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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讲座提纲

2020-03-20 16:20:40

  宪法知识讲座提纲 一、什么是宪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核心要义 (三)宪法的永恒精神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修改 (一)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三)深刻认识宪法第五次修正的精髓要义 三、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宪法 (二)牢固树立对宪法的真诚信仰 (三)正确行使权利,忠诚履行义务

 宪法知识讲座教案(供参考)

 一、什么是宪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时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起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毛泽东主席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回答什么是宪法时,都是从法律特征方面说明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是以宪法为核心,为根本的。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它的根本性体现在哪里呢?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包括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内容,这些内容都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最为根本的方面。其他所有的法律都仅仅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侧面,都不涉及根本性问题。例如,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尽管它们都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但其规定的问题、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不是根本的,无法与宪法等同。 二是宪法是所有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根本准则。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实际上,做出这个规定是有其深刻背景的,主要是在1982年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的过程中,许多人提出,鉴于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破坏,应当在新的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宪法的地位、作用。因此,1982年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对宪法的至高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举例参考1:据说1967年8月5日,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举例参考2:毛泽东主席在领导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进行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时。曾对宪法起草小组的成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三是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与其他所有的普通法律是“母子关系” ,宪法是母法,其他所有的法律都是子法,都应当服从宪法。其他所有的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此处应当尽量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表述,说明宪法是最厉害的法。) (二)宪法的核心要义 我们在学习宣传宪法时,需要明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 就确认公民的权利而言,宪法实质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马克思说,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仅仅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1982宪法条文中一开始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宪法通常规定了一系列公民权利的目录或者清单,而判断或者衡量国家权力行使是否到位的标准,就是看社会生活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没有切实得到保障,有没有真正得到实现。 就设置国家的权力来看,我国宪法的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实际上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三)宪法的永恒精神 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贯彻宪法的核心要义,也就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毫无疑问,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正确使用,就能发挥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而这正是宪法的永恒精神。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修改 (一)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颁行了四部宪法:第一部是“五四宪法”,由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五四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1949年9月29日)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共4章106条 。“五四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五四宪法”奠定了我国宪法的体系结构,是一部很好的宪法。

 第二部是“七五宪法”,由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七五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对“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许多内容进行否定,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存在缺陷,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次历史性倒退。共4章30条。 第三部是“七八宪法”,由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七八宪法”虽然对“七五宪法”做了修正,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内容,但仍然保留了“七五宪法”的痕迹,存在许多缺陷。共4章60条。 第四部是“八二宪法”,由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全面拨乱反正。1980年下半年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这次修宪历时两年多,并经过全民讨论,终于形成了迄今为止我国最好的一部宪法。共4章138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就是因为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颁行的。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 “八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1.序言。序言简要介绍了我国宪法形成的历史背景、指导思想、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宪法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现实内涵,是我们正确理解宪法,准确适用宪法,指导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事业的重要依据。 宪法序言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有机统一,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宪法效力。 2.第一章 总纲。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基本制度、行政区域划分。(可以就宪法第1条、第2条简单说明一下。) 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政治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石。) (5)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

 (6)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8)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等相比较,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宪法在赋予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4.第三章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在第三章分八节对这些机构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监察委员会、(8)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三)深刻认识第五次修宪的精髓要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大家在“两会”召开时肯定是高度关注各种媒体的报道,对21条修改应当都有所了解。实际上主要涉及七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广泛的高度认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的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的高度认同。所以,在宪法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及时反映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 二是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此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我国宪法中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宪法序言中一共出现过五次。此次作出进一步修改,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三是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这次宪法修改的21条有11条是有关监察委员会方面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就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实效。 四是国家主席任期调整。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规定的修改,是这次宪法修改引人关注的一个地方。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这样的意见,即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职任期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 确实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为妥当的。这种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完善,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这种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五是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式实行了这项制度。这次宪法修改把宪法宣誓制度确定下来,会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是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很多代表都觉得这个举措非常有意义,它贯彻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即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也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这次宪法修正案有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是加强全国人大在宪法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七是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相关规定。宪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亟须具有本地特点的制度规定,来完善本地区各个方面的发展治理。据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截至目前,323个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并制定了595部地方性法规。 立法的主体多了,层级也多了,如何保障法治的统一?一般有这样几道防线:一是限权限,即地方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范围。二是不抵触,就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本省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报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报备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宪法 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宪法使命,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主要内容、并进而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

 (二)牢固树立对宪法的真诚信仰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信仰是相信和敬仰的结合体,是法治精神的最高境界!宪法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源于人们出自真诚的信仰。 相信法治,就能做到解决、处理问题一心一意依靠法治,而不是企求别的路径和方法,表现出了对法治的坚定信任;敬仰法治,就能做到对法治的敬畏、向往,不惜代价坚持、维护法治,在法律面前不敢碰“高压线”、不敢越“底线”。这是对人的法治思想和行为的最高指挥棒。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他说:“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之前,我们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准备这次讲话时,我反复考虑,觉得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 (三)正确行使权力,忠诚履行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说:“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认为,作为基层干部,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就是正确行使权力,忠诚履行职责。就权力而言,我们手中都或大或小、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于手中的权力,我们一定要明了它来源于谁,应当如何正确行使,它的归宿在哪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同时应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职责而言,有权必有责!领导干部的职责是党和国家对所有干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各级干部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忠诚履行职责。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既需要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宪法文本,更需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切实行动。只有不折不扣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努力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聚焦这一次宪法修正案,无论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还是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无不是对宪法的充实与完善,都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法治永远是坚强的后盾,而这种认识,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改中就能体现出来。本次修宪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性总结的点睛之笔,也是为实现中国继续前进做出的关键性宪法保障。无论是出于理性还是信仰,我们应当都坚决支持这些修宪,期待它们为整个中华民族带来福祉。

 附:备选宪法参考案例 普通公民与宪法的故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你了解宪法吗?知道宪法赋予了我们哪些权利?     “我行使了民主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013年下旬令某乡镇公务员小最难忘,当时就读攀枝花学院大二的他,第一次行使公民选举权:在攀枝花学院推选的三名候选人中选举出一名代表参加攀枝花东区人代会。   回忆起当时参加选举的情形,小熊告诉记者,学校的一间教室就是选举会场,当时全班50余名学生在学生会的组织下,一一领取选举证,然后填写了选票。“选票上写有三名候选人的名字,都是攀枝花学院的普通老师,选举之前他们都在学校参加过演讲。”根据自愿的原则,在相应候选人名字后面打勾。最后排着整齐的队伍,依次走到投票箱,在计票员和监票员的监督下,郑重地投下了自己的神圣一票,行使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当时投完就现场统计公布票数。也有弃票、废票,但是很少。”他说,此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选举权的意义都是同学们从书本上了解到的,那次选举活动对于还是学生的选民来说,上了一堂生动的政治课,是他们第一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民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宪法》维护了自身尊严   “我读过,也好好学习过!”小郑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面对“是否读过宪法”这个问题时,他回答得爽快自信。   “如果仔细读宪法,可以发现它赋予了我们许多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可以用来好好保护自己。”小郑说,因为之前工作期间的一件事,促使他不断提醒自己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的人。   前年,小郑和其他单位一男同事去成都出差。两人吃过晚饭之后,根据事前安排,他们入住了同一标间。“没想到麻烦事却来了。”第二天早上同事的一份重要文件资料不见了,硬要搜小郑的身和他携带的行李箱。   “前一天晚上文件都还在文件包里,第二天怎么会突然不见了?”该同事很是着急,怎么也想不清楚。无论小郑如何解释,该同事坚决认为这份资料肯定在小郑的手中。   “非法搜身是违背宪法的。”多次劝告该同事无效。此时,小郑灵机一动,立马掏出手机,上网将《宪法》知识搜出来证明给同事看。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自此,该同事才消停。待冷静下来,两人一起搜遍了房间的所有角落。“文件居然落在了床底。”真相大白,事后该同事深感愧疚,“不仅差点违反了宪法,还伤了同事之间的和气。”     《宪法》帮我找到了工作   经开区某企业员工谢女士,走上工作岗位近10年时间。对于宪法的认识,她思考了一会,用一句话描述:“宪法在生活中无处不在。”   “当初我可是通过宪法找到了工作!”谢女士回忆起25岁那年北漂进入一家杂志社工作的经历。到北京的第二天,她带着自己的简历和作品来到了杂志社。“到前台我就觉得有些奇怪。”她说,看到前来应聘的都是清一色男同志。轮到她登记时,前台人员有些诧异:“你看清楚我们的招聘信息了吗?”并从文件夹里拿出一份招聘简章递到她手中,“仅招聘男摄影师。”   “当时我急哭了。”大老远来北京,面对理想的工作却因为性别被拒之门外。该公司人力部主管向她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摄影的工作很辛苦,不太适合女性。   谢女士只好无奈地离去,回到朋友的住处,她将事情经过告诉了朋友。不过,她很幸运。“我朋友正在准备考试,刚好在复习宪法的相关内容。”谢女士笑着说,妇女可是受保护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隔天早上,谢女士就拿着一本《宪法》来到了杂志社。“只招聘男摄影师,是性别的歧视。你们违反了宪法规定,我可以告你们!”最终,杂志社让她参与了面试,凭借优秀的表现她成为了杂志社里唯一的女摄影师。 看小明与宪法的故事: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平时,不少人感觉宪法很高冷,和咱们老百姓关系不大,其实从出生开始,宪法就一直默默保护着我们,看完小明和宪法的故事你就知道啦! 0岁:小明一出生就受到宪法保护 30年前小明还是一个婴儿,不过他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具有独立人格权的“人”。这一刻起,小明已经开始受到宪法保护啦!小明和其他人一样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他的爸妈有义务保护他抚养他,不能虐待他、遗弃他。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岁:小明上学了 6岁那年,小明上小学了。第一堂课老师就教会他们唱国歌,小明也知道了祖国的首都是北京,盼望有一天去看看天安门。当时还迷糊的他并不知道,上学、首都、国徽、国歌都是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8岁:成年了,一切要靠自己啦 这一年,小明考上了大学,来到了从小就想来看一看的北京。除了独立生活的新鲜劲儿,小明还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次体会到宪法的“存在感”。 与此同时,小明真切地感受到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而且,即便是刚刚进入大学还没有稳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父母也可以不再供养小明了。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岁: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参军了 这一年,睡在小明上铺的兄弟填写了应征入伍的申请,光荣入伍了,学校会为他保留两年的学籍。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2岁: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小明大学毕业了,找工作成了头等大事。在招聘会上,小明过五关斩六将,得到了一份北京某新闻单位编辑的工作。曾经的“熊孩子”小明,如今也要自己独立打拼了。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3岁:第一次休年假,并遇上了她 新员工小明努力地工作着,一年后,小明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了,他兴奋地踏上了去往云南的旅程,并在那里遇上了心爱的她。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6岁:小明开始了幸福的婚姻生活

 相处几年后,小明和女朋友结婚了,从此开始了幸福的生活。两年后,他们有了“小小明”,小明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也更懂得孝顺父母。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9岁:小明贷款买了房 去年小明干了一件大事儿,在和老婆商量后贷款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新房。虽然很辛苦,但是生活多了一重保障,多了一份踏实感。 宪法这么说 总纲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30岁:老爸老妈退休了 今年,小明到了而立之年。有了自己的房子,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小明每天都满满正能量。7月份,老爸老妈退休了,他们来到北京带孙子,一家人乐乐融融生活在一起,小明感叹:原来这就是天伦之乐! 宪法这么说 第二章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该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影响较大。一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动指定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对保障人权,促进法律制度完善、促进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 基本案情:1996年8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 政府)对24O辆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 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 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从1996年11月开 始,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客运 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市政 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关于整顿 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 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 《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 199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 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 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 营权有偿使用费”。张道文等182名经营者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 和《补充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简阳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 后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许可期限。申请人关于本案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主张不能成立。虑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判决确认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该案例明确了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以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情势判决的依法适用,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同时也注意到业已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行政纠纷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等人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该判决已生效。 聂树斌案是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也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提审并纠正的唯一一起刑事再审案件。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该案的再审改判,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有力践行了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邱少云烈士人格权纠纷案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被大量转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引起较大反响。2016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2016年7月15日大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0日宣判,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树立了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标杆,确定了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强调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作用。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铜山区民政局就撤销小玲监护人的资格事宜提起诉讼。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打骂孩子是自己家事”等错误观念产生强烈冲击,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北雁云依”落户登记案 本案原告“北雁云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落户手续。“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极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无利于社会和他人,有违公序。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重视和尊崇姓氏的传承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违良俗。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系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直接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意义重大。人民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 意义。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无罪释放案 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认定为嫌疑人,此后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判决,维持福建中院的判决,判定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19年后,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同年5月29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宣告无罪。本案系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后,因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无罪释放的案件。本案的最终判决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昭示国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审中心主义。本案的判决,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教育局官员冒名上学案 据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青春频道《都市快报》此前报道,1998年,时年16岁、出生于咸阳市三原县安乐镇的荆高峰中专落榜,与此同时其档案学籍失踪。 2017年,荆高峰意外获悉,一名与她同名同姓的“荆高峰”在三原县一家幼儿园担任园长。后经照片辨认,荆高峰指认该名园长“荆高峰”实为自己的初中同学李敏,而“荆高峰”已于三年前从幼儿园园长岗位调赴三原县教育局机关工作。荆高峰遂质疑李敏20年前冒用自己的身份,并顶替了学籍。 何维青平等就业的权利案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本案例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屡次拒用,使他失去了与他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案例中何维青应聘的是机械公司的车工岗位,与规定不能就业的岗位没有冲突。 全国有1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为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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