入学通知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入学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其学籍转为初中学籍。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报到后,升入的普通高中凭录取通知书和招生部门下发的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其学籍转为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 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普通高中新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四章

  转

 学

 第二十条

 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

  第二十一条 转学申请材料包括:

  1.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转学申请;

 2.《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

 3.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

 4.《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明、学生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经核查后,学校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全面取消纸质转学手续,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中下载有关转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实行主管领导内部审签制度,并做好存档。具体流程如下:

  1.转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

  2.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有关佐证材料,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8.转出学校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寄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9.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跨省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

  因电子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在《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转入示范性高中或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类高中的学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吉林省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学籍主管部门及时核办。学校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及本县(市、区)内原则上不准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在1个月内将学生学籍档案寄至转入学校。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校应保存备查。

  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及时核办。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或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

  第六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学生学籍升级工作,由教育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完成。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由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核办,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可以跳级。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经学校考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起始年级的学生,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确因学习困难,可准予留级。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填写《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经学校考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七章

  退学、辍学、开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因身体严重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普通高中学业,可准予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吉林省普通高中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退学和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的学籍,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不按时上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更新学籍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初中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均发给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均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一条 修业期满,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明书。经学业水平考试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成绩合格当年的普通高中学业证书,并持普通高中学业证书和结业证明书换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1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证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结业证书、普通高中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的式样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置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项学籍异动工作,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核办。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工作细则,按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学校基本信息表  

 2.校区基本信息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5.毕业生花名册

 6.学生基本信息表

 7.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

 8.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9.吉林省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

 10.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11.吉林省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

 12.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

 13.小学毕业证书(式样)

 14.初中毕业证书(式样)

 15.义务教育证书(式样)

 16.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式样)

 17.吉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明书(式样)

 18.吉林省普通高中肄业证明书(式样)

 19.吉林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式样)

 附件1

 学校基本信息表

 学校

 基础

 信息

 1.学校标识码

 □□□□□□□□□□

 2.学校名称

 3.学校英文名称

 4.学校地址

 省(区、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场)

  乡(镇)

 村(街)

 号

 5.学校地址代码

 □□□□□□□□□□□□

 6.学校驻地城乡类型

  □主城区

 □城乡结合区

 □镇中心区 □镇乡结合区

  □特殊区域

 □乡中心区 □村庄

  7.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

 8.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

 □□□□□□□□□□□□

 9.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10.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码

 □□□□□□□□□□□□

 11.学校办学类型

 19.网站主页地址

 12.学校举办者类型

 20.单位电子邮箱

 13.是否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

 21.附设班类型

 14.校长姓名

 22.小学学制

 15.校长手机号码

 23.初中学制

 16.联系电话

 24.高中学制

 17.传真电话

 25.填表人邮箱

 18.邮政编码

 学校

 辅助

 信息

 2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3.学校海拔高度

 27.建校年份

 34.学校经度

 28.法人登记证号

 35.学校纬度

 29.校庆日

 36.招生半径

 30.学校土地产权

 37.主教学语言

 31.土地证号

 38.辅教学语言

 32.寄宿制形式

 39.历史沿革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学校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10位识别代码。

  2.学校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全称。

  3.学校英文名称:学校英文的名称,若没有填写无。

  4.学校地址:名称填写学校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

  5.学校地址代码:代码填写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代码。

  6.学校驻地城乡类型:引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7.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名称为属地管理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具体名称。

  8.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为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所在地的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

  9.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名称为业务主管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具体名称。

  10.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码:为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所在地的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

  11.学校办学类型:

  2 初等教育

 21 小学

 211 小学、218 小学教学点 219 附设小学班

  22 成人小学

 221 职工小学、222 农民小学、228 小学班 229 扫盲班

  3 中等教育

  31 普通初中

 311 初级中学 312 九年一贯制学校 319 附设普通初中班

  32 职业初中

 321 职业初中 329 附设职业初中班

  33 成人初中

 331 成人职工初中 332 成人农民初中

  34 普通高中

 341 完全中学、342 高级中学、345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349 附设普通高中班

  35 成人高中

  351 成人职工高中 352 成人农民高中

  37 工读学校

  371 工读学校

  5 特殊教育

 51 特殊教育学校

 511 盲人学校 512 聋人学校

 513 培智学校 514 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519 附设特教班

 12.学校举办者类型:

  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分类编码为:360-中央级(教育部) 811-省级教育部门 821-地级教育部门 831-县级教育部门)

 其他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机构)。如: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举办的学校等,分类编码为:中央级-选择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812-省级其他部门 822-地级其他部门 832-县级其他部门

 地方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机构),如钢铁、石油等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等,分类编码为891。

  民办: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有和集体资产、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分类编码为999。

  13.是否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1-是;0-否。

  14.校长姓名:是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15.校长手机号码:学校负责人员手机号码。

  16.联系电话:填写学校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

  17.传真电话:填报学校的办公传真号码。

  18.邮政编码:填写学校的邮政编码。

  19.网站主页地址:填写学校的互联网访问主页地址。

  20.单位电子信箱:填写学校的单位电子信箱地址。

  21.附设班类型:0-无;1-附设小学班;2-附设普通初中班;3-附设普通高中班;4-附设职业初中班;5-附设中职班;6-附设特教班

 附设班:是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教职工、办学条件等),举办的其他层次(形式)的教学班。不属于主体校默认组成部分的教育形式,均视为附设班。

  22.小学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小学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小学五年制、小学六年制。

  23.初中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初中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初中三年制、初中四年制。

  24.高中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高中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高中三年制。

  25.填表人邮箱:填写学校填表人的电子信箱地址。

  2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是指由质量监督部门统一颁发的代码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如果没有则填写无。

  27.建校年份:学校创建的年份(公办校以设立审批通过时间为准,民办校以办校许可证审批时间为准),年份填4位数字。

  28.法人登记证号(事业单位/非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公办学校所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民办学校所取得的由民政部门颁发的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法人登记证号如果没有则填写无。

  29.校庆日:指学校的校庆日。

  30.学校土地产权: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使用状况,分三类:1-学校独立产权;2-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3-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

  学校独立产权: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包括已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校园土地。

  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独立使用。

  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

  31.土地证号:填报学校依法取得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号码。

  32.寄宿制形式:1-全部寄宿 2-部分寄宿 3-无寄宿条件。

  33.学校海拔高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海拔高度。

  34.学校经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经度,经度有效值范围为东经73度~135度。

  35.学校纬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纬度,纬度有效值范围为北纬4度~54度。

  36.招生半径:招生的地区范围。

  37.主教学语言:教学主要使用语言种类。填报三位数字代码,参见《中国语种代码》。

  38.辅教学语言:教学辅助使用语言种类。填报三位数字代码,参见《中国语种代码》。

  39.学校历史沿革:填写学校的发展历程。

  附件2

 校区基本信息表

 编号

 项目名称

 数据

 编号

 项目名称

 数据

 1

 校区号

 6

 校区联系电话

 2

 校区名称

 7

 校区传真电话

 3

 校区地址

 8

 校区地址码

 4

 校区负责人姓名

 9

 校区邮政编码

 5

 校区电子邮箱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校区号: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号码由学校自编。

  2.校区名称: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的名称。

  3.校区地址: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

  4.校区地址码:代码填写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代码。

  5.校区邮政编码:填写校区的邮政编码。

  6.校区联系电话:填写校区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

  7.校区传真电话:填写校区的传真电话号码。

  8.校区负责人姓名: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9.校区电子邮箱:填写校区的单位电子信箱地址。

  附件3

  学校学生分班名册

 年级:

 班号:

 班主任:

  学籍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民

 族

 户籍

 所在地

 家庭住址

 身体状况

 附件4

  学校

  学年度第

 学期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学校(盖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增加原因

 减少原因

 备注

 填表人:

 时间:

  备注:填写增加、减少原因时选择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其他等。

 其中转入要在备注里说明何时何校转入,转出要说明何时转到何校。

  附件5

 学校

  年

 (填小学、初中或高中)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盖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姓名

 学籍号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证号

 备注

 填表人:

  时间:

  附件6

 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基础数据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基础数据

 学生个人基础信息

 1

 姓名★

 8

 身份证件类型★

 2

 性别★

 9

 身份证件号★

 3

 出生日期★

 10

 港澳台侨外★

 4

 出生地★

 11

 政治面貌

 5

 籍贯★

 12

 健康状况★

 6

 民族★

 13

 照片★

 7

 国籍/地区★

 学生个人辅助信息

 14

 姓名拼音

 17

 户口所在地★

 15

 曾用名

 18

 户口性质★

 16

 身份证件

 有效期

 19

 特长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

 20

 学籍辅号

 24

 入学年月★

 年/月

 21

 班内学号

 25

 入学方式★

 22

 年级

 26

 就读方式★

 23

 班级

 27

 学生来源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

 28

 现住址★

 32

 邮政编码★

 29

 通信地址★

 33

 电子信箱

 30

 家庭地址★

 34

 主页地址

 31

 联系电话★

 学生个人扩展信息

 35

 是否独生子女★

 41

 随班就读

 36

 是否受过学前教育★

 42

 残疾人类型

 37

 是否留守儿童★

 43

 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38

 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4

 是否需要

 申请资助★

 39

 是否孤儿★

 45

 是否享受一补★

 40

 是否烈士或

 优抚子女★

 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

 46

 上下学距离★

 公里

 48

 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47

 上下学交通方式★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49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55

 户口所在地★

 50

 关系★

 56

 联系电话★

 51

 关系说明

 57

 是否监护人★

 52

 民族

 58

 身份证件类型

 53

 工作单位

 59

 身份证件号

 54

 现住址★

 60

 职务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61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67

 户口所在地★

 62

 关系★

 68

 联系电话★

 63

 关系说明

 69

 是否监护人★

 64

 民族

 70

 身份证件类型

 65

 工作单位

 71

 身份证件号

 66

 现住址★

 72

 职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填报说明

 1.所有信息均应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带★的数据项为必填项。

  3.带删除横线的数据项不用填写。

  4.采集表中选项数据填写名称,如“是否留守儿童”数据项,如果是1-单亲留守儿童,则填写“单亲留守儿童”。

  5.学校需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填报说明、指标解释,打印出来分发给学生带回家,由监护人填写,交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学生基本信息表审核人需填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姓名。

  6.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需填写两位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其中,当学生未填写身份证信息时,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身份证信息必填。

  指标解释

 1.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2.性别:1-男,2-女。

  3.出生日期: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日期填2位数字。如:“20110101”。

  4.出生地: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

  5.籍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

  6.民族:学生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7.国籍/地区: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用三位字母代码,如CHN-中国,USA-美国,参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Z-其他。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时,身份证件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以外的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

  10.港澳台侨外: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的来源类型,分为:‘00-否,01-香港同胞,02-香港同胞亲属,03-澳门同胞,04-澳门同胞亲属,05-台湾同胞,06-台湾同胞亲属,11-华侨,12-侨眷,13-归侨,14-归侨子女,21-归国留学人员,31-非华裔中国人,41-外籍华裔人,51-外国人,99-其他’。

  11.政治面貌:分为:“01-中国共产党党员,02-中共共产党预备党员,0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13-群众”。

  12.健康状况:学生的身体情况,分为:“10-健康或良好、20-一般或较弱、30-有慢性病、40-有生理缺陷、50-残疾”。

  13.照片:导入学生的照片。

  14.姓名拼音: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15.曾用名: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16.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上显示的有效期限。

  17.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所在行政区划,由用户进行下拉选择填写。

  18.户口性质: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的类别,分为“1-农业户口,2-非农业户口”。

  19.特长:填写学生特长信息。

  20.学籍辅号:填写各省本地的学生编号,用于地方系统与中央系统对接。

  21.班内学号:学生班级内编码。

  22.年级:学生就读年级。

  23.班级:学生就读班级。

  24.入学年月:新学生入学的时间,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如‘201101’。

  25.入学方式:学生以何种方式进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分为:‘11-就近入学 12-其他’,高中阶段分为‘21-统一招生考试/普通入学 22-体育特招

  23-艺术特招 99-其他’。

  26.就读方式:区分学生在校读书的方式,可分为‘1-走读 2-住校’。

  27.学生来源:区分学生的生源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分为‘1-正常入学 9-其他’,高中阶段分为‘1-正常入学 2-借读 9-其他’。

  28.现住址:学生现在居住的地址,具体到村庄、街区门牌号。

  29.通信地址:可以联系到学生的地址。

  30.家庭地址:学生家庭的地址。

  31.联系电话:学生的联系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

  32.邮政编码:填写学生现住地的邮政编码。

  33.电子邮箱:填写学生的电子信箱。

  34.主页地址:填写学生的主页地址。

  35.是否独生子女:学生属于独生子女范畴,‘1-是,0-否’。

  36.是否受过学前教育:小学新生在入学前有上过幼儿园或者是学前班,‘1-是,0-否’。

  37.是否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指父母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由其他亲属监护并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分为:‘0-非留守儿童,1-单亲留守儿童 2-双亲留守儿童’。

  38.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1-是;0-否。

  39.是否孤儿: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1-是;0-否。

  40.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1-是;0-否。

  41.随班就读:残疾人在普通中小学接受基础教育的类别,可分为‘0-非随班就读 1-视力残疾随班就读 2-听力残疾随班就读 3-智力残疾随班就读 4-其他残疾随班就读’。

  42.残疾人类型:残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分为:0-无残疾

 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7-多重残疾 8-其他残疾。

  43.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1-是,0-否。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指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但其所需学费部分或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公办学校的学生填写否,民办学校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4.是否需要申请资助:1-是,0-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写否,高中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5.是否享受一补:1-是,0-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高中阶段的学生填写否。

  46.上下学距离:填写学生家庭住址与学校之间距离的公里数。

  47.上下学交通方式:1-步行,2-自行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公共交通(含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地铁),4-家长自行接送,5-校车,6-其他

 48.是否需要乘坐校车:1-是,0-否。

  49.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50.关系: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关系,51-父亲 52-母亲 61-祖父 62-祖母 63-外祖父 64-外祖父母 70-兄弟姐妹 9-其他。

  51.关系说明:关系选择为其他时,填写对关系的说明。

  52.民族: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53.工作单位: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工作单位名称。

  54.现住址: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现在居住的地址。

  55.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户口所在行政区划。

  56.联系电话: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57.是否监护人:

 1-是,0-否,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5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2-军官证;3-士兵证;4-文职干部证;5-部队离退休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

  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B-户口簿;Z-其他。

  5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

  60.职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在工作单位所担负的工作岗位。

  61-72:解释同49-60。

  附件7

 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学籍号

 转出学校

 年级

 班级

 原住址

 原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现户籍所在地

 监护人

 姓名(一)

 电话

 监护人

 姓名(二)

 电话

 转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1份(转入学校存档备查)。

  (2)因电子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转入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意见栏”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

  附件8

 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申

 请

 休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申

 请

 复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休学时间

 复学时间

 新编入年级、班级

 备注

 1.本表一式2份(学生、学校各1份)。

  2.本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

  附件9

 吉林省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

 名

 电话

 申

 请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复学时间

 复学编入年级

 复学编入班级

 备注

 1.本表一式2份(学生、学校各1份)。

  2.本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

  附件10

 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退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2份(学生、学校各1份)。

  2.本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

  附件11

 吉林省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跳

 级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2份(学生、学校各1份)。

  2.本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

  附件12

 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留

 级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2份(学生、学校各1份)。

  2.本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

  附件13

 二寸免冠近照

 (加盖钢印)

 证书编号:

  (学籍号)

  小学毕业证书(式样)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校(公章)

 校 长(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4

 二寸免冠近照

 (加盖钢印)

 证书编号:

  (学籍号)

  初中毕业证书(式样)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校(公章)

 校 长(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5

 二寸免冠近照

 (加盖钢印)

 证书编号:

  (学籍号)

 义务教育证书(式样)

 学生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籍贯

  省

  县(市),至

  年

  月,已受完地方政府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特此证明。

  学校(公章)

 校长(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式样正面)

 二寸免冠近照

 (加盖钢印)

 证书编号:

  (学籍号)

 学生

 性别

 市县

 年

 月

 日出生,

 系

  省

  人。

  在我校高中学习

  年,

 修业期满,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此证

 学校(公章)

  校长(章)

 二〇

  年

  月

  日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式样背面)

 本证书与同号的普通高级中学学业证书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吉林省教育厅

 附件17

 吉林省普通高中结业

 证明书(式样)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学习,因

  ,发给结业证明书。

  负责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校章)……………………………

 吉林省普通高中结业

 证明书(式样)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学习,现发给结业证明书。

 校长(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8

 吉林省普通高中

 肄业证明书(式样)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学习,因

  ,发给肄业证明书。

  负责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校章)…………………………………

 吉林省普通高中

 肄业证明书(式样)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学习,现发给肄业证明书。

 校长(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9

 吉林省中小学生学历

 证明书(式样)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我校

  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

 负责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校章)…………………………………

 吉林省中小学生学历

  证明书(式样)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系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

  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

 特此证明。

  本证明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校长(章)

 学校(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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