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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2020-08-11 15:20:36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食品进货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2.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载有以下内容: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商标注册证、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等; 3.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应装订并保存两年。

 三、市场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 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检测条件,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2.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3.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4.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对食品经营户经营的同一食品2次抽检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2.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5.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或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

 五、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 证照齐全有效。市场食品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熟食、豆制品、副食品、自制食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持证上岗。

 2.按不同进货渠道,实施不同准入要求。

 1)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经营户,应索取表明供货方身份的进货凭证。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2)从生产厂家、批发市场外的经营户进货的,应索取(1)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明;(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进货票据。

 3)对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4)从批发市场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农产品,经营者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5)现场自制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包括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

 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现场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

 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六、不合适食品退市制度 1.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2.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3.不合格食品为市场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

 4.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5.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

 6.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需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七、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辖区市场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市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3.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4.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5.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6.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不但要做好管理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工作,还要加强对经营户的教育培训,要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培训活动记录。

 7.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档案。建立经营户一户一档,记录并保存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台账及场地消毒等工作台帐。

 8.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规范市场检测。检测批次、检测项目要按要求(实施对农药残留、二氧化硫、甲醛、吊白块、亚硝酸盐、双氧水、硫磺、重金属铅等8个项目的检测);检测程序要到位,抽样单、销毁单签字要完整;检测资料要齐全、归档。

 9.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10.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抽样检测等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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