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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0-08-11 11:01:58

 XX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依法履行职能,根据XXX《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X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核算管理。

  第三条 XXX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管理办法;根据配备与使用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

 闲置资产的调剂;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等。资产管理的内容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科学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经费预算。有配置标准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单价限额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规定的,从严控制,参照有关标准合理配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特殊原因需零星采购的须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批准。应执行政府采购未执行,并且未经批准的零星采购项目财务不予报销。

  政府采购专管员由XXX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采购程序:

  (一)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批量采购由XXX部门统一提出。

  (二)审批。1.报XXX部门主任(或XXX负责人)审核。重点审核所购资产数量、单价是否超过XXX规定的资产配置限

 额;所购资产是否列入年初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所需资产能否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或维修的方式解决等。2.报XX主管领导批准。3.预计总价在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XX会议研究通过。

  (三)采购人员。分散采购项目由XXX部门指派专人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专管员实施。

  (四)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填制《单位固定资产入库单》(附件1),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手人、制单人签字。管理员由XX部门指定专人担任。

  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固定资产库房。

  (五) 结算报销。采购人员应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审批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报销时应附采购申请和入库单,未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的财务不予报销。

  (六)登记账目。固定资产财务账由财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由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入库单”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登记。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还应登记《XX单位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台账》。

  (七)固定资产出库后应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七条 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按要求登录“固定资产入库单”,经会计、XX部门主任和中心副主任、主任签字审核后进行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提交原始凭证,并按照原始凭证价值记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需注明原因,并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章 申领使用

 第九条 领用固定资产应办理出库登记手续,为简化程序,可在验收入库时办理。

  第十条 领用固定资产,属以旧换新的,使用人应主动办理交旧手续,由管理员统一办理交回固定资产处置手续,严禁使用人私自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方式为自用,严禁出租、出借。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由管理员按月计提,计提折旧凭证应经财务人员,XX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各处(室)应当督促本处人员认真保管,合理使

 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损坏需维修的,应当及时向XX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由XX部门安排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向XX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规定程序采购。XX部门可委托固定的维修单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常规性维护保养,与委托单位签定维修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变更使用人和放置房间。若确需变更,应及时告知管理员办理使用人和放置房间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使用人退休、调出时,应及时、主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因无偿转让(调拨、调剂、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形成的产权转移和核销。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资产处置: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

 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单位根据规定的处置条件和固定资产实际状况报分管XX领导和XXX审批,由XXX报主管部领导批准;超过200万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含房屋、汽车),按前述程序审批后报XXXXX批准。

  第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并按规定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

  第二十条 处置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实物,应当执行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只限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管理员应依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等处置审批文件按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及时核销实物账;同时将上述材料交单位会计办理财务账核销。

  第二十三条 如有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XX部门应不断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配置计划、采购、清查、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单位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台账对各类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的日常登记管理。及时录入资产变动信息,实现单位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每件固定资产的保管都要落实到人和保管地点。对贵重固定资产,如各类相机、投影仪等由管理员保管;对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由使用人保管;对大件办公家俱和大件公用固定资产,由XX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用固定资产的,需经XX部门主任同意后到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并需在工作任务完成后5日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XX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账目核对,主要是财务账和实物账的核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财物账与实物账的核对,实物账与实有数的核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XX部门可随机抽查个人管理的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盈(亏)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调整账目。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编制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应当以“资产管理系统”有关数据为依据。上报前,应当做好实物账与财务账核对;实物账与实有数的核对,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单位固定资产报表及相关说明,及时向单位装财局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XX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有关配置标准规定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入库、登记入账、制作卡片、粘贴标签等;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领用、保管、维修和交回等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业务,有无越权审批和擅自处理现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清查是否及时有效,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资产统计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否有不入账资产;是否有长期闲置或应报废不及时报废的情况;是否有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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